pct[專利合作協定]

pct[專利合作協定]

PCT為Patent Cooperation Treaty(專利合作協定)的簡寫,從名稱上可以看出,專利合作條約是專利領域的一項國際合作條約。自採用巴黎公約以來,它被認為是該領域進行國際合作最具有意義的進步標誌。但是,它主要涉及專利申請的提交,檢索及審查以及其中包括的技術信息的傳播的合作性和合理性的一個條約。PCT不對“國際專利授權”:授予專利的任務和責任仍然只能由尋求專利保護的各個國家的專利局或行使其職權的機構掌握。PCT並非與巴黎公約競爭,事實上是其補充。的確,它是在巴黎公約下只對巴黎公約成員國開放的一個特殊協定。

基本信息

主要目的

PCT的主要目的在於,簡化以前確立的在幾個國家申請發明專利保護的方法,使其更為有效和經濟,並有益於專利體系的用戶和負有對該體系行使管理職權的專利局。

在引進PCT體系前,在幾個國家保護髮明的唯一方法是向每一個國家單獨提交申請;這些申請由於每一個要單獨處理,因此,每一個國家的申請和審查都要重複。為達到其應有的目的,PCT提出:

——建立一種國際體系,從而使以一種語言在一個專利局(受理局)提出的一件專利申請(國際申請)在申請人在其申請中(指定)的每一個PCT成員國都有效;

——可以由一個專利局,即受理局對國際申請進行形式審查;

——對國際申請進行國際檢索,並出具檢索報告說明相關的現有技術(與過去的發明相關的已出版的專利文獻),在決定該發明是否具有專利性時可以參考該報告;該檢索報告應首先送達申請人,然後公布;

——對國際申請及其相關的國際檢索報告,進行統一的國際公布並將其傳送給指定局。

——提供對國際申請進行國際初步審查的選擇,供專利局決定是否授予專利權,並為申請人提供一份包含所要求保護的發明是否滿足專利性國際標準的觀點的報告。

通常稱其為PCT程式的“國際階段”,而“國家階段”是指授予專利程式的最後部分,它是國際申請中指定的國家的國家局或代理行使國家局職能的機構,統稱為指定局。關於國際申請、國際檢索、國際公布是由第I章規定的;國際初審是由第II章規定的。(在PCT專業詞“國家”局,“國家”階段,或"國家"費用也指地區專利局的有關程式)。

在絕大多數國家,專利局一直在努力解決如何更好地分配資源,從而使專利體系能夠在現有的人力資源內得到最大的回報。在一個經濟成長和技術進步到一定程度的國家,國家局面臨著專利申請的增長。在這種情況下,如果該國是PCT成員,PCT體系就可以幫它更好的處理工作量的增長,根據PCT體系,國際申請在到達國家局時,已經由受理局進行了形式審查,國際檢索單位進行而且,在絕大多數情況下,國際初步審查單位進行了可能的審查。從而有利於國家專利局利用現有的資源(包括人力資源)來處理更多的專利申請,因為在國際階段已經經過了統一的程式,從而簡化了國家階段的處理程式。

PCT的其他目的是促進並加速工業界和其他相關的部門利用與發明相關的技術信息並幫助開發中國家得到這些技術。

申請人

1、申請人可以是自然人或法人

2、對不同的指定國可有不同的申請人(細則R4.5(d))

3、至少有一個申請人的國籍或居所是PCT成員國

申請提出

PCT申請多數向作為PCT受理局的國家局提出。哈拉雷協定、歐亞專利公約或者歐洲專利公約的成員國的國民或居民一般也可以選擇向非洲地區工業產權組織(ARIPO)專利局、歐亞專利局或歐洲專利局分別提出國際申請。一些開發中國家的國民或居民只能向作為他們受理局的WIPO國際局提出國際申請。此外,所有PCT成員國的國民和居民也可以選擇國際局作為受理局。

如何申請

中國於1994年1月1日正式成為PCT的成員國,並且是受理局、國際檢索和初步審查單位。中國單位或個人申請國際專利的具體辦法如下:

1、向專利局申請專利或者在國際申請中指定中國,並經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同意後,委託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專利局指定的專利代理機構辦理。專利代理機構在接受申請人委託後,應當把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同意向外國申請專利的有關檔案送交專利局備案。

2、台灣同胞向國際局遞交國際申請的,應當向專利局提供申請人居所地或營業所所在地的證明檔案,並委託國務院授權專利局指定的專利代理機構辦理。居住在港、澳以及其他地區的中國同胞向國際局遞交國際申請並在請求書中指明中國專利局為國際檢索單位的,應當向專利局提供國籍證明檔案,並委託國務院授權專利局指定的專利代理機構辦理。

3、中國居民或者國民按照本辦法向國際局遞交國際申請的,其主管國際檢索單位和國際初步審查單位是中國專利局。

另外,中國人到外國申請專利,還可以通過巴黎公約途徑來進行。

中國人到國外申請專利主要有兩條途徑:PCT國際申請和巴黎公約途徑.

需要特別注意的是,PCT專利申請不包括外觀設計專利。

申請的好處

一、只需提交一份國際專利申請,就可以向多個國家申請專利,而不必向每一個國家分別提交專利申請,為專利申請人向外國申請專利提供了方便;

二、外國提出普通專利申請時,專利申請人必須在首次提交專利申請之日後的十二個月內向每一個國家的專利局提交專利申請。而通過PCT,專利申請人可以在首次提交專利申請之後的二十個月內辦理國際專利申請進入每一個國家的手續;如果要求了國際初步審查,還可以在首次提交專利申請之日後的三十個月內辦理國際專利申請進入每一個國家的手續。這樣便延長了進入國家階段的時間。利用這段時間,專利申請人可以對市場、對發明的商業前景以及其他因素進行調查,在花費較大資金進入國家階段之前,決定是否繼續申請外國專利。若經過調查,決定不向外國申請專利,則可以節省費用。

三、國際專利申請要經過國際檢索單位的國際檢索,得到一份高質量的國際檢索報告。該國際檢索報告給出一篇或多篇現有技術檔案,使得專利申請人既可以了解現有技術的狀況,又可以初步判斷發明是否具備授予專利的前景。如果國際申請經過了國際初步審查,專利申請人還可以得到一份國際初步審查單位作出的高標準的國際初步審查報告。如果該國際初步審查報告表明,該發明不具備新穎性、創造性和工業實用性,則專利申請人可以考慮不再進入國家階段,以便節省費用;如果該國際初步審查報告表明,該發明具備新穎性。創造性和工業實用性,則專利申請人很有可能會得到一個"強"專利,從而考慮進入國家階段。

四、只需向受理局而不是向所有要求獲得專利保護國家的專利局繳納專利申請費用,簡化了繳費手續。

五、某些國家對國際專利申請的國家費用比普通申請要低。

六、國際專利申請的語言可以是中文、英語、法語、德語、日語、俄語、西班牙語等。

中國申請人提出國際專利申請可以使用中文和英文,這為中國的外資企業申請專利提供了方便。

區別

傳統申請與PCT申請的比較

傳統申請與PCT申請比較 傳統申請與PCT申請比較

傳統的專利體系

國家申請提出後12個月內,按照巴黎公約規定,向其他不同國家提出的申請可以要求優先權,由於各個國家有不同的本國專利法,就會產生如下問題:

——多種形式要求

——多種語言

——多次的檢索

——多次的公開

——申請的多次審查

——12個月所要求的翻譯費和國家費

PCT體系:國家申請提出後12個月內按照PCT規定提交PCT國際申請,要求巴黎公約的優先權,在完成國際階段程式後,在30個月進入PCT國家階段

——一種形式要求

——國際檢索

——國際公布

——國際初審

——國際申請可按需要進入國家階段

——可在30個月繳納所要求的翻譯費和國家費,而且只有在申請人希望繼續時才繳納

PCT體系的簡介

——PCT體系是專利申請體系,不是專利授權體系,不存在PCT專利

——通過PCT途徑提出的國際申請的流程分為兩個階段

——國際階段,由下列部分構成

——國際申請的提交

——國際檢索

——國際公布

——國際初步審查(根據申請人的要求)

——國家/地區階段:授予專利的決定完全由進入其PCT國家階段/PCT地區階段的國家局、地區局做出

——只有發明和實用新型可以通過PCT途徑進行申請

——外觀設計和商標不能通過PCT途徑獲得保護

——PCT和工業產權領域的其他國際公約如巴黎公約一樣,由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管理

國際效力

國際申請可以產生國際申請日, 申請人可以在其申請中指定某些(甚至所有)PCT成員國,國際申請在每個指定國內自國際申請日起具有正規的國家申請的效力。對某些地區專利條約成員的PCT成員國還可產生地區專利申請的效力。由哈拉雷協定,歐亞專利公約,以及歐洲專利公約建立起來的地區專利體系的成員國可能會"關閉獲得國家專利保護的途徑",即指定該成員國的國際申請可自動被作為地區(ARIPO、歐亞或歐洲)專利申請處理, 並由各自的地區專利局處理。

國際標準化

PCT規定了國際申請的某些標準,按這些標準準備的國際申請才會被所有的PCT成員國受理,就申請的形式和內容不會因為不同的國家或地區要求(以及產生的費用)而需要相應的修改。PCT規定不允許各個國家對國際申請的形式或內容提出與PCT不同的或額外的要求。

條約

確定國際申請日的最低要求(條約A11(1))

1、申請人根據其國籍或居所有資格向受理局提交國際申請

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作為受理局,只接受中國的國民或居民提出的國際申請,國際申請中有多個申請人時,至少有一個申請人的國籍或居所是中國,就認為已滿足要求。

2、國際申請是用規定的語言撰寫

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接受兩種語言:中文、英文。

3、國際申請至少包括下列項目:

(1) 說明是作為國際申請提出的

只要申請人使用國際局統一制定的請求書PCT/RO/101表,該表上會有這樣一段話,“下列簽字人請求按照專利合作條約的規定處理本國際申請” ,那么該項要求就得到滿足。

(2) 至少指定一個締約國

(3) 寫明申請人的姓名或名稱

(4) 說明書

(5) 權利要求書

特別要求

中國人提交國際申請的特別要求

申請人就在中國境內完成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向有關國外機構提交專利國際申請的,還應滿足以下特殊要求:

向有關國外機構提交專利國際申請前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保密審查請求。

指定的要求

若沒有在先的中國國家申請,在提交的國際申請中必須指定中國

確定國際申請日非必須、可以隨後辦理的事項

1.費用

2.申請人的簽字

3.發明名稱

4.摘要

5.附圖,無論是正式圖或非正式圖

但應注意的是附圖對理解發明是否必要

後提交的附圖在一定的條件下會導致國際申請日的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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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2015年3月19日發布最新報告稱,2014年中國在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專利合作條約》(PCT)框架下共提交2.5539萬件專利申請,較2013年增長18.7%,是全球唯一實現兩位數增長的國家,申請總量位居全球第三位。

該報告顯示,在PCT框架下,2014年華為技術有限公司以3442件專利申請,超越日本松下公司,成為當年最大專利申請者;美國高通公司位列第二,專利申請量為2409件;中興通訊股份有限公司以2179件專利申請量位列第三。此外,騰訊科技、深圳華星光電、京東方、華為終端也分別位列第十七、二十三、三十四和四十六位。

報告顯示,美國仍是PCT框架下去年專利申請總量最多的國家,達61492件,同比增長7.1%,占全球數量的28.7%;其次是日本的42459件,占19.8%;中國排第三位,占總量的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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