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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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8月24日,銀監會會同工信部、公安部、國家網際網路信息辦公室發布《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業內期待已久的監管細則正式落地,這將促進行業更加規範化發展。《暫行辦法》還首次明確提出了銀監會和地方金融辦“雙負責”的監管原則和“行為監管與機構監管並行”的監管思路。監管細則的落地,為P2P平台的發展在政策上指明了方向,屬於行業利好。在12個月的過渡期內,各平台通過自查自糾、清理整頓達到規範健康發展的目的。

概述

2016年8月24日,銀監會會同工信部、公安部、國家網際網路信息辦公室發布《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業內期待已久的監管細則正式落地,這將促進行業更加規範化發展。《暫行辦法》還首次明確提出了銀監會和地方金融辦“雙負責”的監管原則和“行為監管與機構監管並行”的監管思路。監管細則的落地,為P2P平台的發展在政策上指明了方向,屬於行業利好。在12個月的過渡期內,各平台通過自查自糾、清理整頓達到規範健康發展的目的。經過這一輪的行業洗牌,真正優秀的平台將成為中流砥柱並帶動整個行業健康有序發展。

內容

一、界定網貸內涵,明確了適用範圍及網貸活動基本原則,重申了從業機構作為信息中介的法律地位。
二、確立了網貸監管體系,明確了網貸監管各相關主體的責任,租金各方依法履職,加強溝通協作,形成監管合力,增強監管效力。
三、明確了網貸業務規則,堅持底線思維,加強事中事後行為監督。
四、對業務管理和風險控制提出了具體要求。
五、注重加強消費者權益保護,明確對出借人進行風險揭示及糾紛解決途徑等要求,明確出借人應當具備的條件。
六、強化信息披露監管,發揮失常自律作用,創造透明、公開、公平的網貸經營環境。

四個關鍵點

一、網貸業務及機構定義
網路借貸指個體和個體之間通過網際網路平台實現直接借貸,即大眾所熟知的P2P個體網貸,屬於民間借貸範疇;
網路借貸業務指以網際網路為主要渠道,為借款人和出借人實現直接借貸提供信息蒐集、信息公布、資信評估、信息互動、借貸撮合等服務;
網貸信息中介指依法設立、專門經營網貸業務的金融信息服務中介機構,其本質是信息中介而非信用中介,不得自身為出借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擔保。
二、網貸監管原則及十三項禁止
《辦法》確定了網貸行業監管總體原則:
一是強調機構本質屬性,是信息中介機構;
二是實行負面清單管理通過負面清單界定網貸業務的邊界,明確網貸機構不得從事十三項禁止性行為:(以下為徵求意見稿的十二條“禁令”)
(一)利用本機構網際網路平台為自身或具有關聯關係的借款人融資;
(二)直接或間接接受、歸集出借人的資金;
(三)向出借人提供擔保或者承諾保本保息;
(四)向非實名制註冊用戶宣傳或推介融資項目;
(五)發放貸款,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六)將融資項目的期限進行拆分;
(七)發售銀行理財、券商資管、基金、保險或信託產品;
(八)除法律法規和網路借貸有關監管規定允許外,與其他機構投資、代理銷售、推介、經紀等業務進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綁、代理;
(九)故意虛構、誇大融資項目的真實性、收益前景,隱瞞融資項目的瑕疵及風險,以歧義性語言或其他欺騙性手段等進行虛假片面宣傳或促銷等,捏造、散布虛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損害他人商業信譽,誤導出借人或借款人;
(十)向借款用途為投資股票市場的融資提供信息中介服務;
(十一)從事股權眾籌、實物眾籌等業務;
(十二)法律法規、網路借貸有關監管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三、創新行業監管方式,實行分工協同監管
其中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作為中央金融監管部門負責對網貸機構實施行為監管,包括制定統一的規範發展政策措施和監督管理機制,並負責網貸機構日常經營行為監管;地方金融監管部門負責對本轄區網貸機構實施機構監管。
四、強調資金存管
《辦法》要求平台對客戶資金實行第三方存管,由銀行業金融機構對客戶資金實行第三方存管,同時,要求網貸具體金額應當以小額為主。

最後《辦法》實施後,銀監會將儘快發布網貸客戶資金第三方存管,網貸機構備案以及網貸機構信息披露等配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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