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B-5移民

EB-5移民

美國投資移民EB-5方案是美國移民法中針對海外投資移民者所設立的移民簽證類別,簡稱“EB-5” (Employment Based Fifth Preference)是美國基於就業的移民類別第五類。此類簽證從1991 年起實行,美國政府並於 1993 年在 EB-5 移民法規中特別增設了一種“區域中心”移民方案 (Regional Center Pilot Program), 將移民申請條件中對“須直接創造十個就業機會”的規定放寬為“直接或間接創造十個就業機會”。使EB-5 成為美國所有美國移民類別中,申請核准時間最短、資格條件限制最少的一條便捷通道。

基本信息

簡介

EB-5方案EB-5方案
EB-5是美國移民局USCIS的投資移民項目,由議會在1990年創立,旨在通過外國投資者的投資和就業職位的創造刺激美國經濟的發展。在兩年試行之後到1992年,被升格為長期法案。同時,區域中心由USCIS基於促進經濟成長的建議而設計出來的可獲取EB-5移民簽證的臨時法案!
由美國國會1993年推出,目的是為以靈活和變通的方式使EB5可以吸引更多外國人為美國經濟做貢獻而設定的臨時性組織。區域中心的所有相關內容到04年才基本完善並開始接受申請。上一期的區域中心臨時法案在2012年10月30號到期,在2012年9月份獲得三年延期。
美國EB-5投資移民項目於1990年起實行,目的是吸引海外投資移民者來美國投資及創造就業機會.此類簽證每年有10000個名額。根據此方案,外國移民申請人在美投資創設有利於美國經濟的商業性企業,並創造10個全職的美國工人就業機會,即可獲發二年期的條件式移民簽證。二年屆滿前90天,若移民投資者的投資行為仍存在,可申請"條件移除",而成為永久居民。此方案的投資額為美金100萬元。如果投資標的是位於目標就業區(TargetedEmploymentArea),則投資額可降為50萬美金。
EB-5對申請人的要求相當寬鬆,沒有商業背景、年齡、教育程度及語言能力的限制,只要證明其投資資金為合法取得(包括個人累積所得、贈與、繼承等多種途徑)。一人申請,全家(配偶及21歲以下未婚子女)均可同時獲得綠卡。申請成功後可自由選擇美國任何城市居住,或繼續留在中國工作和生活。
美國移民項目大都為“區域中心”項目(俗稱EB-5項目),有多個地區可供選擇,例如南達科他州、賓州、費城、密西西比等投資移民項目。雖然這些項目普遍投資金額較少,可以減輕投資人的負擔,但是在具體運作上,由於國人對美國的法律、經商環境、語言、經營成本等並不了解,政府也不提供擔保,因此在申請前的風險評估、項目選擇上要非常謹慎

常用移民辭彙

EB-5方案EB-5方案
EB-5或EB5:Employment-based5thcategory第五類優先就業型移民
RC:RegionalCenter區域中心
TEA:TargetedEmploymentArea目標就業區
INA:Immigration&NaturalizationAct移民和國籍法
CFR:CodeofFederalRegulations美國聯邦法規
USCIS:UnitedStatesCitizenship&ImmigrationServices美國移民局
CSC:CaliforniaServiceCenter(美國移民局)加州服務中心
AOS:AdjustmentofStatus調整身份
NVC:NationalVisaCenter(美國)國家簽證中心
CPR:ConditionalPermanentResident有條件的永久居民
DOS:DepartmentofState(美國)國務院
LPR:LawfulPermanentResident合法永久居民
PA:PrincipalApplicant主申請人
Dependents:家屬(副申請人),配偶以及16歲以上不滿21周歲的子女
I-526:EB-5投資移民申請表格(第一階段有條件綠卡申請表)
Petition:移民申請(EB-5法案)
I-485:身份調整申請表格(以“有條件永久居民“或”合法永久居民“身份居住在美國境內)
I-829:EB-5投資移民申請表格(第二階段去除條件,由CPR轉為LPR).
EAD:EmploymentApplicationDocument就業許可(取得CPR或LPR的I-485等待期間)
TravelPermit:旅行證(I-485等候期間往來美國的通行證)
IV:ImmigrantVisa(移民簽證,6個月有效期內登入美國以取得CPR)
NIV:Non-immigrantvisa非移民簽證(非綠卡身份,如B-2,F-1,E-2,E-1,J-1,H-1B,L-1等)
CBP:UnitedStatesCustoms&BorderProtection美國海關及邊防
Biometrics:生物識別技術(包括指紋和照片識別程式)

被拒遞解出境

根據美國國務院2014年1月11日公布的數據顯示,自1990年以來,共有15,925名EB5投資者申請EB5簽證。其中13,677名獲批I-526臨時綠卡,最終只有748名EB5投資者獲批I-829永久綠卡。依照1996年實施的美國移民法,一旦EB5申請人的臨時綠卡(I-526)或者正式綠卡(I-829)被拒,EB5家庭成員將全數被遞解出境(Removal/Deportation),今後連美國的旅遊簽證都無法獲得。更嚴重的是,一旦有遭美國遞解出境的記錄,申請歐洲及其它國家移民都將被拒。
按照2014年2月27日移民局USCIS統計結果,至今只有3例I-829被拒者終審抗訴獲批,其餘的I-829被拒者及家庭成員在判決生效後即離境。包括1,131名投資人中因各種法律糾紛,中途退出。

風險警示

EB-5方案EB-5方案
美國聯邦移民局(USCIS)2013年5月30日,通過新的政策備忘錄,對EB-5投資移民關心的就業計算問題做了具體的澄清和解釋,特別對貸款類項目,政府參與的EB-5項目,以及建築類就業等計算方式做出了解釋。另外移民局已明確規定以租賃或出售房產為主的EB-5項目不能符合就業要求,參與此類項目的投資人即使已獲得臨時綠卡(I-526),正式綠卡(I-829)也可能會在終審時被拒。

貸款類就業計算

貸款類EB-5項目是目前EB-5市場的主力軍,由於貸款類項目中除EB-5資金外,還有項目方的股權投資或者銀行貸款,移民局明確規定只要是資金的使用符合直接和間接就業計算的規定,無論是EB-5資金,還是非EB5資金投入產生的就業都可算做EB-5投資人創造的就業。移民局將嚴格審核工程花費中哪些部分是符合創造就業的要求,比如項目購買土地,或者在海外採購物資的花費等都不被承認。

建築類就業計算

美國移民法規定每個EB-5投資人通過投資100萬美元或50萬美元(TEA地區)在美國新創造10個就業機會。目前被移民局認可的就業機會基本上分為建築就業和運營就業兩大類,其中建築就業是使用最為廣泛,且被移民局認可度最高的就業模式。建築產生的就業可以細分為直接就業和間接就業兩部分,其中直接就業由於其行業特殊性,移民局規定只有工程建設期超過2年的項目可以使用。間接就業由於是建築工程花費給其他行業帶來的就業,比如鋼鐵,水泥等,必須滿足工程花費是在美國境內發生的條件,即如果物資是在境外採購,產生的間接就業不予承認。目前建築就業的計算是通過統計工程總花費被移民局認可的部分,然後再使用移民局認可的就業計算模型算出就業人數。
對於運營產生的就業移民局的要求就更為嚴格,需要審核商業計畫的可行性,以及運營產生的營業額的預估是否符合實際情況來決定,同時,移民局明確規定,除非滿足特定條件,否則辦公樓,商場等租賃產生的就業不予承認。

TEA就業區域認定

美國移民法規定只有EB5項目投資區域的平均失業率是美國平均失業率的150%(即TEA目標就業區域),投資額可以調整為50萬美元。目標就業區域是由州政府頒發的TEA認證信來確認。美國是按照每個人口統計區域中的常住人口的就業和失業數據來統計失業率。在美國大都市的中心地帶,雖然經濟繁榮且人口密集,但大部分在此工作的精英都居住在市郊,還有很大部分是商旅人士或遊客,真正在市中心居住的很多是貧困老年居民,從而導致市中心地區的失業率較高,符合TEA的要求,所以美國大都市的黃金地段往往是TEA地區,符合50萬美元投資的要求,成為EB-5項目投資首選的地區。

房產類綠卡被取消

移民局2013年5月30日的政策備忘錄否決了EB5投資人通過投資建造別墅、公寓、辦公樓、城市改造、城市基建、商城、購物中心、倉儲等申請移民的方式。這類項目的共性就是一旦建造完畢,物業就被出租或出售給其他商家或個人,而移民局已裁定出租或出售後帶來的任何就業都不能被納入綠卡申請時的計算。移民局(USCIS)對此已作出裁定:“即使EB5項目沒有建造這些物業,那些商家和個人也會購買或租賃其他物業並雇用員工,所以這些就業機會不能作為EB5投資後產生的。”再則建築類就業不被納入直接就業計算,因此這類依賴租賃或出售房產的EB-5項目已不可能保障每個投資人產生10個就業崗位,以前參與這類項目的投資人已被移民局在終審時取消正式綠卡(I-829)。

項目風險

美國移民局規定投資50萬美元申請EB-5美國投資移民的項目必須在TEA區(TargetedEmploymentArea就業目標區),移民局定義的TEA區有兩種,第一種是人口較少的郊區,第二種是大城市的高失業率區才能被定為TEA區
與加拿大投資移民、英國投資移民不同,美國EB-5投資無聯邦政府擔保,投資者需自行承擔商業風險。因此,選擇合適的投資項目至關重要。

申請條件

EB-5對申請人的資格條件制定得相當寬鬆,投資人無須受任何商業背景、年齡、教育程度以及語言能力的條件限制,只要證明其投資資金的來源合法即可。而且此資金不要求要通過自己經營企業所得,也可以是繼承或者贈與。此移民類別的特色是“全家移民”,即投資人、其配偶和未滿21歲之未婚子女均可以同時申請移民。
(1)投資人的年齡無明確限制
(2)投資人不必有任何學歷,經商或工作經驗的背景
(3)投資人必須擁有50萬美金的資產證明(不須由申請人本身累積取得,贈與、繼承等方式亦都可以,但必須是取自合法正當的途徑。)
(4)投資人必須已經或正積極投入規定的投資金額
(5)投資人無重大傳染病,無犯罪記錄

申請步驟

EB-5方案EB-5方案
美國EB-5項目對申請人有以下要求:普通類,投資100萬美元;目標就業區(高失業率或鄉村地區)。無論是在美國的高失業率地區或鄉村地區的最低合格投資額為50萬美元。
目標就業區是指鄉村地區或失業率為全國平均水平的150%的地區。
鄉村地區是指大城市統計區域外的地區(例如由管理和預算辦公室指定的地區),或者是城鎮邊界以外的,根據人口統計擁有20,000人口或超過的地區。
要求申請人必須年滿21周歲;其配偶及未滿21歲的未婚子女可同時申辦;不要求申請人任何商業背景、教育程度及英語語言能力;申請人的資產不一定由申請人本身能力累積所得,贈與、繼承等方式都可。
EB5申請7步走
據悉,無論是哪個區域中心的投資項目,只要是通過美國EB-5法令獲取的移民簽證,都必須遵循EB-5的法律條文。具體申請一般以下7個步驟:
1.申請人選定區域中心投資項目,並將投資款匯入項目指定的監管銀行;
2.蒐集所有材料提交I526申請;
3.I526批准,轉國家簽證中心(NationalVisaCenter);
4.國家簽證中心通知繳納簽證費,填寫DS230表格,轉廣州領事館;
5.廣州領事館面談取簽證;
6.全家登入美國獲取有條件綠卡;
7.登入之日起21個月提交I829申請,獲取無條件綠卡。介於申請人數驟增,從提交申請至可以獲得移民簽證大致需要1年至1年半時間。
*在I-829審理階段,申請人的臨時綠卡身份仍然處於有效的狀態,這個狀態將維持一年直到移民局得出結果,此間,申請人在檔案齊全的條件下依然可以出國旅行。
條件式綠卡為期2年
通過EB-5投資所獲得的首先是一個為期2年的條件式綠卡。兩年期滿只要投資款沒有撤回,創造了10個直接或間接就業機會,即可轉為無條件綠卡。條件式綠卡與無條件綠卡主要是卡面有效期的區別,在享受的權利和義務方面完全一致,包括子女教育、在美投資生活、醫療養老等。

申請材料

1、主申請人及其隨行家屬護照原件和複印件
2、以前申請過美國簽證(包括申請旅遊、商務、工作和學生簽證)的申請表複印件
3、美國項目收到投資人匯款的銀行證明或託管帳號證明
4、個人賬戶結單證明投資資金的轉讓
5、主申請人及其隨行家屬的出生公證
6、結婚公證,如果適用
7、離婚證明,如果適用
8、主申請人及其16歲以上的家屬的無犯罪記錄公證

投資優勢

EB-5方案EB-5方案
美國EB-5投資移民相對與其他移民條件的要求所具備的優勢:
1、面試成功率高,最短時間內取得美國移民簽證(整個申請審核周期一般為8—12個月);
2、投資方案有官方背景,資金安全可靠;
3、申請人無學歷、語言、年齡、商業背景的限制;
4、資產來源途徑廣泛,除常見的公司經營所得以外,還包括贈予、股票變現、房產變現、彩票中獎等;
5、一人申請,全家綠卡:申請人及其配偶與21歲以下的子女均可同時獲得移民身份;
6、無需自己創業,無需實際雇用工人,無實際居住要求(移民監),可自由進出美國,但有離開美國不能持續183天的規定。
7、投資人不必居住在項目所在地,可自行選擇美國任何地區定居。
8、可享受如當地居民同樣的福利,子女可直接就讀美國3700所高校,享受先進教育。公立學校學費只是國外留學生的1/3至1/5;
9、五年後可取得公民身份。
10、EB-5簽證的另一特色是投資人在持有條件式綠卡期間,不但可以自由進出美國,且沒有移民監的困擾。如果投資人在原居住國繼續經營事業,可選擇不長居美國而不影響投資人的移民身份。美國政府每年授予EB-5簽證的名額有10,000名,其中有5,000個名額保留給選擇投資於“經濟特區”內的投資人。

移民趨勢

2013全年美國國家簽證中心共簽發EB-5投資移民簽證8567張,超過2012財年的7641張(其中中國投資人6124張),2011財年則僅為3463張。按照如此增長的勢頭,每年1萬個EB-5投資移民簽證配額限制在2014財年幾無懸念。屆時若EB-5政策沒有修改,按美國移民法規定很有可能按國別實行配額限制(每個國家申請人僅享有7.1%的配額)。若真如此,大量的中國申請人極有可能被迫進入較長的等待期。

就業計算

美國聯邦移民局(USCIS)對EB-5美國投資移民就業計算模式進行了重大的更新及規範。由於產生就業崗位數是移民局對EB-5綠卡終審時的首要基準,這些新政策已經直接導致一些EB5投資項目無法滿足移民局審核要求,使投資人面臨正式綠卡(I-829)申請失敗的結局。注:臨時綠卡I-526按美國移民法的申請程式,只要證實投資人已將50萬美金匯入項目方帳戶就可獲批,而在獲得正式綠卡I-829前,移民局必須對產生就業崗位實際數額審核,如數額不足正式綠卡就不批准。

投資風險

EB-5方案EB-5方案
加拿大投資移民的被動投資性質不同,美國投資移民EB-5項目的資金是主動投資性質,所以其本身存在一定的風險性,應注意規避:
第一、看推介方的項目是否有政府直接投資。不少項目方在推出一個投資項目時都會打出“有政府背景”的招牌,但是,所有投資移民項目都是得到政府批准和支持的,不過美國政府不會為任何一個項目提供擔保。所有項目都是由項目運作公司自主運營、自負盈虧。所以,是否“有政府背景”毫無意義,關鍵要看“是否有政府直接投入”,比如政府是否提供了低息貸款、免息發展基金或是直接投資。政府直接投入的項目有三個優勢:
1、政府肯直接投資,說明項目很重要,倒閉的可能小;
2、政府一般只會投資給經營能力強、信譽度好的公司來運作項目,因此降低了經營風險;
3、政府投資的項目,政府會在某種程度上予以監管,從而降低經營方5年後故意製作資金漏洞而逃避返還投資的風險。
第二、看項目是否已經開始運營。投資移民是需要滿足僱傭要求的。至今的很多項目除了政府的批准檔案外,沒有項目實施方案,沒有前期投入,項目單位本身並不出錢,投資金額100%來自投資移民,完全可以用中文裡的“空手套白狼”來形容。如果前期的投資者錢先投進去,後面沒有人跟進,項目是無法按時開工的。這樣的項目不但無法實施綠卡轉正,更無法償還本金。
第三、看其他融資方的反應。投資移民項目除了公司自己出資、政府出資和移民申請人投資以外,一般還有部分銀行融資。如果項目能經得起銀行審核,獲得申請貸款的資格,也能間接證明項目的低風險。
第四、選擇實力雄厚及規模較大的項目公司,要看它以往的經營業績和信譽度等,你不能指望一個根本沒有經濟實力,甚至負債累累的公司去保住你的投資,更別提為你去賺錢。
第五、要看項目本身是否有穩健的收益率,是否有潛力和發展全圖。
比如以出售不動產最終獲利的投資項目,要求投資商進行某種形式的買賣來退出合夥企業制的股份。當這個項目經營業績不佳時,如何轉讓股份,會有什麼樣的人來購買。
第六、一定要審查項目計畫是否成熟,看它的利潤點在哪裡,是否有能力獲取足夠的收益。該項目至少能有能力獲取足夠的收入以保持收支平衡。絕不要選擇只有支出,而很少或沒有進賬的公益性項目。否則,2年後你既達不到完成移民的僱傭條件,5年後也拿不回你的投資,因為你的投資都被拿去蓋樓或者發工資了,還不一定夠。2008年費城會議中心擴建項目,147名投資者的投資集體被拒的例子,就是最好的說明。該中心董事會對於拒絕接受這些投資的解釋是,為避免觸及現有的移民政策。也就是說,這個項目根本不可能達到投資移民的標準。只要稍微想一下就會明白,如果接受這147名投資者的投資,就意味著要直接或間接創造1470個就業機會,一個擴建的政府大樓怎么可能做到?一個政府擴建的會議中心靠什麼賺錢?分明是一個只有開銷沒有進賬的項目,難道5年後把政府的會議中心大樓賣掉還你的投資款?147名投資者的投資被拒,絕不是輿論所認為的不幸;恰恰相反,而是某些有良知的美國人使投資者倖免遇難。該中心如果接受投資,147名投資者只可能有一個下場,那就是2年以後既拿不到綠卡;5年以後也收不回投資。可笑的是,147名中國投資者,由於別人的良知而倖免遇難卻因而憤憤不平!真是人家不坑你,你心裡還很難受!
第七、看項目是否合法,以及是否屬於EB-5地區中心項目。如果選定的地區是農村或高失業率目標地區,則應首先獲得有關政府檔案或證明。
其它因素還有諸如要看還款順序、看基金公司是否為所投項目買保險,保險項目中是不是有涵蓋了不可抗力的特別保險,等等。

最新訊息

EB-5方案EB-5方案
美國移民局在2月26日舉行了一次電話會議,公布了EB-5的一些最新信息。移民局EB-5項目辦公室的負責人NicholasColucci主持了此次會議。以下為主要的會議信息:
目前I-526申請的處理時間在9個月左右,I-924申請的處理時間在12個月左右。
該辦公室在進行人員重組,招聘培訓新的移民官,因此在可預見的未來,處理時間還會延遲。
加州處理中心將從即日起把I-526申請轉到華盛頓特區的新辦公室處理。
在2013財年開始時,有504個I-924申請等待處理;移民局已經批准了218個,拒絕了32個。同時還有5018個I-526申請等待處理,移民局批准了3699個,拒絕了943個。
為了調查EB-5項目中可能存在的欺詐行為,移民局新雇了一些經濟學家、擁有法學學位的人士以及前情報工作人員
此外,移民局正計畫推出政策指導手冊和新的EB-5規定,以便在將來使EB-5的審理過程規範流水線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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