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新疆建設兵團公務員考試

12. 1. 1.

招生簡章

一、招考對象及條件

(一)招考對象 1.在疆工作的各類高校畢業生; 2.在疆服務的四項目人員(西部計畫大學生志願者、大學生村官(連官)、“三支一扶”人員、特崗教師); 3.新疆生源的內地高校畢業生; 4.疆外生源的新疆高校畢業生; 5.新疆戶籍人員的配偶及子女; 6.援疆幹部的配偶及子女。 下列人員不得報考: 1.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被開除公職以及法律規定不得錄用為公務員的其他情形的。 2.近五年來在公務員考錄過程中有違紀行為的。 3.現役軍人,試用期內的公務員,未滿五年最低服務年限的在職公務員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八十一條規定的其他情形的公務員。 4.公務員被辭退未滿五年的。 5.因違規、違紀和考核不稱職被取消錄用資格未滿三年的考生。 (二)報考條件 1.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2.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維護祖國統一和民族團結,反對民族分裂和非法宗教活動; 3.遵紀守法,品行端正,作風正派,誠實守信,具有為人民服務的精神; 4.年齡要求詳見《職位表》。《職位表》中 “35周歲以下”是指1976年3月31日以後出生的。其他依此類推; 5.學歷要求詳見《職位表》。此次招考要求的學歷是經國家、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教育行政部門以及自治區和兵團幹部教育領導小組驗印認可的學歷。軍隊院校函授畢業生須是在部隊服役期間入學的人員;應屆畢業生須於2012年7月31日前取得畢業證書; 6.具有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和工作能力; 7.報考人員須符合公布招考職位的全部條件,其中:報考法官職位、檢察官職位、人民警察職位的人員必須符合法官法、檢察官法、人民警察法的有關規定。 8.具備擬報考職位所需的工作經歷及其他資格條件。

二、招考工作時間安排(台北時間)

1.報名時間 網上報名時間:2012年4月2日10:00時—4月7日18:00時。
網上繳費時間:2012年4月2日10:00時—4月8日18:00時。
網上列印准考證時間:2012年4月15日—4月19日
2.筆試時間:2012年4月21日(具體時間和地點詳見准考證)。
3.筆試成績公布時間:2012年5月21日18:00時。
4.資格審查時間:2012年5月30日—5月31日,每天9:30—19:00時(中午不休息)。
5.面試時間:2012年6月9日—10日。
6.體檢、體能測評時間:2012年6月10日—6月12日。
7.考察時間:2012年6月18日—7月10日。

三、招考程式

報名,筆試,資格審查,面試,體檢,體能測評,考察、公示和錄用。 (一)報名 考生報名分三步完成。第一步,網上報名;第二步,網上繳費;第三步,列印《報名表》和准考證。具體步驟如下: 1.網上報名 考生可登入兵團考試信息網站,查閱《報名流程》,如實填寫《2012年兵團面向社會公開考試錄用公務員報名表》(以下簡稱《報名表》),並傳送電子照片(證件照,近期彩色正面免冠2寸照片,底色為藍色,JPG規格,小於20K)。每位考生只允許選報一個職位。《報名表》中要填寫詳實的通信地址和便捷可靠的聯繫電話。 2.網上繳費 按新價非字〔2000〕25號檔案規定,報名費每人15元,筆試考試費每科40元。 對享有國家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城鎮家庭和農村絕對貧困家庭的報考人員,憑其家庭所在地的縣(市、區)或師、團民政部門出具的低保證或特困證明(原件和複印件),經筆試所在地人事局確認後,可減免部分筆試費用。享受減免政策的考生,不通過網上繳費,到所在地師人事局繳費,烏魯木齊地區的考生到兵團任職資格考試中心繳費。 3.列印《報名表》和准考證 繳費完成後下載列印《報名表》(一式2份,資格審查、面試時攜帶)。注意:能列印《報名表》且繳費項註明已繳費,說明報名成功。 報考人員於2012年4月15日-19日登入兵團考試信息網站下載列印筆試准考證。下載列印准考證確有困難的,可到所在師人事局幫助獲取。 提醒考生注意: 根據《公務員錄用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辦法(試行)》規定,報考者提供的申請材料信息不實的,取消其本次報考資格。 報考者惡意註冊報名信息,擾亂報名秩序或者偽造學歷證明及其他有關證件騙取考試資格的,取消其本次考試資格且5年內不得報考公務員。 (二)筆試 1.筆試科目 筆試科目為《行政職業能力測驗》和《申論》,均為漢語試卷。其中,報考公安(含森林公安)人民警察、法檢兩院司法警察職位的考生需加試《公安基礎知識》,報考監獄人民警察、勞動教養人民警察職位的考生需加試《監獄基礎知識》。 《行政職業能力測驗》、《公安基礎知識》、《監獄基礎知識》為客觀性試題,使用2B鉛筆在答題卡上以填塗的方式答題;《申論》為主觀性試題,考生必須使用0.5-0.7mm的黑色簽字筆在專用答題紙上用漢語答題。 (1)《申論》:150分鐘,滿分100分; (2)《行政職業能力測驗》:120分鐘,滿分100分; (3)《公安基礎知識》、《監獄基礎知識》:90分鐘,滿分100分。 2.筆試相關政策 筆試在烏魯木齊市和各師設立考點。具體考試地點和考試時間詳見准考證。 每個職位的報考人數與職位招考計畫人數的比例應達到3:1,達不到規定比例的取消該職位或核減招考計畫。 根據筆試成績總體情況由兵團公務員主管部門統一確定進入面試最低控制分數線。 3.考生注意事項 考生須按准考證標明的注意事項和有關要求,攜帶筆試准考證和本人身份證原件按時參加筆試。無身份證者,須持戶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貼有本人近期免冠照片的證明。 (三)資格審查 1. 確定進入面試人員 在進入面試最低控制分數線以上,根據報考職位,由高分到低分按下列原則確定面試人員。兵團機關的職位,按照1:5的比例確定。各師及監獄系統的職位,按照1:3的比例確定。 達不到規定比例的職位,按實際人數確定進入面試人員。缺考一科的考生不能進入面試。 2.進入面試人員資格審查 (1)進入面試的考生必須在規定的時間內到報考職位所屬部門進行資格審查。兵團機關各部門負責本單位招考職位的資格審查。各師人事局負責本師招考職位的資格審查。兵團監獄管理局負責本系統招考職位的資格審查。 (2)資格審查時需持本人身份證原件、畢業證書原件、列印的《報名表》和《職位表》中報考職位“其他條件”欄上需求的資格證書等。在職人員須提供所在單位同意報考的證明,報考有“基層工作經歷”職位的考生須持單位證明,“在農牧團場工作的各類高校畢業生”須持團場政工辦出具的證明(說明具體工作單位和工作時間)。 在疆服務的西部計畫大學生志願者、大學生村官(連官)、“三支一扶”人員、特崗教師須持自治區或兵團、各地州或師項目辦出具的證明(內容說明服務單位、服務時間及工作表現)和服務證。 無身份證者,須持戶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貼有本人近期免冠照片的證明。 “基層工作經歷”、“ 專業工作經歷”、“團場工作時間”的截止時間為2012年3月31日。 進入面試人員應嚴格按資格審查要求提供證件和證明,凡不符合職位條件或弄虛作假的,將取消其面試資格,所出現空缺按筆試成績排名依次遞補。 有“雙語能力”要求的職位,在資格審查時增加雙語能力的測試,測試不合格人員取消其面試資格。 (四)面試 1.面試工作 兵團機關各部門面試工作由兵團人事局負責具體組織實施,各師機關面試工作由各師人事局負責具體組織實施。 2.注意事項 考生在報考職位所在地參加面試。參加面試人員需提前一天到指定地點報到,正式面試前30分鐘到指定的候考點集中。面試正式開始後到達的,取消面試資格。 面試均用漢語答題。面試總分100分。面試合格分數線為60分,成績當場公布,不合格者不予錄用。面試費用40元。 3.總成績計算 總成績=(筆試總成績÷筆試科目數)×50%+面試成績×50% (五)體檢 報考公安(含森林公安)人民警察、監獄人民警察、勞動教養人民警察、檢法兩院司法警察的考生按1:2進入體檢,其他職位的按1:1進入體檢。體檢標準按照《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和《公務員錄用體檢特殊標準(試行) 》執行。 體檢工作由兵團和各師公務員主管部門統一組織,到指定的縣級以上綜合性醫院進行體檢。考生對體檢結果有異議申請複查的,經師以上人事部門批准,可在指定的縣級以上綜合醫院複查,複查有明確結論的只能進行一次。體檢不合格不予錄用。因體檢不合格職位出現空缺的,在該職位面試合格人員中按總成績排名依次遞補。 體檢費用考生自理。 (六)體能測評 報考公安(含森林公安)人民警察、監獄人民警察、勞動教養人民警察、檢法兩院司法警察的考生按1:2比例進入體能測評。體能測評按《公安機關錄用人民警察體能測評項目和標準(暫行)》執行。體能測評分三個項目,凡其中一項不達標的,視為體能測評不合格。成績當場公布,不合格者不予錄用。 (七)考察 體檢(體能測評)合格的考生按總成績排名,從高分到低分以職位擬錄人數1:1的比例確定進入考察人員。經考察後不合格職位出現空缺的,可在該職位面試(體能測評)合格人員中按總成績排名依次遞補,並進行體檢、考察。 (八)公示 對考察合格的人員,在網上公示,時間為一周。 (九)錄用 對公示後無異議的擬錄用人員,經審核批准後,按規定辦理錄用及相關手續。新錄用的公務員試用期為一年。試用期滿合格的,予以任職;不合格者,取消錄用。新錄用公務員在機關最低服務年限為五年(含試用期)(《新錄用公務員任職定級規定》中組發〔2008〕20號)。  四、監督與迴避 兵、師各級紀檢監察機關對招錄工作進行全過程監督。參加考錄工作的考官或工作人員,與報考人員之間有夫妻關係、直系血親關係、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近姻親關係以及其他利害關係的,實行迴避。報考人員違反規定的,視情節輕重,取消其考試資格;有舞弊等嚴重違反錄用紀律行為的,按照有關規定處理,五年內不得報考公務員;不屬於報考範圍已被錄用的,取消其錄用資格。對違反規定的考官、工作人員以及報考人員按規定進行查處,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2012年新疆兵團公務員考試大綱

為便於報考者充分了解兵團2012年度公開考試錄用公務員筆試科目,特制定本大綱。
一、筆試科目 兵團2012年度公開考試錄用公務員筆試分為行政職業能力測驗和申論兩科,報考公安(含森林公安)人民警察、法檢兩院司法警察職位的考生需加試《公安基礎知識》,報考監獄人民警察、勞動教養人民警察職位的考生需加試《監獄基礎知識》,全部採用閉卷考試的方式。 行政職業能力測驗為客觀性試題,考試時限120分鐘,滿分100分。 公安基礎知識、監獄基礎知識為客觀性試題,考試時限90分鐘,滿分100分。 申論為主觀性試題,考試時限150分鐘,滿分100分。
二、作答要求 (一)行政職業能力測驗、公安基礎知識、監獄基礎知識 報考者務必攜帶的考試文具包括黑色字跡的簽字筆、2B鉛筆和橡皮。報考者必須用2B鉛筆答題卡上作答,在試題本或其他位置作答一律無效。
(二)申論 報考者務必攜帶的考試文具包括0.5-0.7mm黑色簽字筆、2B鉛筆和橡皮。報考者必須用2B鉛筆在指定位置上填塗准考證號,用簽字筆答題卡指定位置上作答。在非指定位置作答或用鉛筆作答一律無效。
三、筆試科目測查內容 
(一)《行政職業能力測驗》 行政職業能力測驗主要測查與公務員職業密切相關的、適合通過客觀化紙筆測驗方式進行考查的基本素質和能力要素,包括言語理解與表達、數量關係、判斷推理、資料分析和常識判斷等部分。 言語理解與表達主要測查報考者運用語言文字進行思考和交流、迅速準確地理解和把握文字材料內涵的能力,包括根據材料查找主要信息及重要細節;正確理解閱讀材料中指定詞語、語句的含義;概括歸納閱讀材料的中心、主旨;判斷新組成的語句與閱讀材料原意是否一致;根據上下文內容合理推斷閱讀材料中的隱含信息;判斷作者的態度、意圖、傾向、目的;準確、得體地遣詞用字等。常見的題型有:閱讀理解、邏輯填空、語句表達等。 數量關係主要測查報考者理解、把握事物間量化關係和解決數量關係問題的能力,主要涉及數據關係的分析、推理、判斷、運算等。常見的題型有:數字推理、數學運算等。 判斷推理主要測查報考者對各種事物關係的分析推理能力,涉及對圖形、語詞概念、事物關係和文字材料的理解、比較、組合、演繹和歸納等。常見的題型有:圖形推理、定義判斷、類比推理、邏輯判斷等。 資料分析主要測查報考者對各種形式的文字、圖表等資料的綜合理解與分析加工的能力,這部分內容通常由統計性的圖表、數字及文字材料構成。 常識判斷主要測查報考者應知應會的基本知識以及運用這些知識分析判斷的基本能力,重點測查對國情社情的了解程度、綜合管理基本素質等,涉及政治、經濟、法律、歷史、文化、地理、環境、自然、科技等方面。
(二)《申論》 申論是測查從事機關工作應當具備的基本能力的考試科目。申論試卷由注意事項、給定資料和作答要求三部分組成。 主要測查報考者的閱讀理解能力、綜合分析能力、提出和解決問題能力、文字表達能力。 閱讀理解能力——要求全面把握給定資料的內容,準確理解給定資料的含義,準確提煉事實所包含的觀點,並揭示所反映的本質問題。 綜合分析能力——要求對給定資料的全部或部分的內容、觀點或問題進行分析和歸納,多角度地思考資料內容,作出合理的推斷或評價。 提出和解決問題能力——要求藉助自身的實踐經驗或生活體驗,在對給定資料理解分析的基礎上,發現和界定問題,作出評估或權衡,提出解決問題的方案或措施。 文字表達能力——要求熟練使用指定的語種,運用說明、陳述、議論等方式,準確規範、簡明暢達地表述思想觀點。
(三)《公安基礎知識》 公安基礎知識的主要測查的內容是: 1、公安機關的性質、職能和宗旨。其中包括:公安機關的宗旨、公安機關的性質、公安機關的基本職能、公安機關的建立與發展。 2、公安機關的任務和職權。其中包括:公安機關的職責、公安機關的任務、公安機關的權力。 3、公安工作的內容和特點。其中包括:公安工作的內容、公安工作的特點。 4、公安工作的根本原則和根本路線。包括:公安工作的根本原則、公安工作的根本路線、社會治安綜合治理。 5、公安工作的基本方針和基本政策。包括:公安工作的基本方針、公安工作的基本政策。 6、公安刑事司法和行政執法。包括公安刑事司法、公安行政執法。 7、公安執法監督。包括公安執法監督概述、公安機關內部執法監督、公安機關外部執法監督。 8、公安隊伍正規化建設。包括公安隊伍正規化建設概述、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的素質和職業道德、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的義務和紀律、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的人事管理。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的內務制度。
(四)《監獄基礎知識》 監獄基礎知識主要測查的內容是: 1、政治理論常識 哲學、政治經濟學、科學社會主義理論。 2、法律常識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警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賠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 3、職業常識 人民警察機關及警察的種類、人民警察的性質和任務、人民警察的職權、職責、義務、警務保障、警銜管理、警用裝備的管制、執法監督、人民警察職業道德、公務員的義務、權利、錄用、考核、獎勵、紀律、升降、任免、培訓、交流、迴避、工資、辭職、退休等有關規定、黨的紀律處分。 4、業務常識 我國監獄管理體制、監獄工作的方針、基本政策、改造罪犯的基本手段和內容、罪犯教育基本原則、方法。 5、技能常識 監獄公文寫作、監獄機關套用文書、監獄工作口語技巧、監獄人民警察身體素質的基本內容、監獄人民警察的體能要求。
四、補充說明 1、考試內容原則上以大綱劃定的範圍為準。 2、本次考試不指定教材和輔導用書。全兵團各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和用人單位,不委託任何機構編寫、出版考試教材或輔導用書;不舉辦也不委託任何機構舉辦考試輔導培訓班。

公務員體檢標準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錄用國家公務員體檢工作,保證新錄用國家公務員的身體素質,根據《廣東省國家公務員錄用實施辦法》,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於本省各級國家行政機關錄用擔任主任科員以下(含主任科員,下同)非領導職務的國家公務員體檢。 中央駐本省國家行政機關錄用擔任主任科員以下(含主任科員,下同)非領導職務的國家公務員的體檢可參照本細則執行。
第三條 體檢由縣以上政府人事部門組織實施,也可由縣以上政府人事部門委託用人單位組織實施。
第四條 體檢須到縣級以上的人民醫院進行。 第二章 體檢程式
第五條 國家公務員錄用考試結束後,對確定的考核對象,在考核前,須由縣以上政府人事部門、或縣以上政府人事部門委託的用人單位統一組織到指定醫院進行體檢。
第六條 體檢工作須指定專人負責,考生由體檢工作負責人帶領到指定醫院體檢。
第七條 每位考生體檢前須填寫《國家公務員錄用體檢表》一式兩份。體檢工作負責人事先要逐個核對受檢人與體檢表照片是否相符,並統一將體檢表交體檢醫生。
第八條 考生在體檢工作人員的引導下按順序依次體檢。體檢醫生按規定的體檢項目依次檢查並填寫檢查結果。各科室之間交接體檢表由體檢工作人員負責,不準由考生代交。
第九條 體檢完畢,主檢醫生根據本辦法規定的體檢標準作出是否合格的結論並簽名,然後加蓋醫院的公章。
第十條 體檢結果由醫院通知體檢工作負責人統一領取,並由體檢工作負責人將體檢結果通知考生。 第三章 體檢標準
第十一條 有下列疾病和生理缺陷之一者,為不合格:
1. 面部畸形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明顯的斜視;唇裂、齶裂;斜頸。
2. 嚴重影響面容的血管痣和色素痣及其他皮膚病,重度腋臭、紋身。
3. 嚴重影響儀表的甲狀腺腫、開放性的結核性淋巴結炎;胸廊明顯畸形、脊椎嚴重側彎、前凸後凹、強直;兩下肢均有跛行,“×”形腿或“o”形腿;馬蹄足、足內翻或足外翻;肌肉萎縮;肌力僅一、二級者。
4. 肢體有顯著殘廢、影響功能者,如斷手,斷臂,斷腿,斷腳,左手拇指、食指、中指殘缺或右手拇指、食指、中指、無名指殘缺,或者任何一肢體不能運用者(包括裝配假肢)。
5. 雙眼矯正視力各低於4.9者。雙眼有一眼失明者。病理性眼球突出,有影響視力的白內障、青光眼、視網膜、色素膜疾病等。
6. 左右耳聽力均有嚴重缺陷,耳語聽力一側不足5米、另一側不足2米者。
7. 嚴重口吃,一句話中有兩個字重複兩次或明顯吐字不清者。
8. 有癲癇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遺尿症、夜遊症、暈闕症、重度神經官能症,腦外傷後遺症或顱內異物存留者。
9. 各種急慢性傳染病患者,如肝炎、活動性肺結核、麻風病、慢性細菌痢疾等。
10. 器質性慢性心臟血管病,如風濕心臟病、先天性心臟病、心肌病、冠心病、高血壓病等。
11. 支氣管哮喘、支氣管擴張;慢性阻塞性肺氣腫、肺切除超過一葉、肺不張一葉以上。
12. 慢性腎炎、單腎、多囊腎、腎功能不全;腹內形隱睪、完全性尿道下裂。
13. 血吸蟲病未治癒。
14. 血管閉塞性各期脈管炎、雷諾氏病。
15. 嚴重慢性胃炎、胃及十二指腸球部潰瘍、或胃切除二分之一以上者,有膽管、膽囊、胰腺疾病。
16. 結締組織疾病,如類風濕性關節炎、紅斑性狼瘡等。
17. 內分泌系統疾病(如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克山病、無脈症等。
18. 各種惡性腫瘤;血液病、肝病(含各種肝炎、肝內囊腫等)。
19. 有性傳播病史者。 ??20. 三度齲齒超過全口半數牙(12顆以上),重度牙周病,下頜關節炎。
第十二條 屬下列情況的,可視為合格:
1. 單純缺鐵性貧血,血紅蛋白男性高於9克/d1,女性高於8克/d1。
2. 原髮型肺結核、浸潤型肺結核、結核性胸膜炎,經治癒已鈣化穩定,一年觀察無變化者;肺外結核,治癒後兩年以上未復發,經縣以上醫院(或結核病防治所)專科檢查無變化者;淋巴腺結核無症狀。
3. 胃潰瘍和十二指腸潰瘍已癒合,一年內無出血史,一年以上無症狀;胃切除二分之一以下或部分腸切除術後一年無復發,無後遺症,不影響功能者。
4. 既往無肝炎病史,肝在肋緣下2cm以內,質軟無壓痛,脾在肋緣下1cm以內或肝脾同時觸及,但肝功能、b超檢查和B肝化驗結果(見附屬檔案一)正常者。
5. 患急性肝炎已經治癒一年,遷延性肝炎已經治癒2年;B肝五項檢查中單純表面抗體(HBsAb)陽性、表面抗體及e抗體(hbeab)同時陽性、單純表面抗原(hbsag)陽性,而肝功能均正常者。
6. 甲狀腺機能亢進治癒後一年無症狀和體症者。
7. 急性腎炎、急性腎孟炎經治癒後達一年,無症狀和體症、尿蛋白陰性,尿鏡檢正常者。
8 風濕性關節炎治癒後一年,無症狀,化驗正常者。
9. 中心30度周圍視野,矯正視力兩眼均為4.9以上,視功能正常者。
10. 血壓在下列範圍內者: 收縮壓 12.00—18.66kpa (90mmhg—140mmhg) 舒張壓 6.00—12kpa (60mmhg—90mmhg)
11. 男性身高1.60米、體重48公斤以上;女性身高1.50米、體重42公斤以上。
第十三條 除本章第十一條、十二條規定的體檢標準外,有其他疾病或生理性缺陷者,是否視為體檢合格,由政府人事部門同衛生部門根據職位的要求研究確定。
第十四條 錄用人民警察的體檢標準有以下特別要求:
1. 身高:女性1.58米以上,男性1.68米以上;
2. 視力:雙眼裸視5.0以上;
3. 肝功能正常,B肝表面抗原hbsag、乙抗原hbeag、乙抗體hbeab、核心抗原hbcab陰性、表面抗體hbsab陰性或陽性。 第四章 體檢要求
第十五條 考生須按時參加體檢。對無正當理由又不按時參加體檢的考生,按自動棄權處理。考生應服從體檢工作人員和醫生的引導和檢查。
第十六條 體檢醫院須選派原則性強、思想作風好、業務精的醫生承擔體檢工作。體檢醫生應提前熟悉錄用國家公務員的體檢規定及標準,做好體檢前的一切準備工作。
第十七條 體檢醫生須以高度的責任感和良好的職業道德,做出客觀、公正、準確的體檢結論。結論的字跡要清楚、明確,不得塗改。體檢工作人員要配合醫生組織好體檢。
第十八條 體檢醫生和工作人員與考生如有《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第六十一條所列親屬關係的要進行迴避。
第十九條 用人單位及錄用監督機構對體檢結果提出質疑時,政府人事部門有權決定重新體檢或複查某一項目。考生本人有正當理由要求複查的,須經政府人事部門批准。
第二十條 對體檢工作人員違反本細則規定、索賄受賄、弄虛作假的,須依據有關規定給予政紀處分,觸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規定的體檢標準適用於一般職位的國家公務員錄用。對特殊職位的體檢標準,國家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國家沒有規定的由地級市以上政府人事部門另行規定。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省政府人事部門負責同衛生部門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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