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長沙限購令

2011長沙限購令所屬現代詞,指的是長政辦發10號檔案。

簡介

長政辦發[2011]10號檔案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房地產市場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辦發[2011]1號)精神,促進我市房地產市場持續健康發展,現就有關事項進行通知。

具體內容

一、自本通知發布之日起,暫執行以下購房管理措施:對在本市市區(市轄五區,下同)已擁有1套住房的家庭(環長株潭戶籍家庭),限購一套90平米(含)以下新建商品住房;對在本市市區無住房並能夠提供本市居住證的外地家庭,在主城區限購一套90平米(含)以下新建商品住房;對在本市市區,已擁有2套(含)以上住房的家庭、擁有1套(含)以上住房的外地家庭、不能提供本市居住證的外地家庭,暫停在本市主城區購買90平米(含)以下新建商品住房。
二、境外機構和個人在本市購房的,按《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進一步規範境外機構和個人購房管理的通知》(建房{2010}186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三、限購期間,按本通知第一條規定可購買新建商品住房的,已有住房以房屋買賣契約網上籤約時間為準。
四、對購買90平米(含)以下新建商品住房的購房人,應在申請房地產預告登記時,如實填寫《購房人家庭成員住房情況申報表》(以下簡稱《申報表》)。非同一家庭的2人以上共同購買90平米(含)以下新建商品住房的,應分別填寫《申報表》。購房人應對《申報表》信息的真實性負責,提供虛假證明或虛假信息的,應承擔相關責任。
五、限購期間,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地產經紀機構,應當在營業場所醒目位置,張貼限購政策,履行告知義務,督促購房人如實填寫《申報表》,核對購房人及其家庭成員的戶籍、婚姻等證明材料(對外地家庭購房的、還應核對本市居住證),在《申報表》簽署意見並蓋章。
六、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其執(從)業員,不執行本通知規定的,暫停網上籤約,其違規行為記入信用檔案,並由當事人承擔相關責任。
七、限購期間,國家、省政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八、具體執行過程中的相關問題由市住房城鄉建設委負責解釋。
二O一一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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