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執業藥師考試

執業藥師、中藥師統稱為執業藥師,執業藥師資格考試實行全國統一大綱、統一考試、統一註冊、統一管理、分類執業。考試工作由人事部、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共同負責,日常工作委託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執業藥師資格認證中心承擔,具體考務工作委託人事部人事考試中心組織實施。考試每年舉行一次,考試時間一般安排在10月中旬,考試分4個半天進行,每個科目的考試時間均為兩個半小時。原則上只在省會城市設立考點。

執業藥師

執業藥師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人事部(大部委制改革後,現在併入人保部)和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批准頒發。表明持證人通過國家統一組織的考試合格,取得執業藥師的註冊資格。
執業藥師的英文譯為:licensed Pharmacist

概述

1994年3月,人事部、國家醫藥管理局頒布了《執業藥師資格制度暫行規定》;1995年7月,人事部、國家中醫藥管理局頒布了《執業中藥師資格制度暫行規定》,從此我國開始實施執業藥師資格制度。1999年4月,人事部、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下發了《人事部、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關於修訂印發〈執業藥師資格制度暫行規定〉和〈執業藥師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的通知》(人發〔1999〕34號),對原有考試管理辦法進行了修訂。

考試科目設定

考試分為藥學和中藥學兩個專業,均設四個科目:

序號 科目 考試形式
1  藥事管理與法規  客觀題
2  藥學專業知識(一)  客觀題
3  藥學專業知識(二)  客觀題
4  綜合知識與技能·藥學  客觀題
5  中藥學專業知識(一)  客觀題
6  中藥學專業知識(二)  客觀題
7  綜合知識與技能·中藥學  客觀題

各科目均為客觀題,在答題卡上作答。
從事藥學專業工作的考生報考1、2、3、4四個科目,從事中藥學專業工作的考生報考1、5、6、7四個科目。

考試成績管理

考試以兩年為一個周期,參加全部科目考試的人員須在連續兩個考試年度內通過全部科目的考試。免試部分科目的人員須在一個考試年度內通過應試科目。

報考條件

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和獲準在我國境內就業的其他國籍的人員,遵紀守法並具備以下條件之一者,均可參加執業藥師資格考試:
(一)取得藥學、中藥學或相關專業中專學歷,從事藥學或中藥學專業工作滿7年。
(二)取得藥學、中藥學或相關專業大專學歷,從事藥學或中藥學專業工作滿5年。
(三)取得藥學、中藥學或相關專業大學本科學歷,從事藥學或中藥學專業工作滿3年。
(四)取得藥學、中藥學或相關專業第二學士學位、研究生班畢業或取得碩士學位,從事藥學或中藥學專業工作滿1年。
(五)取得藥學、中藥學或相關專業博士學位。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評聘為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並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可免試《藥學(或中藥學)專業知識(一)》、《藥學(或中藥學)專業知識(二)》兩個科目。
(一)中藥學徒、藥學或中藥學專業中專畢業,連續從事藥學或中藥學專業工作滿20年。
(二)取得藥學、中藥學專業或相關專業大專以上學歷,連續從事藥學或中藥學專業工作滿15年。
根據《關於同意香港、澳門居民參加內地統一組織的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有關問題的通知》(國人部發[2005]9號),凡符合執業藥師資格考試相應規定的香港、澳民居民均可按照檔案規定的程式和要求報名參加考試。

報名時間及方法

報名時間為每年的3月份(以當地人事考試部門公布的時間為準)。
報考者由本人提出申請,經所在單位審核同意後,攜帶有關證明材料到當地人事考試管理機構辦理報名手續。黨中央、國務院各部門、部隊及直屬單位的人員,按屬地原則報名參加考試。
註冊管理
執業藥師資格考試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職改)部門頒發人事部統一印製的、人事部與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用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藥師資格證書》。該證書在全國範圍內有效。
取得《執業藥師資格證書》者,須按規定向所在省(區、市)藥品監督管理局申請註冊,取得《執業藥師註冊證書》後,方可以執業藥師身份執業。執業藥師註冊有效期為3年,有效期滿前3個月,持證者須持參加繼續教育的證明到註冊機構辦理再次註冊手續。
全國執業藥師資格統一考試介紹
執業藥師資格制度從1994年開始實施,納入全國專業技術人員執業資格制度統一規劃的範圍。1996年國家人事部在《關於修訂印發《執業藥師資格制度暫行規定》和《執業藥師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的通知》(人發[1999]34號)檔案中,對有關規定進行了修訂。
執業藥師,英文譯為:Licensed Pharinacis,是指經全國統一考試合格,取得《執業藥師資格證書》並經註冊登記,在藥品生產、經營、使用單位中執業盼藥學技術人員。
執業藥師資格實行全國統一大綱、統一命題、統一組織的考試制度。
一、組織領導
人事部和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共同負責全國執業藥師資格制度的政策制定、組織協調、資格考試、註冊登記和監督管理工作。
二、考試時間及科目設定
執業藥師資格考試原則上每年舉行一次,考試日期定為每年10月。
考試設《藥學(中藥學)專業知識(一)》、《藥學(中藥學)專業知識(二)》 、《藥事管理與法規》、《綜合知識與技能(藥學、中藥學)》4個科目。考試科目中,《藥事管理與法規》、《綜合知識與技能》兩個科目為執業藥師資格考試的必考科目;從事藥學或中藥學專業工作的人員,可根據從事的本專業工作,選擇《藥學專業知識科目(一)》、《藥學專業知識科目(二)》或《中藥學專業知識科(一)》、《中藥學專業知識科目(二)》的考試。考試分為四個半天進行,每個科目考試時間為兩個半小時。
2010年執業藥師考試時間確定為10月16、17日。
三、報考條件
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和獲準在我國境內就業的其他國籍的人員且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均可申請參加執業藥師資格考試:
(一)取得藥學、中藥學或相關專業中專學歷,從事藥學或中藥學專業工作滿七年。
(二)取得藥學、中藥學或相關專業大專學歷,從事藥學或中藥學專業工作滿五年。
(三)取得藥學、中藥學或相關專業大學本科學歷,從事藥學或中藥學專業工作滿三年。
(四)取得藥學、中藥學或相關專業第二學士學位、研究生班畢業或取得碩士學位,從事藥學或中藥學專業工作滿一年。
(五)取得藥學、中藥學或相關專業博士學位。
(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評聘為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並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可免試《藥學(中藥學)專業知識(一)》和《藥學(中藥學)專業知識(二)》兩個科目,只參加《藥事管理與法規》和《綜合知識與技能(藥學、中藥學)》兩個科目的考 試:
1、中藥學徒、藥學或中藥學專業中專畢業,連續從事藥學或中藥學專業工作滿20年。
2、取得藥學、中藥學專業或相關專業大專以上學歷,連續從事藥學或中藥學專業工作滿15年。
上述報考條件中有關學歷的要求是指經國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承認的正規學歷、學位,從事相關工作經歷年限要求是指取得規定學歷前、後從事該相關工作時間的總和,其截止日期為考試報名年度當年年底。
四、考試報名
符合條件的報考人員,可在規定時間內登錄北京市人事考試網線上填寫提交報考信息,並按有關規定辦理資格審查及網上繳費手續。(具體報名安排詳見當次的報考檔案。)
五、成績管理
執業藥師資格考試 成績實行兩年為一個周期的滾動管理辦法。 參加全部四個科目考試的人員必須在連續兩個考試年度內通過全部科目;免試部分科目的人員必須在一個考試年度內通過應試科目。
六、合格證書
考試合格取得《執業藥師資格證書》,經註冊後全國範圍有效。
七、註冊
執業藥師資格實行註冊制度。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為全國執業藥師資格註冊管理機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局為註冊機構、人事部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職改)部門對執業藥師註冊工作有監督、檢查的責任。執業藥師註冊有效期為三年,有效期滿前三個月,持證者須到註冊機構辦理再次註冊手續。

考試科目

國家執業藥師資格考試科目分為:
藥學類:
藥事管理與法規(藥學類、中藥學類共考科目)
藥學專業知識(一)含藥理學部分和藥物分析部分
藥學專業知識(二)含藥劑學部分和藥物化學部分
藥學綜合知識與技能
中藥學類:
藥事管理與法規(藥學類、中藥學類共考科目)
中藥學專業知識(一)含中藥學部分和中藥藥劑學部分
中藥學專業知識(二)含中藥鑑定學部分和中藥化學部分
中藥學綜合知識與技能
各科單獨考試,單獨計分,每科試卷滿分為100分,其中:
中藥學專業知識(一):中藥學部分和中藥藥劑學部分卷面分值比例為6:4;
中藥學專業知識(二):中藥鑑定學部分與中藥化學部分卷面分值比例為6:4;
藥學專業知識(一):藥理學部分與藥物分析部分卷面分值比例為6:4;
藥學專業知識(二):藥劑學部分與藥物化學部分卷面分值比例為6:4.

考試要求

國家執業藥師資格考試規定兩年為一個考試周期。即參加全部科目考試的人員須在連續兩個考試年度內通過全部科目的考試。 例如:應試人員於當年參加執業藥師資格考試,有兩個科目的考試成績合格;第二年須參加另外兩個科目的考試,若成績合格則視為通過全部科目的考試;若其中有一個科目考試成績不合格,則第三年只承認第二年考試中合格科目的成績,另外三個科目須重新參加考試,如此滾動。 參加部分免試科目的人員須在一個考試年度內通過應試科目。
免試部分科目的人員須在一個考試年度內通過應試科目的考試。
各科考試內容均分為掌握、熟悉、了解三個層次。在考卷中,掌握部分約占60%,熟悉部分約占30%,了解部分約占10%.各科單獨考試,單獨計分,每份試卷滿分為100分。

通過標準

執業藥師(藥學、中藥學)各科目考試合格標準均為60分(各科目試卷滿分均為100分)。

免考規定

免試條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評聘為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並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可免試藥學(或中藥學)專業知識(一)、藥學(或中藥學)專業知識(二)。
1、中藥學徒、藥學或中藥學專業中專畢業,連續從事藥學或中藥學專業工作滿20年。
2、取得藥學、中藥學專業或相關專業大專以上學歷,連續從事藥學或中藥學專業工作滿15年。

註冊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證執業藥師資格制度的實施,加強執業藥師註冊管理工作,根據人事部、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聯合頒發的《執業藥師資格制度暫行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執業藥師實行註冊制度。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為全國執業藥師註冊管理機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局為本轄區執業藥師註冊機構。
第三條 持有《執業藥師資格證書》的人員,經向註冊機構申請註冊並取得《執業藥師註冊證》後,方可以執業藥師身份執業。
第四條 執業藥師按照執業類別、執業範圍、執業地區註冊。執業類別為藥學類、中藥學類;執業範圍為藥品生產、藥品經營、藥品使用;執業地區為省、自治區、直轄市。
第五條 執業藥師只能在一個執業藥師註冊機構註冊,在一個執業單位按照註冊的執業類別、執業範圍執業。
第二章 申請註冊
第六條 藥品生產、經營、使用單位的人員取得《執業藥師資格證書》後即可向執業單位所在地區的執業藥師註冊機構申請辦理註冊手續。
第七條 申請執業藥師註冊的人員,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取得《執業藥師資格證書》;?
(二)遵紀守法,遵守職業道德;?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在執業藥師崗位工作;?
(四)經執業單位同意。?
第八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予註冊:?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處罰,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到申請註冊之日不滿二年的;?
(三)受過取消執業藥師執業資格處分不滿二年的;
(四)國家規定不宜從事執業藥師業務的其它情形的。?
第九條 首次申請註冊的人員,須填寫“執業藥師首次註冊申請表”,並提交以下材料:
(一)《執業藥師資格證書》;
(二)身份證明複印件;
(三)近期一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5張;
(四)縣級(含)以上醫院出具的本人6個月內的健康體檢表;
(五)執業單位證明;
(六)執業單位合法開業的證明複印件。
第十條 執業藥師註冊有效期為三年。持證者須在有效期滿前三個月到原執業藥師註冊機構申請辦理再次註冊手續。超過期限,不辦理再次註冊手續的人員,其《執業藥師註冊證》自動失效,並不能再以執業藥師身份執業。
第十一條 申請再次註冊者,須填寫“執業藥師再次註冊申請表”,並提交以下材料:
(一)《執業藥師資格證書》和《執業藥師註冊證》;
(二)執業單位考核材料;
(三)《執業藥師繼續教育登記證書》;
(四)縣級(含)以上醫院出具的本人6個月內的健康體檢表。?
第十二條 凡取得《執業藥師資格證書》,按規定完成繼續教育學分,可保留執業藥師資格。取得《執業藥師資格證書》一年後申請註冊的,除按第九條規定外,還需同時提交載有本人參加繼續教育記錄的《執業藥師繼續教育登記證書》。
第三章 註冊與管理?
第十三條 執業藥師註冊機構須在收到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對符合條件者予以註冊;對不符合條件者不予註冊,同時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第十四條 執業藥師註冊機構根據申請註冊者的《執業藥師資格證書》中註明的專業類別進行註冊。
第十五條 執業藥師註冊機構辦理註冊時,在《執業藥師資格證書》中的註冊情況欄內加蓋註冊專用印章,並發給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統一印製的《執業藥師註冊證》。
第十六條 執業藥師在同一執業地區變更執業單位或範圍的,須到原執業藥師註冊機構辦理變更註冊手續,填寫“執業藥師變更註冊登記表”,並提交以下材料:
(一)《執業藥師資格證書》和《執業藥師註冊證》;
(二)新執業單位合法開業的證明複印件; 執業藥師變更執業地區的,須到原執業藥師註冊機構辦理變更註冊手續,填寫“執業藥師變更註冊登記表”,並向新執業地區的執業藥師註冊機構重新申請註冊。新的執業藥師註冊機構在辦理執業註冊手續時,應收回原《執業藥師註冊證》,並發給新的《執業藥師註冊證》。
第十七條 執業藥師註冊後如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予以註銷註冊:
(一)死亡或被宣告失蹤的;?
(二)受刑事處罰的;?
(三)被吊銷《執業藥師資格證書》的;
(四)受開除行政處分的;?
(五)因健康或其它原因不能從事執業藥師業務的。註銷註冊手續由執業藥師所在單位在30個工作日內向註冊機構申請辦理,並填寫“執業藥師註銷註冊登記表”。執業藥師註冊機構經核實後辦理註銷註冊,收回《執業藥師註冊證》。
第十八條 執業藥師註冊機構每年將註冊情況報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備案,並定期公告。
第十九條 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發現上報備案的執業藥師中有不符合規定條件的,有權責令執業藥師註冊機構複查並予以改正。
第二十條 對不予註冊或註銷註冊持有異議的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一條 凡以騙取、轉讓、借用、偽造《執業藥師資格證書》、《執業藥師註冊證》和《執業藥師繼續教育登記證書》等不正當手段進行註冊的人員,一經發現,由執業藥師註冊機構收繳註冊證並註銷註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執業藥師註冊機構的工作人員,在註冊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由其所在單位依據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持有《執業藥師資格證書》的人員未經註冊,不具有執業藥師身份,不得從事執業藥師業務活動,其所出具的與執業藥師業務有關的證明,均屬無效。
第二十四條 執業單位系指合法的藥品生產、經營、使用單位。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證執業藥師資格制度的實施,加強執業藥師註冊管理工作,根據人事部、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聯合頒發的《執業藥師資格制度暫行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執業藥師實行註冊制度。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為全國執業藥師註冊管理機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局為本轄區執業藥師註冊機構。
第三條 持有《執業藥師資格證書》的人員,經向註冊機構申請註冊並取得《執業藥師註冊證》後,方可以執業藥師身份執業。
第四條 執業藥師按照執業類別、執業範圍、執業地區註冊。執業類別為藥學類、中藥學類;執業範圍為藥品生產、藥品經營、藥品使用;執業地區為省、自治區、直轄市。
第五條 執業藥師只能在一個執業藥師註冊機構註冊,在一個執業單位按照註冊的執業類別、執業範圍執業。
第二章 申請註冊
第六條 藥品生產、經營、使用單位的人員取得《執業藥師資格證書》後即可向執業單位所在地區的執業藥師註冊機構申請辦理註冊手續。
第七條 申請執業藥師註冊的人員,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取得《執業藥師資格證書》;?
(二)遵紀守法,遵守職業道德;?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在執業藥師崗位工作;?
(四)經執業單位同意。?
第八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予註冊:?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處罰,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到申請註冊之日不滿二年的;?
(三)受過取消執業藥師執業資格處分不滿二年的;
(四)國家規定不宜從事執業藥師業務的其它情形的。?
第九條 首次申請註冊的人員,須填寫“執業藥師首次註冊申請表”,並提交以下材料:
(一)《執業藥師資格證書》;
(二)身份證明複印件;
(三)近期一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5張;
(四)縣級(含)以上醫院出具的本人6個月內的健康體檢表;
(五)執業單位證明;
(六)執業單位合法開業的證明複印件。
第十條 執業藥師註冊有效期為三年。持證者須在有效期滿前三個月到原執業藥師註冊機構申請辦理再次註冊手續。超過期限,不辦理再次註冊手續的人員,其《執業藥師註冊證》自動失效,並不能再以執業藥師身份執業。
第十一條 申請再次註冊者,須填寫“執業藥師再次註冊申請表”,並提交以下材料:
(一)《執業藥師資格證書》和《執業藥師註冊證》;
(二)執業單位考核材料;
(三)《執業藥師繼續教育登記證書》;
(四)縣級(含)以上醫院出具的本人6個月內的健康體檢表。?
第十二條 凡取得《執業藥師資格證書》,按規定完成繼續教育學分,可保留執業藥師資格。取得《執業藥師資格證書》一年後申請註冊的,除按第九條規定外,還需同時提交載有本人參加繼續教育記錄的《執業藥師繼續教育登記證書》。
第三章 註冊與管理?
第十三條 執業藥師註冊機構須在收到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對符合條件者予以註冊;對不符合條件者不予註冊,同時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第十四條 執業藥師註冊機構根據申請註冊者的《執業藥師資格證書》中註明的專業類別進行註冊。
第十五條 執業藥師註冊機構辦理註冊時,在《執業藥師資格證書》中的註冊情況欄內加蓋註冊專用印章,並發給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統一印製的《執業藥師註冊證》。
第十六條 執業藥師在同一執業地區變更執業單位或範圍的,須到原執業藥師註冊機構辦理變更註冊手續,填寫“執業藥師變更註冊登記表”,並提交以下材料:
(一)《執業藥師資格證書》和《執業藥師註冊證》;
(二)新執業單位合法開業的證明複印件; 執業藥師變更執業地區的,須到原執業藥師註冊機構辦理變更註冊手續,填寫“執業藥師變更註冊登記表”,並向新執業地區的執業藥師註冊機構重新申請註冊。新的執業藥師註冊機構在辦理執業註冊手續時,應收回原《執業藥師註冊證》,並發給新的《執業藥師註冊證》。
第十七條 執業藥師註冊後如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予以註銷註冊:
(一)死亡或被宣告失蹤的;?
(二)受刑事處罰的;?
(三)被吊銷《執業藥師資格證書》的;
(四)受開除行政處分的;?
(五)因健康或其它原因不能從事執業藥師業務的。註銷註冊手續由執業藥師所在單位在30個工作日內向註冊機構申請辦理,並填寫“執業藥師註銷註冊登記表”。執業藥師註冊機構經核實後辦理註銷註冊,收回《執業藥師註冊證》。
第十八條 執業藥師註冊機構每年將註冊情況報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備案,並定期公告。
第十九條 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發現上報備案的執業藥師中有不符合規定條件的,有權責令執業藥師註冊機構複查並予以改正。
第二十條 對不予註冊或註銷註冊持有異議的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一條 凡以騙取、轉讓、借用、偽造《執業藥師資格證書》、《執業藥師註冊證》和《執業藥師繼續教育登記證書》等不正當手段進行註冊的人員,一經發現,由執業藥師註冊機構收繳註冊證並註銷註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執業藥師註冊機構的工作人員,在註冊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由其所在單位依據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持有《執業藥師資格證書》的人員未經註冊,不具有執業藥師身份,不得從事執業藥師業務活動,其所出具的與執業藥師業務有關的證明,均屬無效。
第二十四條 執業單位系指合法的藥品生產、經營、使用單位。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考試題型

執業藥師資格考試採用復選題為代表的客觀性試題有更多。多選試題的類型不同,但試題的基本結構大致相同。試題由兩部分組成,一為題乾,是試題的主體;二為選項,即備選答案。考生在固定的備選答案中選擇正確的、最符合題意的答案,不需作解釋和論述。
國家執業藥師資格考試試題分為A、B、X三種題型。現舉例說明如下:
一、A型題(最佳選擇題)
A型題題乾在前,選項在後。共有A、B、C、D、E五個備選答案,其中只有一個為最佳答案,其餘選項為干擾答案。考生須在5個選項中選出一個最符合題意的答案(最佳答案),並按考試規定的方式將答題卡相應位置上的字母塗黑。
例1:既祛風通絡,又涼血消腫的藥是
A.海風藤
B.雷公藤
C.絡石藤
D.青風藤
E.雞血藤
答案:AB●DE
例2:不宜用於變異型心絞痛的藥物是
A.硝酸甘油
B.硝苯地平
C.普萘羅爾
D.維拉帕米
E.地爾硫卓
答案:AB●DE
二、B型題(配伍選擇題)
B型題是一組試題(2至4個)共用一組A、B、C、D、E五個備選答案。選項在前,題乾在後,每題只有一個正確答案。每個選項可供選擇一次,也可重複選用,也可不被選用。考生只須為每道試題選出一個最佳答案。
例1:
A.殺蟲消積
B.殺蟲療癬
C.殺蟲活血
D.殺蟲止血
E.殺蟲澀腸
1.檳榔的功效是
2.使君子的功效是
答案:
1.A●CDE
2.●BCDE
例2:
A.青黴素V
B.苯唑西林
C.替卡西林
D.哌拉西林
E.氨苄西林
1.主要用於耐藥金葡菌感染的半合成青黴素
2.耐酶,抗菌活性不及青黴素,與青黴素有交叉過敏
3.口服不吸收,臨床主要用於綠膿桿菌感染治療
答案:
1.●BCDE
2.A●CDE
3.AB●DE
例3:
A.乙胺丁醇
B.利福平
C.鏈黴素
D.對氨基水楊酸
E.卡拉黴素
1.誘導肝微粒體霉、加速皮質激素和雌激素代謝
2.長期大量套用可致視神經炎、視力下降、視野縮小,出現盲點
3.尿中析出結晶,損害腎臟,鹼化尿液可減輕
4.對第八對腦神經損害嚴重
1.A●CDE
2.●BCDE
3.ABC●E
4.ABCD●
三、X型題(多項選擇題)
X型題由一個題乾和A、B、C、D、E五個備選答案組成,題乾在前,選項在後。要求考生從五個備選答案中選出二個或二個以上的正確答案,多選、少選、錯選均不得分。
例1:既善清熱解毒,又能疏散風熱的藥是
A.連翹
B.金銀花
C.牛蒡子
D.敗醬草
E.黃菊花
答案:●●●D●
例2:適用於高血壓病伴腎功能不良的藥物是
A.卡托普利
B.利舍平
C.哌唑嗪
D.氫氯噻嗪
E.甲基多巴
答案:●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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