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7月4日


1995年7月4日,鑒於在調查王寶森違法犯罪活動的過程中,發現有些重大問題涉及陳希同同志,中共中央決定,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對陳希同同志的問題進行審查。
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及有關部門遵照中央,指示對原中共北京市委常委、北京市副市長王寶森的經濟犯罪問題進行了深入調查。
現已查明,王寶森在任職期間,濫用職權,大肆侵吞、揮霍、挪用公款,腐化墮落,是一個犯有嚴重經濟罪行的腐敗分子。經中共中央批准,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決定,開除王寶森的黨籍。
王寶森違法犯罪的主要事實有:貪污公款25萬多元人民幣、2萬美元;挪用公款1億多元人民幣、2500萬美元,供其弟、姘婦及其他關係密切的人進行營利活動,造成 1300多萬美元的損失;揮霍大量公款,營造豪華別墅,購買高級公寓,長期包租賓館客房,作為享樂場所;違法批貸巨額資金,造成大量資金流失;道德敗壞,生活糜爛。
中紀委負責人指出,王寶森罪行嚴重,給黨和國家造成極其惡劣的影響,死有餘辜。王寶森問題的揭露和查處,是反腐敗鬥爭深入發展的一個重要成果。它表明,在以江澤民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領導下,我們黨有決心、有能力清除黨內腐敗分子,我們的社會主義制度能夠清除自己肌體內出現的腐敗現象。我們要繼續按照中央關於反腐敗鬥爭的整體部署,在緊緊把握經濟建設這箇中心的同時,扎紮實實地抓好黨風廉政建設,把反腐敗鬥爭深入持久地進行下去,確保改革開放和經濟建設的順利進展。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委委員會於7月4日舉行第18次會議,審議了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撤換王寶森的北京市副市長、北京市計畫委員會主任職務的議案和李其炎市長所作的說明。鑒於王寶森大肆侵吞、揮霍、挪用公款,腐化墮落,蛻化成一個犯有嚴重經濟罪行的腐敗分子,會議決定,依法撤銷王寶森的北京市副市長、北京市計畫委員會主任職務。
同日,北京市宣武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舉行第13次會議,依法罷免了王寶森的北京市第10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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