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7年7月15日


1987年7月15日,台灣當局宣布從即日起台灣本島和澎湖地區解除戒嚴令,但金門、馬祖及東沙、南沙等島嶼仍然實施戒嚴。
1987年7月14日,蔣經國發布“總統令”稱,台灣地區自1987年7月15日零時起解除戒嚴;台灣“國防部”在同一天宣布,將對237名在戒嚴時期受軍法審判的非軍人受刑者予以減刑和恢復公民權。
戒嚴令在台灣地區施行已達38年之久,衍生出許多戒嚴法規,這些法規亦從15日起廢除,但其中有些內容保留在“國家安全法”中。台灣“行政院”14日宣布的“國家安全法”及其施行細則從15日起生效。
台灣宣布的“國家安全法”中,仍然把台灣當前稱為“動員勘亂時期”,繼續堅持“反共基本國策”,限制人民基本權利,禁止台灣人民與大陸“三通”,規定人民集會、結社不得違背“憲法”或主張共產主義,人民未經許可,不得出入境等。
因此,“國家安全法”被不少台灣人士批評為“換湯不換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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