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31年關於統一支票法的日內瓦公約

即《統一支票法公約》,是關於統一支票法的國際公約。 凡付給確定的人並有“或來人”字樣,或任何同等字樣的支票,視為來人支票。 未載受款人的支票視為來人支票。

簡介

即《統一支票法公約》,是關於統一支票法國際公約。1931年3月19日國際聯盟在日內瓦召開的第二次票據法統一會議上制定,1934年1月1日生效。
統一支票法公約》共9章,57條。第1章,支票的開立和格式(第1-13條);第2章,轉讓(第14-24條);第3章,擔保(第25-27條);第4章,提示與付款(第28-36條);第5章,劃線支票與轉帳支票(第37-39條);第6章,拒絕付款的追索權(第40-48條);第7章,成套支票(第49-50條);第8章,更改(第51-條);第9章,訴訟時效(第52-57條)。公約規定,支票應包含下列內容:票據主文中列有“支票”一詞,並以開立票據所使用的文字說明之;無條件支付一定金額的命令;付款人(受票人)的姓名;付款地的記載;開立支票的日期和地點的記載;開立支票的人(出票人)的簽名。

《統一支票法公約》明確規定

支票必須對持有出票人存款的銀行開出,並須符合出票人有權以支票方式處理該款之明示或默示之協定。但如不符合這些規定,所開票據作為支票仍有效。支票不得承兌。有承兌記載者視為無記載。支票得付給:確定的人,不論是否載有“可付指定人”字樣;或確定的人,並載有“不可付指定人”字樣或同等詞語,或來人。凡付給確定的人並有“或來人”字樣,或任何同等字樣的支票,視為來人支票。未載受款人的支票視為來人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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