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3年6月20日


1923年6月20日,愛情博士張競生希望及早結束這場愛情問題大討論。他在《晨報副刊》上發表公開答辯文章《答覆“愛情定則的討論”》以結束這場論爭。他提前答辯的原因,是急於要到蒙古和東北旅行,等得耐不住了。
張競生在文中首先反駁了“愛情是神秘的、無條件的”觀點。他說,愛情並不神秘,而是有些人把它視為神秘。愛情與條件不能分離,無條件即無愛情。那些反對“愛情有條件”定則的人,卻承認“愛情是各種感情結合而成”,這就無異於肯定了感情是構成愛情的第一個條件。“名譽、狀貌、財產”可不可以列入愛情的條件?張競生說,他所謂“名譽”,即是功業、道德、文章的總名,當然是組合美滿無缺愛情的不可少的條件。狀貌一項,與愛情關係亦大。美貌,即是美的一種。倘若別的條件都具備,能再加有狀貌的條件,愛情當然更為美滿。至於財產,不獨與愛情有關系,而且從廣義說,它是“生命之源,一切之始”。有人格的人,能用財產去發展他的最廣大的人格;有感情的人,能用財產去擴張他的無限的感情;有才能的人,能用財產去增進他的更高深的才能。若所愛之人,除財而外,若有感情、人格、才能、名譽、狀貌諸條件,難道可以說是為利慾所動嗎?
愛情比較和變遷的原則是否適用於婚後?張競生的回答是肯定的。所謂比較和變遷,並不意味著一定要在夫妻之外再去尋找第三者。已成夫妻的人,了解了愛情變遷的定則,應該竭力向上,使愛情日日進化,這對於世道人心與移風易俗有極大的裨益,決不是誘人為惡。“夫妻為朋友的一種”,這一定則中所說的朋友,是泛指,是廣義的朋友;但夫妻不是普通朋友,正如同說馬是獸類的一種,而跟同是獸類的“牛”並不相同。用夫妻的性生活來證明夫妻不是朋友之一種,張競生表示不能苟同。他認為性交與愛情完全是兩回事,因為先有愛情,而後才有性交,不是先有性交,而後才有愛情,雖不是夫妻,也可發生性交;若有美滿的條件後,有無性交,愛情都是一樣的。
張競生答辯完之後,《晨報副刊》又刊登了3封有關來信,這場討論遂於本月宣告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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