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籍

黨籍

黨籍:是指黨員資格。一個申請入黨的同志,當他履行了入黨手續,從被批准為預備黨員之日起,就取得了黨員資格,就有了黨籍。取得了黨籍,是一個人從組織上被承認為黨員的依據。黨員被取消預備黨員資格、勸退出黨、除名、自行脫黨、不予登記、開除黨籍的,就失去了黨籍。黨籍是黨員的政治生命,黨員個人應十分珍惜,黨組織在處理有關黨員的黨籍問題時,也應採取十分慎重的態度。

基本信息

規定

黨籍黨籍
《中國共產黨章程》對於開除黨籍,在第38條中規定“嚴重觸犯刑律的黨員必須開除黨籍”。在第39條中規定“留黨查看……堅持錯誤不改的,應當開除黨籍”。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對於開除黨籍作出了100多條的規定:

第14條規定:“黨員受留黨察看處分期間......堅持不改或者又發現其他應受黨紀處分的違紀行為的,應當開除黨籍”

第30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的主刑(含宣告緩刑)的;

(二)單處或者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

(三)因過失犯罪,被依法判處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第31條規定:“依法被勞動教養的,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但是中共中央和中央紀委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36條規定:“對違紀後下落不明的黨員,應當區別情況作出處理。“

(一)對有嚴重違紀行為,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的,黨組織應當作出決定,開除其黨籍。”

第37條規定:“違紀黨員在黨組織作出處分決定前死亡,或者在死亡之後發現其曾有嚴重違紀行為,對於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的,開除其黨籍。”

第45條開始,直到第174條,分別對各種情況下應開除黨籍作出規定。例如:

第45條規定:“組織、參加反對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綱領、基本經驗或者重大方針政策的集會、遊行、示威等活動的,對策劃者、組織者和骨幹分子,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對其他參加人員或者以提供信息、資料、財物、場地等方式支持上述活動者......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46條規定:“堅持資產階級自由化立場,公開發表反對四項基本原則,或者反對改革開放的文章、演說、宣言、聲明等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公開發表違背四項基本原則、違背改革開放或者其他有嚴重政治問題的文章、演說、宣言、聲明等的......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違反黨和國家有關規定,播出、刊登、出版第一款、第二款所列文章、演說、宣言、聲明等的,對主要責任者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第47條規定:“從國(境)外攜帶反動書刊、音像製品、電子讀物等入境的......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第173條規定:“違反國(邊)境管理法律、法規,偷越國(邊)境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174條規定:“有其他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的行為.,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黨籍管理

黨員勸退

一、黨員被勸退出黨、除名、自行脫黨、不予登記、開除黨籍的,就失去了黨籍。

1、勸其退黨。黨章規定:"黨員缺乏革命意志,不履行黨員義務,不符合黨員條件,黨的支部應當對其進行教育,要求其限期改正;經教育仍無轉變的,應當勸其退黨。勸黨員退黨,應當經支部大會討論決定,並報上級黨組織批准。如被勸告退黨的黨員堅持不退,應當提交支部大會討論,作出決定將其除名,並報上級黨組織批准。"支部大會在討論決定勸黨員退黨時,應當通知被勸退出黨的黨員參加會議,並允許他提出意見和進行申辯。

2、除名。除名,就是取消黨員資格和黨籍。它是黨內組織處理的一種方式,但不是紀律處分。黨章規定,對有下列情況的黨員,應予除名:對要求退黨的黨員,經支部大會討論後宣布除名,並報上級黨組織備案;如被勸告退黨的黨員堅持不退,應當提交支部大會討論,決定把他除名,並報上級黨組織批准;對沒有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不參加黨的組織生活,或不繳納黨費,或不做黨所分配的工作的黨員,應作為自行脫黨處理。支部大會應當決定把這樣的黨員除名,並報上級黨組織批准。支部大會在決定對黨員除名時,應當允許其進行申辯。

3、自行脫黨。黨章規定:"黨員如果沒有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不參加黨的組織生活,或不繳納黨費,或不做黨所分配的工作,就被認為是自行脫黨。支部大會應當決定把這樣的黨員除名,並報上級黨組織批准。"這就是說,黨員如果沒有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具有上述三種情況中的任何一種情況,都應視為自行脫黨。在處理黨員自行脫黨問題時,黨組織要正確掌握是否"沒有正當理由"和是否"連續6個月"這兩個條件,不要把因某些客觀原因連續6個月沒有參加黨的組織生活,或沒繳納黨費,或沒有做黨所分配的工作的黨員一律算作自行脫黨。黨組織在發現黨員有上述情況時,應及時進行批評教育,幫助其改正錯誤,而不要等到6個月以後才去過問或處理。如果本人不接受教育而仍堅持不改,則一到6個月就處理。

4、要求退黨。黨章規定:"黨員有退黨的自由。黨員要求退黨,應當經支部大會討論後宣布除名,並報上級黨組織備案。"黨員退黨的原因很多,要分清情況作出具體處理。對由於理想信念動搖,對黨失去信心,或個人主義膨脹,不願意接受黨組織的教育、管理和監督的人,應當宣布除名。對由於工作和生活中遇到困難而一時想不通,或本人年邁多病怕拖累黨組織而提出退黨的人,要進行具體分析和幫助教育,在提高他們思想認識的基礎上,繼續留在黨內發揮作用。對於有嚴重的政治、經濟和其他問題而想通過退黨逃避開除黨籍處分的人,要堅決開除黨籍,不能讓其一退了之。

對要求退黨的黨員,本人要寫出退黨申請書。如本人書寫有困難,則應由他人代寫並加蓋本人印章。在要求退黨的人寫出退黨申請書後,支部大會經過討論後宣布除名,並報上級黨組織備案,不必辦理審批手續。黨員退黨後,上級黨組織應將支部大會討論後宣布除名的意見和決定裝入本人檔案,並在其入黨志願書"備考"欄寫明退黨的日期和原因。

5、不予登記。不予登記,是在黨員登記中黨組織對黨員的黨籍採取的一種處理方式。不予登記的範圍是:

(1)黨員革命意志衰退,不履行黨員義務,不符合黨員標準,經多次教育幫助仍無轉變的,勸其退黨,不予登記;黨員要求退黨、自行退黨和拒絕參加整黨的,予以除名,不予登記。不予登記,要經過支部大會討論通過,並報上級黨組織批准。對不予登記的人,也要在思想上政治上關懷他們,團吉他們,鼓勵他們做好公民或好乾部。

(2)散布、鼓吹資產階段自由化思想,反對四項基本原則而不改正錯誤者;內部清理對象中不符合黨員條件者;抵制中央關於制止動亂、平息反革命暴亂的方針、決策,經教育仍不改者;共產主義信仰動搖,對黨喪失信心者;提出退黨要求者;以權謀私、嚴重官僚主義、損害國家和民眾利益以及有其他腐敗行為,雖不夠開除黨籍,但已喪失黨員條件者;革命意志衰退,不履行黨員義務,長期消極落後經教育沒有轉變,不起黨員作用者;沒有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以上不參加黨的組織生活,或不繳納黨費,或不做黨所分配的工作者;在規定的期限內,本人不提出登記者。不予登記,要由支部大會討論作出決議,由上級黨委審批,並由上級黨組織派人同本人進行談話。必要時縣級或縣以上黨委有權直接對黨員作出不予登記的決定。

6、開除黨籍。黨章規定,開除黨籍是黨內最高的紀律處分。嚴重觸犯刑律的黨員必須開除黨籍;黨員經過留黨察看仍堅持錯誤而不改正的,應當開除黨籍。開除黨籍處分,一般必須經過支部大會討論通過,黨的基層委員會審批後,並報縣級或縣級以上黨的紀委檢查委員會審查批准。各級黨組織在決定或批准開除黨員黨籍的時候,應當全面研究有關材料和意見,採取十分慎重的態度。處分決定所依據的事實材料作處分決定必須同本人見面,聽取本人說明情況和申辯。如果本人對處分決定不服,可以提出申訴,有關黨組織必須負責處理或者迅速轉遞,不得扣壓。

黨籍審理

1、戰爭年代丟失黨的組織關係人員的黨籍問題。凡是在戰爭年代丟失黨的組織關係而要求恢復其黨籍的,應由其所在單位黨組織負責審理。具體地說,在地方工作的,由所在黨委負責;農村農民,由鄉鎮黨委或縣委組織部門負責。受理單位應當根據本人提供的線索,積極為丟失黨組織關係的同志尋找證明人,提供、轉遞證明材料。個人不得私自向有關人員索取證明材料。

2、建國前脫黨人員的黨籍問題。對建國前被迫脫黨人員的黨籍問題,應當視其脫黨後的表現,區別情況處理:黨員被迫脫黨後,積極設法找黨,客觀條件限制未能找到黨組織,但仍繼續進行革命,其歷史經過嚴格審查,每階段都有可靠證明,其脫黨期間黨籍可以恢復,黨齡連續計算;黨員被迫脫黨,後又回到革命隊伍,過去審查時,因客觀原因,脫黨期間情況無人證明而暫按重新入黨處理的,現已查清其脫黨都有可靠證明的,可以改為恢復黨籍,黨齡連續計算;黨員被迫脫黨後,曾有短時間(1年內)政治上一度表現消沉,但不久即轉為積極找黨為黨工作,很快又重新被接受為黨員的,其脫黨期間的黨籍可以恢復,黨齡連續計算;黨員被迫脫黨後,有條件找而沒有找,或雖找過黨但行動不積極,致使脫黨時間較長的,其黨籍不能恢復;黨員被迫脫黨,脫黨後政治上有過動搖,或有其他政治錯誤,革命形勢好轉後才回到革命隊伍又重新入黨的,其脫黨期間的黨籍不能恢復;黨員被迫脫黨,但由於脫黨的歷史比較複雜,過去沒有審查清楚,一直沒有解決黨籍問題,現在本人全部歷史已經審查清楚,雖然不符合恢復黨籍的條件,但也沒有發現脫黨期間有損害黨和革命利益的行為,目前本人基本符合黨員條件的,可以重新入黨,不設預備期。重新入黨與否,根據審查的結果,由省級以上黨組織研究決定。

凡過去自行脫黨,後又參加革命工作和重新入黨,現在要求恢復其脫黨期間黨籍並連續計算黨齡的,一律不予解決。

個別處理

在現實生活中,個別黨員自殺的情況比較複雜。黨組織對自殺黨員黨籍的處理應根據具體情況,區別對待。凡是敵我矛盾性質的問題,或嚴重觸犯刑律的,因害怕或對抗組織的審查而畏罪自殺的,應開除黨籍。凡屬人民內部矛盾的問題,因受到打擊迫害、個人和家庭不幸遭遇、病痛的折磨等原因而自殺的,則不應開除黨籍。作組織結論時,對受迫害被迫自殺的,可寫明被迫害致死。對個人和家庭的某種遭遇、疾病的折磨等原因自殺的,應按非正常死亡處理。

觸法處理

黨章規定:"嚴重觸犯刑律的黨員必須開除黨籍。"對受刑事處罰黨員的黨籍處理,應按《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試行)》的有關規定辦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律開除黨籍:

1、因危害國家安全被依法判處刑罰的;

2、因經濟方面犯罪,被依法判處《刑法》規定的主刑的;

3、因其他故意犯罪,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的(不包括被判處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並宣告緩行的;

4、因過失犯罪,被依法判處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5、單處或者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

6、畏罪逃往國外、境外、外國駐華使(領館)的;

7、依法被勞動教養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政治上、工作上又一貫表現較好,認真檢討並有悔改表現,在民眾中未造成惡劣影響的,可以不開除黨籍,但須給予留黨察看處分:第一,除危害國家安全和經濟方面犯罪以外的故意犯罪,被判處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並宣告緩行或者被判處管制、拘役,未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第二,過失犯罪,被判處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其他較輕刑罰的。符合上述第一、第二兩項的規定受到留黨察看處分的黨員,在服刑期間,停止過黨的組織生活,留黨察看期間從刑滿這日起計算。

患病處理

黨員患了精神病,在患病期間,應按長期病號對待,保留其黨籍。但由於他不能履行黨員的權利和義務,可以暫時停止其參加黨的組織生活和黨內其他政治活動。在其真正病癒後,即可以參加黨的組織生活。

停止黨籍

"停止黨籍",是黨籍管理的一種方式。出國(境)定居的黨員,除本人提出要求退黨外,在他們出國(境)後,即停止黨籍。停止黨籍,應由本人向所在黨支部提出書面申請,並遞交出國(境)定居用於辦理護照的有關材料複印件,經所在黨支部初審後,填寫《共產黨員因私出境保留(停止)黨籍審批表》,報上級黨委(含被授權審批接收新黨員的黨總支)審批(黨員領導幹部還應按幹部管理許可權報批)。出國(境)定居的黨員停止黨籍後,基層黨組織可將他們的黨員組織關係和檔案材料,一併轉到縣或相當縣一級黨委組織部門保存。若干年後,他們如返回,原則上不能恢復黨籍。如表現好,可重新入黨。如有特殊理由,黨組織認為可以恢復他們的黨籍,則要由縣或相當縣一級的黨委組織部門審查,報省、市、自治區黨委組織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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