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責任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落實各鄉(鎮)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責任,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有效遏制各類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貴州省安全生產條例》、《貴州省各地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責任的規定》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縣行政區域內各鄉(鎮)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貫徹落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責任,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是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各鄉(鎮)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是監督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的管理主體,承擔本行政區域、本部門職責範圍內安全生產工作的監督管理責任。
第四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實行“屬地管理與分級管理相結合,以屬地管理為主”和“誰主管,誰負責”,“誰審批、誰負責”的原則。
第五條 各鄉(鎮)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的主要負責人是本鄉鎮、本部門職責範圍內安全生產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對安全生產工作負全面領導責任;其他負責人對分管範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直接領導責任。
第二章 鄉鎮監督管理責任及職責劃分
第六條 各鄉(鎮)人民政府依照法律法規履行以下職責:
(一)加強對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支持、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對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過程中存在的重大問題及時協調、督促解決;
(二)採取多種形式,加強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知識的宣傳,提高全社會安全生產意識和能力;
(三)對在改善安全生產條件、防止生產安全事故、參加搶險救援等方面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
(四)將安全生產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與經濟和社會發展工作同時安排、同時部署、同時考核和獎懲;
(五)加強產業政策引導,調整和最佳化產業結構,淘汰不符合產業政策和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工藝和設施,督促生產經營單位提升安全生產能力;
(六)逐步建立健全鄉(鎮)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組織體系和執法監察體系,落實人員、經費、裝備,確保與工作任務相適應;
(七)建立健全鄉(鎮)安全生產責任體系,並逐級簽訂安全生產責任書;
(八)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控制指標體系,逐級下達安全生產控制指標,並把安全生產控制指標納入經濟社會發展指標體系;
(九)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考核獎懲體系,把安全生產工作納入領導幹部政績考核範圍,實行“一票否決”;
(十)根據本行政區域內的安全生產狀況,組織有關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對生產經營單位進行嚴格監督檢查;對發現的事故隱患,立即督促有關單位及時處置和排除;
(十一)組織治理公共設施以及無明確責任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十二)組織重點行業、重點領域安全生產專項整治,及時消除事故隱患;
(十三)加大安全生產投入,加強安全生產基礎設施建設和支撐體系建設,加大對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技術改造的支持力度;
(十四)鼓勵和支持安全生產科學技術研究和安全生產先進適用技術的推廣套用,提高安全生產水平;
(十五)運用信息化等手段,提升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水平;
(十六)組織制定本行政區域內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十七)建立健全應急救援體系,加快建設應急救援指揮中心、區域性應急救援和物資儲備基地,配備應急救援裝備和器材;
(十八)建立有效的安全生產預警機制和應對自然災害的預警聯合處置機制,建立健全災害預防和救助體系;
(十九)定期組織應急救援演練;
(二十)領導和組織指揮事故應急救援工作;
(二十一)及時統計和上報生產安全事故;
(二十二)按照職責範圍組織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並向社會公布事故處理情況;
(二十三)實行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依法追究生產安全事故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
(二十四)各鄉(鎮)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對本行政區域內非法生產經營行為進行經常性巡查,依法打擊和取締各種非法違法生產經營、收購、運輸等行為。
第三章 部門監督管理責任及職責分工
第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管單位對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負管理責任。
(一)與該生產經營單位有人、財、物隸屬關係或有全資、控股及實際控股關係的上級管理機構,以及各級人民政府指定的對安全生產負有主管責任的單位;
(二)企業集團的母公司和控股公司是其所控股的公司、下屬單位(包括子公司、分公司、分廠、派出單位、二級及以下單位)安全生產的主管單位;
(三)政府有關部門是所屬(轄)企事業單位的主管單位;
(四)發包或者出租單位是其承包、承租單位安全生產的主管單位。
第八條 有關部門除承擔本規定第六條規定外,還承擔以下責任:
(一)法律法規規定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需要審查批准(包括批准、核准、許可、註冊、認證、頒發證照等)或者驗收的,嚴格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和程式進行審查,不符合規定的,不得批准或者驗收通過;
(二)對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驗收合格的單位擅自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發現或者接到舉報後應當立即予以制止,並依法予以處理;
(三)對已經依法取得批准的單位,發現其不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報請上級有關部門暫扣或吊銷已批准檔案;
(四)依法對生產經營單位進行監督檢查,監督生產經營單位落實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規定,糾正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消除事故隱患;
(五)依法實施安全生產行政強制措施;
(六)開展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工作;
(七)依法組織和監督生產經營單位開展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提高從業人員的安全素質;
(八)組織開展安全文化建設,營造良好的安全生產氛圍;
(九)制定本部門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並定期組織演練;
(十)組織或參與事故應急救援;
(十一)依照有關規定報告和統計、分析生產安全事故;
(十二)根據授權或委託,組織生產安全事故調查或作為事故調查組成員參加調查。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行政監察機關、公安機關、工會組織及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有關規定參與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並邀請人民檢察院派人員參加;
(十三)建立安全生產值班制度和生產安全事故舉報獎勵制度;
(十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責任;
第九條 縣安委會辦公室職責:
(一)研究提出安全生產重大方針政策和重要措施的建議;
(二)監督檢查、指導協調縣直有關部門和各鄉(鎮)人民政府安全生產工作;
(三)組織安全生產大檢查和專項督查,督促縣直有關部門落實整改重大隱患和突出問題;
(四)參與研究有關部門在產業政策、資金投入、科技發展等工作中涉及安全生產的相關工作;
(五)研究擬訂安全生產年度控制考核指標,並組織安全生產年度控制指標考核;
(六)依法組織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和辦理結案工作,適時對外公布事故調查處理結果;
(七)組織協調重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
(八)指導協調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工作;
(九)承辦縣安委會的會議和重要活動,督促、檢查縣安委會決定事項的貫徹落實;
(十)承擔縣安委會協調煤炭行業管理涉及安全生產方面的工作,督促檢查各項工作和措施的落實情況;
(十一)承辦縣政府和縣安委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十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職責:
(一)負責組織起草安全生產方面的規範性檔案草案;
(二)負責制定安全生產發展規劃,定期分析和預測安全生產形勢,研究、協調和解決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中的重大問題;
(三)負責發布安全生產信息,綜合管理生產安全事故調度統計和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分析工作;
(四)負責煤礦、金屬與非金屬礦山、危險化學品和煙花爆竹、非藥品類易製毒化學品、職業安全衛生等領域的監督管理工作,並頒發金屬與非金屬礦山、危險化學品和煙花爆竹、職業安全衛生等領域的安全生產許可證和經營許可證,負責監督檢查機械、民爆物品、輕工、紡織、菸草、冶金、有色、貿易、建材、地質勘探等行業或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綜合指導、協調和督促有安全生產主管部門和領域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參與相關行業和領域的事故調查處理和應急救援工作,指導、協調相關行業安全專項督查和專項整治工作;
(五)負責安全生產執法工作,規範安全生產執法程式和行為,依法查處安全生產違法行為;
(六)負責指導、協調安全生產檢驗檢測工作,承擔工礦商貿企業安全生產條件和有關設備(特種設備除外)檢驗檢測機構的資質管理以及安全評價、安全培訓、安全諮詢等社會中介組織的資質管理,並進行監督檢查;
(七)負責組織、指導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工作,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人員的安全教育培訓、考核工作;依法組織、指導並監督特種作業人員(特種設備作業人員除外)的考核工作和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有特殊規定的除外)的安全資格考核工作;監督檢查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工作;
(八)負責監督檢查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的情況,監督檢查重大危險源監控、管理,事故隱患的整改工作,查處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
(九)負責制訂安全生產科技規劃,組織、指導安全生產重大科學技術研究和技術推廣示範工作;
(十)負責註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註冊、繼續教育和執業的管理、監督、指導工作;
(十一)負責依法組織、協調和參與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指導、協調和參與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
(十二)承擔縣安委會的日常工作。
第十一條 發展和改革部門職責:
(一)負責將安全生產工作納入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規劃,將安全生產基礎設施和技術支撐體系建設納入基本建設項目計畫,將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體系建設納入發展計畫,並督促、協調有關部門組織實施;
(二)制定和發布有關產業政策,支持工藝技術先進的建設項目;
(三)負責將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作為審批、核准、備案、竣工驗收的重要依據,監督建設單位將安全設施投入納入建設項目概算。
第十二條 經濟貿易部門職責:
(一)充分發揮行業協會的作用,加強企業安全生產管理工作,不斷提高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水平;
(二)負責將技術改造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作為辦理項目核准和備案手續、竣工驗收的重要依據;
(三)加強安全生產事故預防,開展安全生產專項整治,依法查處拼裝車、船和特種設備非法生產點及擅自從事成品油經營的非法經營點。
(四)指導商貿企業的安全生產工作,依法監督、檢查貫徹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情況,落實安全防範措施,消除事故隱患,配合有關部門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行為進行查處。
第十三條 教育部門職責:
(一)負責教育系統(含民辦學校、各類幼稚園)的安全監督管理,監督各類學校履行安全管理責任,指導各類學校制定突發事件應急救援預案和落實防範安全事故的措施,會同有關部門組織查處學校安全管理方面失職或違法行為;
(二)將安全教育納入義務教育的重要內容,組織師生員工開展安全教育活動,普及安全知識,提高安全意識和能力;
(三)負責各類學校、直屬單位和教育設施安全檢查,消除事故隱患;
(四)負責學生校外社會實踐活動的安全監督管理,指導、督促有關單位制定活動的應急預案和事故防範措施,會同有關部門依法查處組織學生從事與教學無關的勞動或其他危險性勞動的行為,組織查處將學校場地出租作為從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品的生產、儲存、經營場所的行為;
(五)配合有關部門加強對接送學生車輛的監督管理。
第十四條 科學技術部門職責:
(一)將安全生產科技進步納入科學技術發展計畫,並組織實施;
(二)負責安全生產技術的研究、開發與示範;
(三)支持科研機構和有關單位開展安全生產科學技術研究,推動安全生產科技進步;
(四)採取多種激勵措施,引導企業增加安全生產研發資金投入,使其逐步成為科技投入的重要部分。
(五)負責地震監測預報以及震後災情速報工作;負責地震災害預防管理和抗震設防要求管理工作,會同有關部門防範地震次生災害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災難;負責地震災害損失評定工作,參與破壞性地震後的恢復重建工作。
第十五條 公安部門職責:
(一)參與道路交通安全規劃制定和實施;加強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宣傳;嚴格道路交通秩序管理,依法查處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強化機動車、駕駛人發牌、發證、安全技術檢驗、考核等源頭管理,嚴厲打擊套牌、假牌、無牌等涉牌車輛、無證駕駛等違法行為,嚴把預防道路交通事故第一關口;參與道路交通安全綜合執法檢查和整治;配合各行業主管部門督促各有關單位落實交通安全責任制;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中推廣、套用先進的管理方法、技術和設備;協助行業主管部門督促大型客、貨運輸車輛套用行駛記錄儀、危險貨物運輸車輛車載監測監控系統、GPS等,加強動態監管;
(二)負責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負責消防安全宣傳教育,組織並指導社會消防力量的培訓,參與編制城鄉消防規劃,依法對有關建築工程進行消防設計審核、消防工程驗收,對歌舞廳、影劇院、賓館、飯店、商場、公眾娛樂場所等公眾聚集場所和舉辦大型民眾性活動等進行監管,負責組織開展消防安全綜合檢查工作,監督相關責任單位落實火災隱患整改措施,依法對違反消防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處罰;負責對轄區內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抽查;
(三)負責危險化學品公共安全管理,依法審查、核發劇毒化學品購買憑證、準購證和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劃定禁止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通行區域,進一步完善危險化學品禁止通行標誌,監督檢查運輸企業在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或罐體按規定安裝和噴塗安全警示標誌,並對相應持證單位及個人購買、運輸、儲存、使用劇毒化學品及其執行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四)負責民用爆炸物品和煙花爆竹公共安全管理,依法審查、核發民用爆炸物品準購證和煙花爆竹道路運輸許可證,對民用爆炸物品、煙花爆竹的道路運輸實施安全監督檢查,打擊無證運輸、買賣、使用民用爆炸物品和非法生產、經營、儲存、運輸、燃放、郵寄煙花爆竹行為;
(五)負責大型民眾性活動的安全管理,對大型民眾性活動實行安全許可制度;對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實行安全許可制度,並核發焰火燃放許可證;
(六)依法查處涉及安全生產的刑事犯罪案件和治安管理案件。
(七)督促看守所、拘留所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標準,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完善安全生產條件,消除事故隱患。
第十六條 行政監察部門職責:
依法對行政監察對象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責任的情況實施監察,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對安全生產領域違紀行為及有關人員進行查處;對事故行政責任追究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依法追究事故發生單位和有關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
第十七條 司法行政部門職責:
將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普及納入公民普法教育的重要內容,會同有關部門宣傳普及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知識,督促、指導律師、公證員、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為生產經營單位提供安全生產法律服務;
第十八條 財政部門職責:
(一)負責編制同級政府年度安全生產投入預算,安排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費用;
(二)按照現行財權劃分原則,根據安全生產工作需要,各級財政每年安排一定安全生產專項資金,主要用於生產企業安全生產投入及公共安全應急體系建設。
第十九條 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職責
(一)將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納入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普法教育的重要內容和培訓學習計畫並組織實施,將安全生產責任履行情況作為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獎懲、考核的重要內容;
(二)組織實施註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對註冊安全工程師資格考試、註冊、執業、繼續教育等工作進行指導、監督和檢查;
(三)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和實施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教育培訓、考核、獎懲等相關政策。
(四)負責監督檢查企業制定勞動規章制度和簽訂勞動契約中涉及勞動安全、防止職業危害的事項;
(五)負責工傷認定和工傷保險待遇確定工作,監督發生傷亡事故非參保單位或非法用工單位按有關規定對傷亡人員的賠償;
(六)指導、監督各級各類技工學校、民辦職業培訓機構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履行安全管理責任。
第二十條 國土資源部門職責:
(一)對涉及安全生產有關審核前置條件依法審查。根據礦產資源法律法規規定,查處無採礦許可、以采代探、越界開採等非法勘查開採礦產資源的違法行為;
(二)配合有關部門組織開展礦山安全專項整治,對政府決定關閉的礦山企業,按規定及時辦理註銷手續;
(三)指導、督促本系統生產經營單位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及安全生產保障措施。
第二十一條 建設部門職責:
(一)在城鄉建設規劃中,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設計規範,嚴格執行安全生產有關規定,將安全生產作為審批規劃和批准建設的重要依據;
(二)負責制定完善建築安全生產管理規定並監督執行,對房屋建築和市政工程施工的安全生產進行監督管理。依法報批頒發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工程質量檢測單位資質證書和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書。負責建設系統安全宣傳工作,對負責建築施工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建築施工特種作業人員進行考核發證工作,對房屋建築和市政工程施工特種設備的安裝、使用進行監督管理。依法查處建設系統安全生產違法違規行為,參與相關事故調查處理;
第二十二條 城管部門職責:
負責市政道路建設、養護、維修和路政管理過程中的安全生產管理,以及風景名勝區、公園、民用燃氣、供水、污水和垃圾處理的安全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 交通部門職責:
(一)負責道路客、貨運輸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有關工作。對運輸經營者市場準入條件、營運車輛技術狀況、營運駕駛員從業資格進行審查。負責汽車客運站(場)安全監督工作。引導和鼓勵企業使用GPS系統,推動運輸企業對運輸車輛的動態監控;
(二)負責所轄水路客、貨運輸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對所轄水路客、貨運輸船舶設施實施檢驗,監督管理內河通航水域水上交通安全,負責港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三)負責監督管理公路、水運工程的安全生產工作,對公路、水運工程從業單位(建設、勘察、設計、監理、施工、檢驗檢測、安全評價)實施安全監督管理;
(四)負責有關的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所轄內河水域運輸企業和港口作業安全管理工作。依法核發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道路運輸證、危險貨物運輸駕駛人員從業資格證、危險貨物運輸裝卸管理人員從業資格證、危險貨物運輸押運人員從業資格證,審核轉報危險化學品水運企業辦理水路運輸許可證、船舶營業運輸證申請,並負責前述事項的監督檢查;
(五)按照職責開展道路、水運交通、城市公共運輸安全專項整治工作,消除事故隱患,配合有關部門查處車船超載和打擊假牌、無牌、無證、報廢車船營運的違法行為;
(六)強化道路設計、施工、管理等方面的安全保障。負責危險路段排查和治理工作,對現有公路的病、險路段進行改造。
第二十四條 通信管理部門職責:
(一)負責為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信息化建設提供業務指導。
(二)負責電信運營企業及電信運營設施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並為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提供通信保障。
第二十五條 水利部門職責:
(一)負責水利工程設施、河道及其岸線的安全監督管理,對水庫大壩、河道(湖泊)堤防、水閘、渠道以及農村影響民眾生命財產安全的重點塘壩進行安全監控,指導、協調有關鄉鎮和部門做好堤壩安全監管和事故防範工作;
(二)負責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和水利系統管理的水電站及其域網發配電單位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條 農業部門職責:
(一)負責農業生產安全監督管理,指導、監督農村基層組織做好生產安全事故防範工作,負責農藥、鼠藥經營標識、質量監管和使用環節安全管理和事故防範工作;
(二)負責漁業安全生產管理,指導、監督相關企事業單位落實安全生產管理責任;依法對漁業水上交通、作業安全實施監督檢查,查處違法違章人員;
(三)負責漁業船舶安全技術狀況檢驗、漁業船舶船用產品檢驗以及漁業船舶登記工作及相關行政許可事項。
(四)負責拖拉機、聯合收割機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組織實施農機駕駛人員技術培訓、安全教育和考核發證工作。
第二十七條 文體廣電部門職責:
(一)負責文化系統所屬企事業單位的安全管理,組織開展文物保護單位、圖書館、影劇院、文化館、網咖、歌舞廳以及音像市場等單位的安全檢查,指導、督促相關單位排查和消除事故隱患,負責文藝演出單位安全監督檢查工作;
(二)負責文化市場、文化娛樂等公眾聚集場所安全專項整治工作。
(三)組織落實政府及安委會確定的安全生產宣傳任務;
(四)將安全生產宣傳納入社會公益性宣傳範疇,並組織落實;
(五)組織廣播電台、電視台等新聞媒體配合政府有關部門共同開展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和安全生產重大宣傳活動;
(六)負責體育系統單位的安全管理,監督檢查系統內單位貫徹有關安全法律法規的情況,落實安全防範措施,消除事故隱患;配合有關部門做好體育場所、設施及大型體育活動的安全管理。
(七)組織制訂新聞出版行業有關安全生產方面的規章制度,負責督促本行業生產經營單位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應急預案,落實安全防範措施,消除事故隱患;
(八)負責主辦的各類圖書展銷會、訂貨會、交易會、書市等圖書展銷活動的安全管理工作。
(九)負責本系統所屬單位安全管理。
第二十八條 衛生部門職責:
(一)負責衛生系統安全管理工作,指導醫療衛生機構做好醫療廢棄物、放射性物品安全處置管理工作;
(二)負責突發生產安全事故的醫療救援;
(三)負責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資質報批和監督管理;
(四)負責對建設項目進行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審核、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負責對醫療機構放射診療建設項目進行職業病危害放射防護預評價審核、放射防護設施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並查處違法行為。
第二十九條 環境保護部門職責:
負責放射性物品的安全管理工作,依法查處放射性物品生產、儲存、轉讓、使用過程中的違法行為;負責監管危險廢物的處置;負責生產安全事故造成污染和生態破壞事件的現場應急監管、應急監測和防護工作;負責制定重大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的應急預案並組織實施。
第三十條 統計部門職責:
負責將安全生產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指標體系,並定期公布。負責安全生產指標體系有關指標的統計工作,為考核提供依據。
第三十一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職責:
(一)負責企業登記中對涉及安全生產的有關前置審批要件依法進行審查,未取得有關部門審批或許可的,不予登記。將促進企業安全生產作為整頓市場秩序的重要內容納入工商行政管理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
(二)配合監督管理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易燃易爆品等危險物品的市場經營活動,配合有關部門依法取締和打擊非法、違法經營危險物品行為;
(三)配合有關部門開展安全生產專項整治,對有關部門撤銷許可的企業,依法督促其辦理變更經營範圍或註銷登記;配合有關部門依法查處取締未經安全生產(經營)許可的企業;
(四)配合有關部門加強對商品交易市場的安全檢查,督促市場主辦單位加強安全管理,配合有關部門及時消除事故隱患,嚴防火災和其他安全事故的發生。
第三十二條 林業部門職責:
負責森林防火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制定防範森林火災的措施和對策;指導、監督森林公園、風景區(點)和其他涉林經營管理單位及個人落實防火措施;負責所屬林場或林業企事業單位的森林防火、森林採伐和林產品加工生產經營中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十三條 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職責:
(一)負責特種設備,包括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遊樂設施和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生產、使用、檢驗檢測等安全監察;
(二)負責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資質核准的報批和監督管理工作;查處特種設備生產、使用、檢驗的違法行為;會同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特種設備事故調查(特別重大、重大事故除外);負責特種設備、儀器、儀表及安全附屬檔案的檢驗檢測工作;
(三)負責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物、容器和煙花爆竹的質量監督檢查,按照《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有關規定,對列入生產許可證管理範圍的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物、容器嚴格行政許可,加強證後監管;
(四)負責特種設備事故隱患和危險源監督管理工作,督促有關單位對事故隱患進行整治,對危險源實施監控;
(五)負責對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的發證、監管工作及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考試機構的監督管理;
(六)按照有關規定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特種設備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第三十四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職責:
負責食品消費環節、藥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監督檢查食品消費環節、藥品生產經營單位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情況,建立健全食品藥品和消費環節安全責任制,防範食品藥品質量和消費環節安全事故的發生。
第三十五條 旅遊部門職責:
(一)負責旅遊系統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組織開展旅遊行業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工作;
(二)督促、檢查旅遊業企業(包括旅行社、旅遊星級飯店、旅遊景區景點等)落實有關安全制度和措施;
(三)配合有關部門督促做好遊客聚集場所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十六條 政府法制部門職責:
(一)負責有關安全生產方面行政規範性檔案的備案審查;
(二)協同有關部門開展安全生產執法檢查;
(三)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安全生產行政複議案件。
第三十七條 政府新聞部門職責:
負責有關安全生產方面的新聞發布工作,及時發布安全生產的重大政策和生產安全事故信息,正確引導輿論導向。
第三十八條 人民防空部門職責:
(一)協助有關部門指導、監督人防工程建設及防汛、防火的安全工作,監督檢查所屬單位貫徹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情況,督促所屬單位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應急預案,落實安全防範措施,消除事故隱患;
(二)發布事故災情警報,制定人民防空通信及警報網的建設規劃和保障方案並組織實施;
(三)利用人防系統現有指揮平台、資源、設施和隊伍,參與防災救災和突發性事件應急處理。
第三十九條 糧食部門職責:
負責糧食系統的安全管理,監督糧庫、糧油生產經營單位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督促相關單位完善消防安全設施、加工裝備安全技術措施;組織糧油系統安全專項檢查,消除事故隱患。
第四十條 煤炭管理部門職責:
(一)負責煤炭生產許可證、礦長資格證的報批和檢查工作;
(二)嚴格按照國家和省制定的產業政策規劃礦區,審核新開辦煤礦企業條件;
(三)負責指導煤礦新技術新工藝的推廣示範工作;
(四)配合有關部門開展煤礦安全專項整治工作。
第四十一條 氣象部門職責:
負責重大災害性天氣的監測、預報、警報工作,及時發布天氣預警、預報信息;負責雷電災害安全防禦工作,組織防雷設施的安全檢查及雷電防護裝置的安全檢測;負責無人駕駛自由氣球和系留氣球、人工影響天氣作業期間的安全檢查和事故防範。
第四十二條 菸草專賣部門職責:
負責菸草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管理工作,督促菸草企業貫徹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完善安全生產條件,防範生產安全事故發生。
第四十三條 郵政管理部門職責:
負責郵政行業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加強對寄遞服務企業執行禁寄規定和收寄驗視規定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落實各項安全生產措施,保障郵政通信安全。
第四十四條 保險部門職責:
(一)負責指導各商業保險機構為安全生產提供相關保險服務,建立“安保互動”機制;
(二)指導各商業保險機構充分發揮保險的經濟補償功能,積極開展公眾責任險、人身意外傷害險以及有關安全生產的商業保險業務;督促有關保險機構及時按照規定對發生事故的單位及個人做好理賠服務,充分發揮保險的經濟補償功能。
第四十五條 供電部門職責:
負責電力行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監督檢查電力企業貫徹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情況,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規章制度,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消除事故隱患;組織開展電力行業安全生產大檢查、安全生產專項檢查,督促落實安全事故防範措施,組織對電力企業安全生產狀況進行分析、診斷、評估和評價。組織或參與電力安全生產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
第四十六條政府其他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落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責任。
第四章責任落實措施
第四十七條 縣人民政府每季度至少召開一次安全生產工作會議,由政府主要負責人或者委託政府分管負責人召集有關部門參加,分析、部署、督促、檢查本行政區域防範安全生產事故的工作,會議決定事項形成紀要。會議紀要應報地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會議確定的各項防範措施由縣人民政府督查機構跟蹤督查。
縣人民政府每年對各鄉(鎮)人民政府和縣有關部門落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責任情況實行年終考核。凡未落實安全生產責任,並由此造成事故的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依法依規追究責任,且嚴肅處理。
第四十八條 縣安委會對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各鄉(鎮)人民政府安全生產工作進行組織、指導和綜合督促。
(一)組織、指導、協調安全生產工作任務的貫徹落實,組織安全生產大檢查、聯合執法和專項整治;
(二)督促各鄉(鎮)人民政府和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落實情況,對工作不力的進行通報,並建議政府督查機構將其列入重點督查對象;
(三)下達安全生產指令和安全生產各項控制指標;
(四)對安全生產工作進行年度考核,向縣人民政府提出獎懲建議。
縣安委會各成員單位應當積極參加縣安委會組織的各項檢查、督查、宣傳活動,每季度向其報告安全生產工作情況。
第四十九條 縣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對本行政區域內容易發生安全事故的單位、設施和場所進行嚴格檢查,採取防範措施。容易發生較大安全事故的單位、設施和場所名單及其整改責任部門,由縣安委會明確。
第五十條 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對生產經營單位貫徹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有關部門在監督檢查中,應當互相配合,需共同開展檢查的,實行聯合檢查;分別進行檢查的,應當互通情況,對發現的問題應由相關部門處理的,應當及時移送相關部門並形成記錄備查,接受移送的部門應當及時進行處理。
有關部門在安全檢查時,應當將檢查的時間、地點、內容、發現的問題以及下達的執法文書、督促整改的情況做出書面記錄,採用錄音、錄像、照相等手段留下詳實證據,並由檢查人員和被檢查單位的負責人簽字;被檢查單位的負責人拒絕簽字的,檢查人員應當記錄在案,及時向部門負責人報告。
第五十一條 建立重大安全隱患整改指令督辦制度。對生產安全事故暴露出來的以及安全生產督查、檢查中發現的生產安全重大隱患,縣安委會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向縣政府有關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下達《整改指令書》,收到《整改指令書》的鄉(鎮)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負責落實整改。
重大安全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責令其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責令暫時停產停業或者停止使用;重大安全隱患排除後,經審查同意,方可恢復生產經營和使用;未排除的,不得恢復生產經營和使用。
第五十二條 建立隱患整改綜合執法制度。對拒不執行隱患整改指令或整改後仍達不到要求的,根據隱患所在單位的具體情況由縣安監、建設、公安、質檢、環保、工商等涉及的部門及時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理。
縣安委會辦公室對落實情況進行監督,對執法受阻的,要立即向地區有關部門和縣人民政府報告。
凡不按上述要求履行職責、導致事故發生的,要依法進行查處,嚴肅追究有關單位、部門和責任人的責任。
第五十三條 各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完善安全生產和自然災害預報預警預防體系,制定和完善自然災害應急預案。氣象、應急辦、安監、煤監、交通、農業、國土資源、水利、文體廣電、林業、建設、人防等部門應當建立災害性天氣、地質災害和生產安全事故監測和預警預報機制,形成部門聯動、信息共享的災害預防和救助體系,並加強災害性天氣尤其是局部地區、極端氣候及地質災害的監測預報,及時準確發布各類災害預警信息。
第五十四條 各鄉(鎮)人民政府及縣有關部門落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責任的情況應當納入領導幹部年度政績考核的重要內容,作為領導幹部、領導班子領導能力的主要指標及使用幹部的重要標準。
第五十五條 實行安全生產“一票否決”。各鄉(鎮)人民政府及縣有關部門沒有完成年度生產安全事故控制指標,取消評先評優資格。
各鄉(鎮)人民政府及縣有關部門凡涉及相關表彰獎勵的,應事先徵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意見。
第五十六條 各鄉(鎮)人民政府及縣有關部門未按本規定落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責任造成嚴重後果,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五十七條 本規定所稱主要負責人,系指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正職負責人,以及主持工作、代行正職職能的副職負責人。
第五十八條 本規定由縣安委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五十九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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