魚鱗圖冊

魚鱗圖冊

魚鱗圖冊是舊時為征派賦役和保護封建土地所有權而編制的土地登記簿冊。冊中將田地山塘挨次排列、丘段連綴地繪製在一起,標明所有人、四至,因其形似魚鱗而被稱為“魚鱗圖冊”。亦稱“魚鱗冊”、“魚鱗圖 ”、“魚鱗圖籍”、“魚鱗簿”。魚鱗圖冊對於中國土地制度史等領域的研究有著重要的價值和意義。

簡史

魚鱗圖冊魚鱗圖冊

宋時婺州等地即曾編造。 明洪武年間命各州縣分區編造。至民國、解放初年,仍然有具冊之舉。宋樓鑰《寶謨閣待制贈通議大夫陳公神道碑》:“熙寧……自有保甲法,魚鱗簿是也。”《明史·食貨志一》:“ 洪武二十年,命國子生武淳等,分行州縣,隨糧定區。區設糧長四人,量度田畝方圓,次以字號,悉書主名及田之丈尺,編類為冊,狀如魚鱗,號曰魚鱗圖冊。” 清黃宗羲《明夷待訪錄·田制三》:“魚鱗冊字號,一號以一畝準之,不得贅以奇零。如數畝而同一區者,不妨數號;一畝而分數區者,不妨一號。”《清史稿·食貨志一》:“尋又丈放鳳凰、岫巖、安東葦塘約十餘萬畝,按地編號,具魚鱗圖冊,事在光緒末年。”吳晗《朱元璋傳》第三章三:“張士誠從起兵到敗死,前後十四年,城破前他把徵收賦稅的魚鱗圖籍全部燒毀。”

歷史發展

魚鱗圖冊制度,是中國封建社會建立的科學的土地賦稅管理辦法,圖冊中詳細登記了每塊土地的編號、土地擁有者的姓名、土地畝數、四至、以及土地等級。還把每塊土地形狀繪製成圖,每冊前面又有土地的綜圖,仿佛魚鱗一般,因此稱“魚鱗圖冊”。最早出現在宋朝農業經濟較為發達的兩浙、福建等地。元末朱元璋初入徽境,採納休寧儒生朱升“高築牆、廣積糧、緩稱王”的進諫,為魚鱗圖冊的普及和完善奠定了牢固的基礎。明洪武十四年(公元1381年),朱元璋發現因土地隱匿給國家稅收造成損失的嚴重問題後,開始編造完整、詳細的魚鱗圖冊,在相當大的程度上摸清了地權、清理了隱匿。這是地政管理史上的一個巨大進步。

明初期的“魚鱗圖冊”

明代魚鱗圖冊,就其所登記的項目而言,已是相當完備的土地登記冊。它的編制,使賦役的徵收具備了確實根據,多少防止了產去稅存或有產無稅的弊端,使政府稅收有了保證,耕地及稅額也有所增長。據洪武十四年統計,全國土地面積是三百六十六萬七千七百多頃。到二十四年,增至三百八十七萬四千七百多頃;賦稅收入僅米麥一項,也由洪武十四年的兩千六百一十萬餘石,增至二十四年的三千二百二十七萬餘石。魚鱗圖冊的編制,對於鞏固高度專制主義中央集權國家的經濟基礎,曾發揮了較大的作用。

魚鱗圖冊魚鱗圖冊

明初洪武十四年推行里甲制度。在此基礎上,對全國人口按所從事職業,主要分為民、軍、匠三類,進行造冊登記。軍戶提供兵役、民戶提供賦役,匠戶的包涵名目繁多,有匠戶(手工業)、灶戶(煮鹽業)、甚至樂戶(娛樂業)等等。各種戶籍世襲固定,嚴禁私自逃亡換籍。明朝法律還將貶斥戶籍作為懲罰的手段。

明朝時,各種戶籍居民都有固定的住所,沒有“路引”,也即是基層政府開具的介紹信,任何人不得離開住所百里之外。對於占人口絕大多數的民戶,“十戶為保,百一十戶為里”。設立保長、里長作為基層組織形態,負責貫徹政府的法令、征斂稅賦。民戶的一切情況變更都要登記在冊。

保甲行政系統之外,朱元璋還特別重視道德控制,每個村子都設有“申明亭”、“旌善亭”,作為村民解決日常糾紛、表彰善行的地方。道德化的基層控制也是《大明律》刑法能夠在有明一代能夠達到國家長治久安的原因之一。

這種以戶為單位,每戶詳列鄉貫、姓名、年齡、丁口、田宅、資產等,逐一登記在冊的“賦役黃冊”,因封面用黃紙,故稱“黃冊”。明代的黃冊10年一造,每冊一式4份。分別上報中央戶部及省、府、縣有關機構。黃冊與魚鱗圖冊一起,是明代各級政府徵稅派役的基本依據。

明太祖朱元璋從建國初,即著手土地清丈、核定天下田賦,其數額列入《黃冊》即戶口冊,詳細登記各地居民的丁口和產業情況,每年審查一次。洪武二十年(公元1387年),在丈量土地的基礎上編制《魚鱗圖冊》,分魚鱗分圖及魚鱗總圖。魚鱗分圖以田塊為單元編制,每張分圖上繪有田塊形狀草圖,旁註坐落、面積、四至、地形及土質(平原、山地、水邊、下窪、開地、沃壤、瘠貧、沙荒、鹽鹼)等級,按照《千字文》順序編號,詳細登記每戶土地畝數和方圓四至,並繪有田產地形圖,以及所在都(相當於今鄉鎮)、圖(相當於今行政村)。另外圖上還設“分莊”一欄,用於土地買賣分割及父子兄弟分家時填寫。魚鱗總圖由各分圖田塊組成,田塊內注有田塊編號、面積及水陸山川橋樑道路情況,總圖上各田塊櫛比排列,看似魚鱗,故稱《魚鱗圖冊》。各圖的《魚鱗圖冊》經過匯總,形成以鄉為單位的總圖,再“合各鄉之圖,而成一縣之圖”。縣圖匯總之後,逐級上報到戶部,戶部則以各地匯總上報之圖,管理全國土地徵收田賦。

到洪武二十六年(1393),全國共核查出土地8507623頃。到明代中葉,由於賦稅苛重,人民紛紛逃亡,圖冊已紊亂失實。至弘治十五年(1502),全國登記在冊的土地只有4228058頃,109年間竟減少了一半,而官府原掌握的大量國有官田,此時只占民田的七分之一。

明萬曆“無錫縣魚鱗圖冊”

明代中期以後社會生產力進一步發展,農業、手工業中,商品經濟的因素日益增加。僱傭勞動開始向規模化、組織化發展。黃冊制度被破壞,明初推行的魚鱗圖冊與實際逐漸不相符合,流為具文。歷朝官員開始探尋財政改革之路。

萬曆六年(1578),內閣首輔張居正為扭轉明王朝經濟危機,決心改革賦役,最終在全國推行了

“一條鞭法”。

明萬曆九年“無錫縣魚鱗圖冊”明萬曆九年“無錫縣魚鱗圖冊”

這次改革是以丈田均賦開始。在奏請神宗批准後,明廷開展了繼洪武清丈之後的第二次全國土地清丈。凡莊田、民田、職田、盪地、牧地全部清丈。萬曆八年(1580)內閣對清丈工作提出八項要求,清丈工作由布政使司及府、

州、縣負責;嚴查隱佔之土地和漏稅之田產,追繳欠稅。各縣清賬事宜由知縣主持。經過三年的努力,完成了土地的重新丈量和登記造冊,全國土地恢復到7013976頃,比弘治年增加近300萬頃,並於萬曆九年(1581)編製成新的《魚鱗圖冊》(見右圖)。

這張萬曆九年江蘇無錫縣魚鱗圖冊,見證著明代地籍發展史的進步。是中國歷史上土地登記制度的重大改革與完善。體現在登記辦法嚴密,土地登記底冊(魚鱗圖冊)與賦稅底冊(戶口冊亦稱黃冊)分開。並以田為母,以人戶為子自成獨立系統。減少了隱漏,提高了土地統計質量。且形成了一整套的地籍管理制度。當年就為研究明代土地管理制度和地籍現代化的實現,提供了有益的借鑑。

清(徽州)“休寧魚鱗圖冊”

清朝建立後,魚鱗圖土地賦稅管理法已名存實亡。但仍有徽州休寧一地編修較好。

清初,王公貴族的圈地、“三蕃”霸據及鼓勵地方鄉坤墾荒的政策,客觀上造成了土地兼併。於是,清朝順治四年(公元1647年)和康熙二年(公元1663年)再度重新編造、補造魚鱗圖冊。現存“休寧魚鱗圖冊”就是這一時期編修的,在以後的土地賦稅管理中起了巨大的作用,被後人精心修補,妥善保存,一直使用到民國末期。

“休寧魚鱗圖冊”,在縣城4隅以天干編號,都圖則採用“千字文”編號。開本大小不等,內容、格式亦有細微之異。圖冊載明了所有田畝方圓、四周界至、土地沃瘠、戶主姓名,以及以後300多年的使用過程中業主變化、掛稅轉移記錄。它在承認和保護封建土地所有權的基礎上,要求業主按畝納稅。凡圖冊上登記的土地一旦買賣,都要向地方政府辦理田賦過割手續。因而記錄的內容相當詳細。

“休寧魚鱗圖冊”真實反映了徽州私有土地管理中的土地轉讓、租佃、買賣、課稅等關係,是研究徽州當時農村經濟狀況、農業墾荒政策、水利灌溉、土地測繪,以及田地轉移頻率、節奏等課稅依據,也是研究徽州商業和徽州農業之間關係的有力佐證。作為人類歷史記憶的共同遺產,今天受到了全世界越來越多的檔案學家、史學家的青睞。

價值

魚鱗圖冊史料價值,體現在幫助專家開展了諸如土地制度等問題的研究,這方面的工作尚屬初步。研究者利用十分有限的魚鱗圖冊資料,已經取得了重要的成果。 章有義利用中國社會科學院經濟研究所所藏的江蘇長洲三冊魚鱗簿,結合各時期基本史料,對相關地區的土地占有關係進行了深入研究,得出一些重要的結論。如從長洲魚鱗簿中所見地權分配情況,可推論其對於整個蘇州地區所具有的一定的代表性。

專家認為:蘇州“由康熙初年(5—15年)至1949年,二百七八十年間,地主(包括富農)同農民占地的比率幾乎穩定在65:35。看來,人們構想的地主所有制支配下地權不斷集中的必然性,在這裡沒有得到證實”;“在地權比較集中的蘇州,小土地所有者的土地尚且占有不容忽視的比重,其他地區更可想而知。這就提醒我們,在研究中國封建土地關係時,不應無視小土地所有者即自耕農的問題。可以說 小土地所有一直占有相當大的比重,乃是中國封建土地制度的一個特色。如果把地主和佃農的關係當作土地關係的全部,那就未免片面,過於簡單化了。即使就租佃關係而言,也可能發生在小土地所有者和無地戶之間,甚至小土地所有者之間。某些地區地權比較分散而租佃關係卻比較發達,原因就在這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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