體育總局、教育部關於印發國家級體育傳統項目學校評定辦法、標準及評分的通知

國家級體育傳統項目學校評定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體育傳統項目學校的建設和管理,促進體育傳統項目學校的健康發展,根據《體育傳統項目學校管理辦法》,制定此辦法。
第二條 國家體育、教育行政部門根據共同制訂的《國家級體育傳統項目學校評定標準》(以下簡稱“標準”),評定並命名“國家級體育傳統項目學校”。
各省(區、市)體育、教育行政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國家級體育傳統項目學校的初步審定工作。
第三條 國家級體育傳統項目學校評定工作、複查工作,每四年進行一次。
第四條 符合標準要求的各省(區、市)級體育傳統項目學校,可以書面形式向本省(區、市)體育、教育行政部門提交評定國家級體育傳統項目學校的申請。
第五條 各省(區、市)體育、教育行政部門根據標準,進行初步審定。並將符合標準的學校作為“國家級體育傳統項目學校”備選學校向國家體育、教育行政部門申報。
第六條 國家體育、教育行政部門組織專家評審組,對上報的“國家級體育傳統項目學校”備選學校進行審核評定。
第七條 通過審核評定的備選學校,由國家體育、教育行政部門命名為“國家級體育傳統項目學校”,並予以表彰獎勵。
第八條 已被評定為“國家級體育傳統項目學校”的,經複查不再符合標準的,取消其稱號。
第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國家級體育傳統項目學校評定標準及評分
一、基本條件(20分)
(一)領導重視(4分)
1.學校領導重視體育傳統項目工作,列入學校議事日程。建立由校領導直接負責的管理機構,並有相應的管理辦法和規章制度。(1分)
2.學校把體育傳統項目工作業績納入年終考核內容。(2分)
3.學校制定的體育傳統項目發展規劃、工作計畫應具有科學性、創新性、可行性,並列入學校教育發展規劃。(1分)
(二)師資配備(3分)
1.按國家規定配齊體育教師。(1分)
2.有專職的體育傳統項目訓練教師。(2分)
(三)場地器材設施(5分)
1.學校體育器材必須符合國家體育器材配備的標準。(2分)
2.根據開展的體育傳統項目配有能夠滿足教學、專項訓練和正式比賽要求的場地器材設施。(3分)
(四)經費保障(5分)
1.學校體育經費必須按國家規定由學校教育事業費列支,其比例不低於已定的年度教育經費預算總量的2%。(2分)
2.學校必須保證體育傳統項目訓練、競賽及帶訓教師的補貼經費,做到專款專用。(3分)
(五)招生政策(3分)
保證體育傳統項目的招生生源,具有體育特長生特招政策。(3分)
二、工作要求(30分)
(一)普及性體育活動(10分)
1.按照國家課程計畫規定,課外活動開齊課時,做到有計畫、有組織,科學、合理、有序,並不斷提高質量。保證學生每天 1小時體育活動。(2分)
2.學校必須實施《國家體育鍛鍊標準》――(學生體質健康標準)施行辦法,適齡學生合格率占學校學生總數的95%以上。(2分)
3.堅持從實際出發,因地制宜開展形式多樣的傳統體育活動,並堅持民眾性、廣泛性、趣味性。有計畫地把傳統項目活動納入體育教學和課外體育活動中。(2分)
4.學校學生參加體育傳統項目活動的人數占學校學生總數的80%以上。(2分)
5.學校場館設施必須有計畫、有步驟地向社會開放。(2分)
(二)課餘訓練(8分)
1.遵循青少年兒童生長發育規律和生理、心理特點,進行科學的系統訓練。(2分)
2.必須建立不同年齡體育傳統項目代表隊。(2分)
3.校代表隊具有訓練工作計畫。保證每周訓練3次以上,每次訓練不少於90分鐘。(2分)
4.充分利用雙休日、寒暑假組織集中訓練。(2分)
(三)競賽(7分)
1.有計畫地開展體育傳統項目競賽活動。班級、年級、校際之間比賽形成制度。(2分)
2.學校每年度舉辦1次以上以體育傳統項目為主的運動會。(2分)
3.校級代表隊積極參加上級體育、教育行政部門組織的體育競賽活動。(3分)
(四)學生運動員的管理(5分)
1.認真抓好學生運動員思想品德和文化學習工作。(2分)
2.建立校級代表隊檔案庫。對學生運動員的身體機能和運動技術水平等情況進行儲存,並對其跟蹤調查。(3分)
三、工作成效(50分)
(一)學校體育工作處於所在省(區、市)示範地位。(3分)
(二)全體學生必須掌握本校傳統項目的知識和技能。(2分)
(三)培養與輸送(20分)
學校必須注重體育人才的培養,保證每年向上一級體育項目傳統學校、各級業餘體校、運動學校、省(區、市)優秀運動隊、大專院校等輸送體育後備人才。( 20分)
(四)運動成績(20分)
1.校代表隊在本省(區、市)體育項目比賽中成績名列前茅,並在全國及國際比賽中成績優秀。(12分)
2.不斷提高學生運動員技術水平,每年要培養出等級運動員。(8分)
(五)表彰與獎勵(2分)
學校和個人在開展學生體育活動、培養體育後備人才等方面受到過各級體育、教育行政部門表彰。( 2分)
(六)科研成果(3分)
學校和個人體育科研成果或論文在省(區、市)級以上刊物或論文報告會上發表。(3分)
各省(區、市)體育、教育行政部門自行制定本地區的評分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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