驗槽

驗槽

驗槽是建築物施工第一階段基槽開挖後的重要工序,也是一般岩土工程勘察工作最後一個環節。

基本信息

內容

(1)校核基槽開挖的平面位置與槽底標高是否符合勘察、設計要求。

(2)檢驗槽底持力層土質與勘察報告是否相同。

(3)當發現基槽平面土質顯著不均勻,或局部存在古井、菜窖、墳穴、河溝等不良地基,可用釺探查明其平面範圍與深度。

(4)檢查基槽釺探結果。

目的

(1) 檢驗勘察成果是否符合實際

通常勘探孔的數量有限,布設在建築物外圍輪廓線4角與長邊的中點。基槽全面開挖後,地基持力層土層會完全暴露出來,首先檢驗勘察成果與實際情況是否一致,勘察成果報告的結論與建議是否正確和切實可行,地基土層是否到達設計時由地質部門給的數據的土層,是否有差別,如有不相符的情況,應協商解決,修改設計方案,或對地基進行處理等措施。

(2)基礎深度是否達到設計深度,持力層是否到位或超挖,基坑尺寸是否正確,軸線位置及偏差、基礎尺寸是否符合設計要求,基坑是否積水,基底土層是否被擾動。

(3)解決遺留和新發現的問題

有時勘察成果報告遺留當時無法解決的問題,例如,某地質勘查單位對一幢學生宿舍樓的岩土工程勘察工作時,場地上有一戶居民,不讓進院內鑽孔,成為一個遺留問題,後來在驗槽中解決。

意義

驗槽是為了普遍探明基槽的土質和特殊土情況,據此判斷異常地基是否需要進行局部處理:原鑽探是否需補充,原基礎設計是否需修正,對自己所接受的資料和工程的外部環境進行確認。基坑驗槽應在施工單位自檢合格的基礎上進行。施工單位確認自檢合格後提出驗收申請,由總監理工程師或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組織建設、監理、勘察、設計及施工單位的項目負責人、技術質量負責人,共同按設計要求和有關規定進行。

工作開展

驗槽工作,尤其是岩土專業的技術人員驗槽細緻與否,是關係到整個建築安全的關鍵。每一位工程技術人員,對每一個基槽,都應作到慎之又慎,決不能出現任何疏忽,不能放過任何蛛絲馬跡。 在建築施工時,對安全要求為二級和二級以上的建築物必須施工驗槽。

驗槽時的資料和條件

驗槽時必須具備的資料和條件:1 勘察、設計、質監、監理、施工及建設方有關負責人員及技術人員到場; 2 附有基礎平面和結構總說明的施工圖階段的結構圖;3 詳勘階段的岩土工程勘察報告; 4 開挖完畢、槽底無浮土、鬆土(若分段開挖,則每段條件相同),條件良好的基槽。

驗槽前準備工作

驗槽前的準備工作:1 察看結構說明和地質勘察報告,對比結構設計所用的地基承載力、持力層與報告所提供的是否相同; 2 詢問、察看建築位置是否與勘察範圍相符;3 察看場地內是否有軟弱下臥層;4 場地是否為特別的不均勻場地、勘察方要求進行特別處理的情況;而設計方沒有進行處理;5 要求建設方提供場地內是否有地下管線和相應的地下設施; 6 場地是否處與采空影響區而未採取相應的地基、結構措施。

具體步驟

驗槽時一般應按下列方法、步驟進行:

(1)清槽

驗槽前要清槽,應注意以下幾點:

① 設計要求應把槽底清平,槽幫修直,土清到槽外。

② 觀察及釺探基槽的過軟過硬部位,要挖到老土。

③ 柱基如有局部加深,必須將整個基礎加深,使整個基礎做到同一標高。條形基礎基槽內局部有問題,必須按槽的寬度挖齊。

④ 槽外如有墳、坑、井等,如在槽底標高以下基礎側壓擴散角範圍內時,必須挖到老土,加深處理。

⑥ 基槽加深部分,如果挖土較深,應挖成階梯形。

(2) 觀察驗槽

工地驗槽主要是以現場觀察為主,一般現場觀察驗槽重點放在用肉眼觀察己挖地基的土質,看這些土是不是合乎設計要求。觀察時,先看原基地是不是有變動,有沒有浮土覆蓋層,如遇到覆蓋層或表面出現了己經風乾了的、水浸濕過的,或受凍過的土層,應當剷除,一定要找到原基土。當確認為原基土後,應查看該土層是不是設計要求的那種土,有沒有帶草根、樹皮、垃圾的回填土,土的顏色與其它土是不是有明顯差別,有無過乾或濕的土,有無過硬的土,如遇到這些常見土質情況,必須局部下挖,進行分析,最後確定到達老土層深度,並採取相應的局部加固措施,對重點部位更要詳細觀察,在柱基牆角、承重牆下以及其它受力較大部位,通常需進行詳細的全面觀察。一般是觀察地基土的結構、孔隙、濕度、含有物等,並做出判定。

基礎施工平面圖的說明中常有這樣一句:基礎必須坐落在老土以下≥500毫米的土層上。它的含義是基礎不準坐落在回填土層上,也不準坐落在老土層的頂面上,只準坐落在老土層面往下≥500毫米深度處。這一條要求很重要。

根據老土和回填土的組成及特徵,在一般情況下就可以鑑別它們了,當然,特殊情況還必須通過試驗來鑑別。野外鑑別的主要方法如下:

① 用眼看,用手捏,用釺觸,用鎬掘,老土給人的感覺是密實,堅硬,回填土給人的感覺是鬆散,鬆軟。

② 老土的組成比較單純,回填土的組成比較混雜,雜填土當中往往含有建築垃圾、工業廢料或生活垃圾。

③ 老土層理比較明顯,回填土沒有層理或層理不明顯。

④ 老土卵石窩面光滑,回填土卵石窩面不夠光滑,有時呈蜂窩或麻面狀。

⑤ 老土表面往往有植物層,因此老土與回填土之間往往形成明顯的界面。

⑥ 老土頂層的顏色與回填土的顏色往往不同。

⑦ 同一類土,老土滲水性差;回填土滲水性強。因此,對粘性土來講,當有水時,老土含水少,回填土含水多。所以,回填土鑽釺比老土嚴重。

⑧ 同一類土,當挖基槽時,回填土容易塌方,老土不易塌方;回填土穩定邊坡的坡度緩,老土穩定邊坡的坡度陡。

觀察驗槽只能對槽底表面土層進行檢查,而對槽底表面以下一定深度的土質變化情況就無法判別。因此,必要時還要進行釺探或鏟探。

(3)釺探或鏟探

釺探是將一定長度的鋼釺打入槽底的基土內,根據每打入一定深度的擊數來判斷地基地質情況的一種簡單勘察方法。

鏟探採用洛陽鏟進行探查,一般每3-5鏟看一次土,查看土質變化和含有物的情況,遇到土質有變化或含有雜質,應測量深度並用文字記錄清楚。遇到古墓、地道、廢井等,應縮小鏟孔距離,細查其大小、深淺、形狀,並在鏟孔平面圖中標明,處理完後應盡塊填土夯實。

無法驗槽情況

無法驗槽的情況: 有下列條件之一者,不能達到驗槽的基本要求,無法驗槽:

(1) 基槽底面與設計標高相差太大。

(2) 基槽底面坡度較大,高差懸殊。

(3)槽底有明顯的機械車轍痕跡,槽底土擾動明顯。

(4) 槽底有明顯的機械開挖、未加人工清除的溝槽、鏟齒痕跡。

(5) 現場沒有詳勘階段的岩土工程勘察報告或附有結構設計總說明的施工圖階段的圖紙。

推遲驗槽情況

推遲驗槽的情況 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應推遲驗槽或請設計方說明情況:

(1) 設計所使用承載力和持力層與勘察報告所提供不符。

(2) 場地內有軟弱下臥層而設計方未說明相應的原因。

(3) 場地為不均勻場地,勘察方需要進行地基處理而設計方未進行處理。

淺基礎驗槽

深、淺基坑的劃分,在我國還沒有統一的標準。一般就建築物來說,淺基礎是指埋深小於基礎寬度的或小於一定深度的基礎,國外建議把深度超過6m(20ft)的基坑定為深基坑,國內有些地區建議把深度超過5m的基坑定為深基坑。本文採用此種方法,即基礎埋深小基礎寬度、深度小於5m的基坑為淺基坑。

一般情況下,除質控填土外,填土不宜作持力層使用,也不允許新近沉積土和一般粘性土共同作持力層使用。因此淺基礎的驗槽應著重注意以下幾種情況:

(1) 場地內是否有填土和新近沉積土;

(2) 槽壁、槽底岩土的顏色與周圍土質顏色不同或有深淺變化;

(3) 局部含水量與其它部位有差異;

(4) 場地內是否有條帶狀、圓形、弧形(槽壁)異常帶;

(5)是否有因雨、雪、天寒等情況使基底岩土的性質發生了變化;

(6) 場地內是否有被擾動的岩土;

(7) 填土的識別: ① 土內無雜物,但也無節理面、層理、孔隙等原狀結構;② 局部土體顏色與槽內其它部位不同,有可能是在顏色較淺部位的填土顏色較深,也可能是深色部位填土的顏色較淺; ③包含物與其它部位不同,以粘性土為主的素填土主要表現在鈣質結核的含量與其它部位的明顯差異上; ④土內含有木炭屑、煤渣、磚瓦陶瓷碎片、碎石屑等人類活動遺蹟(尤其是木炭屑應仔細辮認);⑤ 土內含有孔隙、白色菌絲體等原生產物,仿佛是原狀土,但孔隙大而亂,排列無規則,土質鬆散; ⑥以粗粒土為主要場地,主要表現在礦物成分與其它部位有所差異,粒徑差異明顯,充填物的不同等;⑦所含鈣質結核是否光潔,是否為次生或再搬運所致;

(8) 新近沉積土的識別:新近沉積土具有承載力低、變形大、有濕陷性等特點(在大部分情況下,其力學性質不如沉積時間10年以上的素填土),可能會產生較大的不均勻沉降,對建築物有較大的危害。但在勘察工作中,由於孔內取土的限制,有時不能全部辨認出,在基礎驗槽時應特別加以注意。 ①堆積環境:主要存在於土、岩丘的坡腳和斜坡後緣,沖溝兩側及溝口處的洪積扇和山前坡積地帶,河道拐彎處的內側,河漫灘及低階地,山間凹地的表部,平原上被淹埋的池沼窪地和沖溝內。 ②顏色:一般表現為灰黃、黃褐、棕褐,常相雜或相間。 ③結構:土質不均、鬆散,大孔排列雜亂。常混有岩性不一的土塊,多蟲孔和植物根孔,鍬挖容易。 ④包含物:常含有機質,斑狀或條帶狀氧化鐵;有的混砂、礫或岩石碎屑;有的混有磚瓦陶瓷碎片或朽木片等人類活動的遺物,在大孔壁上常有白色鈣質粉末。在深色土中,白色物呈菌絲狀或條紋狀分布;在淺色土中,白色物呈星點狀分布,有時混鈣質結核,呈零星分布。

(9) 地基基礎應儘量避免在雨季施工。無法避開時,應採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地面水和雨水進入槽內,槽內水應及時排出,使基槽保持無水狀態,水浸部分應全部清除。

(10) 嚴禁局部超挖後用虛土回填。

(11) 本地區季節性凍土的凍深為0.40m,因此基礎埋深從自然地面起不得小於0.40m。

(12) 當建築場地為耕地(草地)時,一般耕土深度在0.6~0.7m之間,因此基礎埋深不得小於0.70m。

深基礎驗槽

就建築物來說,深基礎是指基礎埋深大於其整體寬度且超過5m的基礎(包括樁基、沉井、沉管、管柱架等形式)。本文深基礎指當基坑深度超過5m(含5m)時所對應的基礎。 當用深基礎時,一般情況下出現填土的可能性不大,此時應著重查明下列情況:(1) 基槽開挖後,地質情況與原提供地質報告是否相符。 (2) 場地內是否有新近沉積土。(3)是否有因雨、雪、天寒等情況使基底岩土的性質發生了變化。 (4)邊坡是否穩定。 (5)場地內是否有被擾動的岩土。 (6)地基基礎應儘量避免在雨季施工。無法避開時,應採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地面水和雨水進入槽內,槽內水應及時排出,使基槽保持無水狀態,水浸部分應全部清除。(7)嚴禁局部超挖後用虛土回填。

複合地基驗槽

複合地基是指採用人工處理後的,基礎不與地基土發生直接作用或僅發生部分直接作用的地基,與天然地基相對應。包括用換土墊層、強夯法、各種預壓法(先期固結)、灌漿法、振沖樁法、擠密樁法處理等 複合地基的驗槽,應在地基處理之前或之間、之後進行,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

(1) 對換土墊層,應在進行墊層施工之前進行,根據基坑深度的不同,分別按深、淺基礎的驗槽進行。經檢驗符合有關要求後,才能進行下一步施工。

(2) 對各種複合樁基,應在施工之中進行。主要為查明樁端是否達到預定的地層。

(3) 對各種採用預壓法、壓密、擠密、振密的複合地基,主要是用試驗方法(室內土工試驗、現場原位測試)來確定是否達到設計要求。

樁基驗槽

對樁基的驗槽,主要有以下兩種情況:

(1) 機械成孔的樁基,應在施工中進行。乾施工時,應判明樁端是否進入預定的樁端持力層;泥漿鑽進時,應從井口返漿中,獲取新帶上的岩屑,仔細判斷,認真判明是否已達到預定的樁端持力層。

(2)人工成孔樁,應在樁孔清理完畢後進行。 ①對摩擦樁,應主要檢驗樁長;② 對端承樁,應主要查明樁端進入持力層長度、樁端直徑;③ 在混凝土澆灌之前,應清淨樁底鬆散岩土和樁壁鬆動岩土;④ 檢驗樁身的垂直度;⑤ 對大直徑樁,特別是以端承為主的大直徑樁,必須作到每樁必驗。檢驗的重點是樁端進入持和層的深度、樁端直徑等。

樁端全斷面進入持力層的深度應符合下列要求:對於粘性土、粉土不宜小於2d,砂土不宜小於1.5d,碎石土類不宜小於1d;季節凍土和膨脹土,應超過大氣影響急劇深度並通過抗撥穩定性驗算,且不得小於4倍樁徑及1倍擴大端直徑,最小深度應大於1.5m。對岩面較為平整且上覆土層較厚的嵌岩樁,嵌岩深度宜採用0.2d或不小於0.2m。 樁進入液化層以下穩定土層中的長度(不包括樁尖部分)應按計算確定,對於粘性土、粉土不宜小於2d,砂土類不宜小於1.5d,碎石土類不宜小於1d,且對碎石土、礫、粗、中砂,密實粉土,堅硬粘土尚不應小於500mm,對其它非岩類土尚不應小於1.5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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