騙婚

騙婚

騙婚--讀音為pian hun,是以婚姻為誘餌詐欺錢財,或用欺騙手段締結可撤銷婚姻的行為,俗稱“放鴿子”是最常見的婚姻詐欺形式 一方故意隱瞞欺騙對方不利結婚情況,債務糾紛、性取向、家庭情況、婚史、身體缺陷或疾病等。

基本信息

簡介

騙婚

【讀音 pian hun

釋義 “騙婚” 行騙者,可依據國家合法的婚姻登記程式,或以婚姻為誘餌的形式,來詐取他人的財物、或用欺騙手段締結可撤銷婚姻、或同性戀與不知其性向男子,女子結婚的行為。

示例 犯罪嫌疑人利用合法的婚姻為幌子,來騙取合法的婚姻登記,這是詐欺犯罪中的一種比較特殊的案件。當前,詐欺者的目標,主要集中在老年人和貧困人群的婚姻詐欺上,詐欺案件呈上升態勢。騙婚與婚騙,其詞義相同。

婚姻詐欺,簡稱婚騙,是以婚姻為誘餌詐欺錢財,俗稱“放鴿子”是最常見的婚姻詐欺形式。婚姻詐欺已經演變成利用真實身份和證件進行合法登記結婚的新型詐欺,這種也是最難打擊的。

什麼是虛構事實、隱瞞真相

刑法上的虛構事實,就是指捏造並不存在的事實,騙取他人信任,可以是虛構全部的事實,也可以是虛構部分事實。隱瞞真相則是指掩蓋客觀存在的某種事實,這種事實如果為他人知道,便不會將財物交給犯罪分子。

我國《婚姻法》對借婚姻騙取財物之規定

我國《婚姻法》規定,借婚姻騙取財物超出了借婚姻索取財物的範圍,可根據具體情況按詐欺行為以刑律處理。

目前,我國的《婚姻法》對以合法婚姻形式詐欺他人財物的不法行為沒有明確的法律條文規定,這使得眾多的不法分子鑽了法律的空子,從而利用合法婚姻形式詐欺他人的財物。

騙婚的特點和定性

根據我國婚姻法第十條的規定,重婚的,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未到法定婚齡的婚姻,為無效婚姻。在現行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中,騙婚人與被騙人的婚姻關係並非無效婚姻。

婚姻法第十一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條規定了脅迫婚姻的可撤銷制度。所謂脅迫婚姻,是指行為人以給另一方當事人或者其近親屬的生命、身體健康、名譽、財產等方面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另一方當事人違背真實意願結婚的情況。受脅迫一方的婚姻關係當事人可以自結婚登記之日起1年內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顯然,騙婚關係也不屬於婚姻法中可撤銷的婚姻。

可見,根據現行婚姻法及相關司法解釋,騙婚既不屬於婚姻法中的無效婚姻,也不屬於婚姻法中的可撤銷婚姻,因此,只能屬於婚姻法中的合法婚姻。不過,這種定性有悖於常理。

婚姻法中騙婚的處理

現行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對因不同形態的婚姻發生的糾紛規定了不同的處理制度,即無效婚姻的宣告制度、脅迫婚姻的可撤銷制度、合法婚姻的離婚制度。

基於騙婚是合法婚姻的定性,在現行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的框架內處理,只能通過離婚的途徑。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了人民法院準予當事人離婚的條件,即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經調解無效,才準予離婚。從婚姻法第三十二條可以看出,感情破裂標準是準予離婚的唯一標準。在騙婚案件中,欺騙者以騙取錢財為目的,與被騙人沒有感情可言,也根本談不上感情破裂。

若被騙人要求返回財產的訴訟請求又如何適用法律。根據婚姻法第三條規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了在以下情形下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制度: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2.雙方辦理結婚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3.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但騙婚,前兩項已是既成事實,被騙人若不能為“因給付導致自己生活困難”舉證,返還財產的訴訟請求就得不到支持。這顯然有失公允。

總之,在現行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的框架內對本案的騙婚進行定性時,其定性有悖於常理;處理因騙婚引起的糾紛時,很難適用到最恰當的規定,處理結果也將顯失公平。

用民法規定處理騙婚糾紛的合理性

那么要通過怎樣的法律制度才能公正處理騙婚糾紛呢?法律具有評價的功能,同時法律也是評價的標準。這就意味著,當採用不同評價標準的法律來評價同一行為時,往往會得出不同的結論。

有關婚姻方面的權利是自然人民事權利的一部分,而民事活動必須遵守法律。我國民法通則第五十八條規定,民事行為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為無效民事行為。在騙婚案件中,欺騙者的行為是以與被騙人結婚的合法形式掩蓋騙取後者財產的非法目的的行為。依據民法通則第五十八條的規定,該行為為無效民事行為,因此而締結的婚姻應為無效婚姻。做出這樣的結論,與現行婚姻法規定的無效婚姻並不矛盾。婚姻法第十條規定的無效婚姻情形,之所以成為無效婚姻,是因為這些情形下的婚姻違反了婚姻法第三條、第六條、第七條中關於禁止重婚、法定婚齡、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不應結婚的疾病等強行性法律規定,而婚姻法的這些規定是民法通則第五十八條中關於民事行為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為無效民事行為的規定在婚姻法中的具體化。同時,婚姻法的這些規定並不排斥民法通則第五十八條中關於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民事行為為無效民事行為的規定在婚姻法中的適用。

在騙婚案件中,如果適用民法通則第五十八條關於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民事行為為無效民事行為的規定來處理,宣告婚姻無效,適用法律則更加貼切,對當事人權利保障更充分,被騙人可以民事行為無效為由請求返還財產。

因此,基於以上分析,應當在民法通則的框架內建立騙婚的無效宣告制度;這樣才能公正地處理騙婚引起的糾紛,同時,對騙婚宣告無效也有利於追究有關人員的刑事責任。而如果判決離婚,則詐欺人騙取被騙人財產的行為則不宜作刑事處分,因為離婚是合法的婚姻關係因夫妻感情破裂而解除的方式。

騙婚與法律的無助

“騙婚”一詞多出現在現代社會經濟發達的歷史階段。新中國成立前,由於總體經濟發展落後,封建社會長期實行一夫一妻多妾制,社會中“騙婚”的事極少。在社會主義建設的初、中期階段,由於社會經濟發展緩慢和國家嚴格的法律制約,構成了“一夫一妻”制度的嚴格約束。

一、“騙婚”的主要形式

他們往往採取合理合法的形式,不顧及他人的切身利益,來騙取自身經濟的提升。在這部分騙婚的人群中,女性不多,主要是男性。

1.男性騙婚,多為同性戀,GAY騙婚,我國有近數千萬男同性戀與女性結婚,有的女性面臨家暴,有的患上“愛滋病”,有的想離婚卻因被脅迫而不成

在中國,有80%以上的同性戀男性,出於家庭與個人的種種原因,考慮與異性結婚,在婚前,他們並不會向自己未來的妻子坦誠表明性取向。

還因為婚姻對男方的巨大紅利,男同性戀騙婚已經成為了中國騙婚的最主要的形式。

男性騙婚還有可能因為自身經濟條件差,年輕,相貌出眾。其選擇的主要是生活比較富裕、年歲比較大、離異、單身和有子女的女性對象,通過正式的法律程式獲得國家認可的婚姻手續。他們並不在乎女方的容貌和年齡,目的只是財產。當把女方的財產騙到手之後,就會很快提出離婚,從而獲得合法婚姻下的巨額經濟財富補償。或者說,他們在結婚之前,就已經與原未婚妻訂好了攻守同盟,一旦得手便會與原女友再次組建家庭。還有一種是,在獲得妻子的同意之後,製造合法的假離婚,對另一女性實施“騙婚”,以獲取豐厚的財產。男性騙婚是騙財又騙色,同時還可以依據女方的社會地位獲得一定的社會發展籌碼,縮短其人生的奮鬥歷程。

另一方面,對於老齡婦女實施高年齡段騙婚,其年齡之差在30歲左右。結婚後一旦女方死亡,他就會獲得巨額財產的合法繼承權,使女方的兒女無法得到法律上的援助。按中國的現行婚姻法,死者的父母、配偶、子女都是第一順序繼承人。

根據中國社會發展階段的不同,國家的法律制度應該與時俱進,做一些適當的調整。應規定再婚夫妻雙方的婚前財產另一方不得繼承,只有婚後的財產才能繼承。婚前的財產必須由雙方的兒女繼承。只有這樣,社會才會和諧,使婚前的兒女權益得到公正的保障。

2.女性騙婚。在我國現階段,女性的騙婚現象沒有男性嚴重,騙婚很多導致兒女對家庭財產的糾紛案件層出不窮。然而,就一般來說,人到老年,失去了人生伴侶,就會感覺到孤獨與無助,即便有兒女依偎在身旁,也缺少了另一份情感。生活中的諸多不便,帶來的是人到晚年的寂寞和孤獨,但願半路夫妻情意纏綿相伴終生。但現實生活中不盡如人意的事情太多太複雜。

現代社會中的女性騙婚有很多變種。

(1)假離婚。由於家境貧寒,女方在徵得丈夫的同意後,簽署虛假的離婚協定,得到國家婚姻管理部門的認可後,再尋找具有豐厚財產和退休金的高齡單身以及兒女不在身旁的獨居男人,或想再婚且不願與兒女共同生活的老年人,以誘導和欺騙手段登記結婚。

(2)騙取準生證,女性成為某人的小三後,還甘心情願地為情人生子,但她們逼於世俗的壓力,希望體面地生活,就不惜採取騙婚的手段,取得準生證。

(3)另外,因為女方的老伴已故或者真正離異,又沒有能力來供養子女,便尋求再婚來得到家庭經濟的補充。

(5)騙婚,也是造成重婚罪的主要原因之一。在比較貧困的地區,由於經濟發展落後,家境貧寒,有的農村婦女無意或有意地走上犯罪的道路。以矇騙的手法實施婚姻詐欺,對被騙者揚言自己是獨身或者離異、丈夫已故等,來獲得他人的同情。往往是以保姆的身份或不領取結婚證與他人同居,以最為惡劣和卑鄙的手段來騙取別人的錢財。其中包括利用合法的手段來誘騙老年人實施財產轉移,因為人到老年,病態纏身,神智欠佳,又伴有老年性痴呆症等因素,所以虛假的“合法”的婚姻詐欺才會得手。

(4)在騙婚案件中,也有由於兒女的不孝而使老年人再婚的,這在社會中也是較普遍的。

“騙婚”給社會帶來了嚴重的不穩定因素。由於國家的法律不健全,有漏洞可鑽,所以騙婚成了現代法律無法制約的難題。

二、騙婚實例

在社會中,曾經出現過由於再婚而引發的不道德行為:

有一位70歲左右的老人,身邊只有一位女兒,老伴已故。一直想再婚,並通過朋友的介紹成婚。一年後病重,臨終時將家中的所有財產以遺書的形式送給了再婚的老伴,並囑託說:“在我死前,想見一下我惟一的親生女兒,你給她打電話叫她回來。”過後,他的老伴說:“我給她打了電話,可一直打不通,也找不到她。”病重的老人又說:“那你就告知公安局派出所,讓公安局幫忙就可以了。”最終老人在臨死前也沒有能夠見他的女兒一眼。一天,他的女兒想回家看望自己的父親,一進家門就覺得氣氛不對,一眼就看到了父親的遺像。這突如其來的事態讓她真的不敢相信自己可愛的父親已經故去。於是,她就問繼母:“我父親啥時死的?你為什麼不告訴我?”繼母竟然說:“我就是不告訴你!讓我打電話,我不打。讓我給公安局打電話,我也不打。氣死你!”她還說:“你給我滾出去!家裡的財產都是我的了,你那死鬼的父親把財產都給我了,你走吧!”女孩含著眼淚離開了自己居住多年的家,再也沒能見到自己的親生父親。

三、堵住法律漏洞,制止騙婚

實施騙婚的主要目的是財產。如何才能制止這種不良的社會風氣呢?只有徹底改革現行的婚姻法,堵住法律的漏洞,才能使社會健康發展。

改革婚姻法,可以從下面幾點中來做些探討:

(1)凡是夫妻婚後的雙方財產,應視為包括兒女在內的全家共有。

(2)如果夫妻一方死亡或離異,其財產須由全體家庭所有成員共同處分。

(3)繼父和繼母不能繼承現配偶的財產。

(4)夫妻任何一方死亡後,其家庭的共同財產應由兒女共同處分,兒女可直接繼承死亡一方的財產。但是,兒女必須承擔起贍養另一位老人生活的責任,不得虐待老人。如果出現虐待現象,其財產兒女不可繼承。

(5)對於喪偶再婚的父(母),其繼父(母)不得繼承對方的財產,只能繼承再婚後的財產。

(6)再婚後,如果任何一方死亡,其喪偶一方由親生兒女接回贍養,再婚後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兒女共同分割。

(7)老年人再婚後,凡是由某一方兒女贍養的,財產應由提供贍養的一方兒女繼承。

(8)老年人再婚後,如果某一方兒女不向老人提供贍養條件,不再享受婚後財產的分割繼承。

(9)老年人再婚後,如果某一方老年人無任何養老基金的,其婚後的財產本方兒女不得繼承。

(10)再婚前的夫妻各方,其家庭所有成員共同簽署的分家協定具有法律效力,不得更改。

(11)不承擔贍養老人義務的兒女不得繼承老人的財產。

(12)贍養遺囑不得作為最終遺囑,應通過司法程式解決死者的財產分割。

(13)老年人的婚後財產不得隨意轉讓,必須徵得家庭成員的同意後再通過法務部門調解決定。

(14)再婚後,任何一方死亡,則另一方老人必須回到本方的兒女家中,不得對另一方的兒女提出任何贍養要求。

上述事項請雙方老人自覺遵守,未盡事宜申請法院裁決。

和諧社會的建立,應以人為本,嚴厲杜絕以騙婚手段來危害社會。維護老年人和兒女的基本權利,確保社會的和諧穩定才是應關注的主要問題。由於現行婚姻法不完善,才導致因老年人再婚後財產的分割問題而引發的家庭糾紛。同時,也使那些為了私利而侵害他人家庭的現象不斷發生。可恨的騙婚不知害了多少個幸福美滿的家庭,不知騙了多少善良的老人。合情合法的老年人再婚會得到雙方兒女支持,而那些違背道德良心的騙婚不知給下一代人和社會帶來了多少不幸。我們呼喚著社會的良知和法律的完善,讓我們的人生更加美好,生活更加炫麗多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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