馮俊義

馮俊義

馮俊義,男,漢族,1963年4月20日出生, 山西省長治縣人,大專學歷,1981年9月參加工作。原系中共襄垣縣委書記。 2013年7月被雙開處分。 2013年10月30日,太原中院一審判處其有期徒刑7年。 2017年11月30日,太原中院裁定,對罪犯馮俊義減去有期徒刑八個月。

基本信息

人物履歷

1981年9月,任長治縣委農工部科員;

1987年9月,任長治縣委辦公室科員;

1989年10月,任共青團長治縣委副書記;

1992年5月,任共青團長治縣委書記;

1995年3月,任長治縣屈家莊鄉黨委書記;

1996年2月,任長治縣郝家莊鄉黨委書記;

1998年5月,任中共長子縣委常委、組織部長;

2001年12月,任中共長子縣委副書記;

2006年5月,任中共長子縣委副書記、長子縣人民政府縣長;

2009年2月,任中共襄垣縣委副書記、代縣長、縣長。

2011年1月,任中共襄垣縣委書記。

2012年9月14日,經省委常委會會議研究決定,免去馮俊義同志中共襄垣縣委書記、常委、委員職務。

人物事件

雙開處分

2013年7月31日,省紀委監察廳召開新聞發布會,對上半年全省紀檢監察機關查辦案件情況和部分典型案件處理情況進行通報,襄垣縣原縣委書記馮俊義利用換屆、幹部調整工作的職務便利,為他人提拔或調整崗位,收受賄賂歐元5萬元、美元5萬元、人民幣5萬元;收受禮金人民幣9萬元;對襄垣縣善福煤礦“4·12”事故的發生負重要領導責任。經研究批准,決定給予馮俊義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對其涉嫌犯罪的問題,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一審宣判

山西省太原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13年10月30日作出(2013)並刑初字第40號刑事判決,以罪犯馮俊義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7年,刑期起止日期:2012年12月25日至2019年12月24日止。

執行變更

執行機關太原第二監獄於2017年8月14日提出減刑建議書,報送太原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太原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

2017年11月30日,太原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罪犯馮俊義在服刑期間,認真遵守監規紀律,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減刑、假釋案件審理程式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等相關條款之規定,裁定如下:對罪犯馮俊義減去有期徒刑八個月(減刑後的刑期至2019年4月24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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