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投資移民計畫

概述

香港投資定居的政策就是香港投資移民計畫,又稱資本投資者入境計畫。該計畫的目的,是讓那些把資金帶來香港,但不會在港參與經營任何業務的人士(即資本-投資者)來香港居留。投資者可從不同的獲許投資資產類別中選擇自己的投資-移民項目,而無須開辦或合辦業務。

申請條件

投資者必須符合以下準則,才有資格根據本計畫申請來港:
1、根據本計畫申請來港時已年滿18周歲;
2、在提出申請前的兩年,持續擁有不少於港幣1000萬元的淨資產;
3、在向入境處遞交申請書前的六個月內,或在申請獲入境處原則上批准後的六個月內,把不少於港幣1000萬元投資在獲許投資資產類別(存款證投資除外,這類投資必須在申請獲入境處原則批准後的六個月內作出);
4、在香港及其居住地沒有不良記錄;
5、能證明自己有能力支持自己及受養人的生計和提供住所,而無須依賴在香港。
本計畫適用於下列人士:
1、外國國民(阿富汗、古巴和朝鮮的國民除外);
2、澳門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區)居民;
3、中國籍而已取得外國永久性居民身分的人士;
4、無國籍但已在外國取得永久性居民身分,並持有確實可以重新進入該國的檔案的人士;
5、以及台灣居民。
隨同人員要求:
投資者可攜同受養人(即配偶及十八歲以下未婚及受養的子女)來港,惟必須能夠支持受養人的生計和提供住所,而無須依賴在香港獲許投資資產所帶來的任何收益、工作入息或公共援助。

申請流程

初步評估及簽署委託書,繳付服務費

第三國居留權檔案,整理申請前兩年不間斷擁有不少於1000萬港元個人淨資產證明檔案(1個月)

6-10個月收到原則性批覆

1個月完成投資

1-5個月收到正式批覆
註:如果申請人提前進行投資,整體周期預計在8-12個月左右。申請獲批後,領取兩年簽證,並辦理臨時居民身份證簽證每兩年延期一次,直至連續居港七年,成為香港永久居民,申請香港特區護照。

受養人來港

投資移民香港主申請人可攜同受養人(即配偶及十八歲以下未婚及受養的子女)來港,唯必須能夠支持受養人的生計和提供住所,而無須依賴在香港獲許投資資產所帶來的任何收益、工作入息或公共援助。然而,受養人在提出申請時須受當時適用於其入境的任何其他政策所規限。

香港入境安排

申請獲準的投資移民者及其受養人(如有)會獲發香港簽證/進入許可,他(們)可親自往入境處領取,或經在港的諮詢人轉交給他(們)。簽-證標籤應貼在旅行證件的空白簽證頁,在抵港時向入境處職員出示。倘投資者沒有適當的來港認可旅行證件,香港入境處會發予進入許可,同樣安排亦適用於投資者的受養人。

逗留香港條件

申請香港居留權

投資移民者獲得原則上批准後,初步可以訪客身分來港3個月。能提出證據證明在港正積極進行有關的投資活動,其訪客身分可獲延期3個月。投資者提出已作出所需投資的證明後,會獲準在港逗留兩年(正式批准)。如投資者能提出證明令入境處處長信納其繼續符合〈資格準則〉及〈投資管理的規定〉所述的資格準則及管理投資的規定,便可獲準延期逗留兩年。按此準則,投資者可再獲延期逗留,每次為期兩年。投資者及其受養人在香港通常居住連續7年以上,可依法申請香港居留權。

關限制性

根據香港投資移民計畫獲準來港的投資者須受特別逗留條件限制。如投資者違反其對入境處所作承諾的任何部分,則只可在港逗留至逗留期限屆滿或被入境處處長裁定已違反承諾後兩個月內,以較早日期為準。

官方收費用

申請香港簽證,進入許可,或延期逗留的指定費用為港幣160元。

投資移民香港注意事項

香港入境處處長有權力決定是否批准根據香港投資移民計畫提出的居留申請,投資者在香港的任何投資由始至終純屬個人決定和責任。投資者如因依據資本-投資者入境計畫進行投資而蒙受任何損失,入境處處長及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概不負責。

2011年入境處最新數據

檢討時間

投資門檻(及淨資產或淨資本要求)及暫停將房地產列為獲許投資資產類別的安排,將會在二零一三年作出檢討,或在有需要時,於更早的時間作出考慮。

數據報告

截至二零一一年底,本處共收到19984宗申請。13111名申請人已按照計畫規定作出所需投資,並已獲正式批准在港居住。他們於獲許投資資產項目上合共在港投資949億港元,即每名投資者的平均投資額為724萬港元。2306名申請人已獲原則上批准,以便他們來港進行計畫規定的投資活動。二零一一年每月平均申請為282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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