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淼盛

陳淼盛

陳淼盛,曾經是中國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化工研究院的工程師,因被認定在工作期間精神狀態不正常被單位送進精神病醫院。2008年年9月15日,65歲的陳淼盛死在醫院,他的妻子認為單位強行送治行為侵權,因此向對方索賠140餘萬元。

基本信息

概述

陳淼盛 陳淼盛

陳淼盛,1943年出生,廣東人,大學畢業後他被分配到中國科學院工作,曾經是中國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化工研究院(下稱中石化化工院)的工程師。因被認定在工作期間精神狀態不正常,他被單位送進精神病醫院。在病情好轉後,陳淼盛曾多次要求出院,但沒能如願。13年後,陳淼盛在醫院猝死,他的妻子認為單位強行送治行為侵權,因此向對方索賠140餘萬元。

行為異常

1、陳淼盛大學畢業後分配到中國科學院工作。同年陳淼盛被派至安徽農場勞動,回京後開始有些“疑神疑鬼”。此後陳淼盛娶妻育女,並從中科院調至中石化化工院下屬的儀表車間任工程師。幾年後陳淼盛與妻子離婚,女兒由前妻撫養。

2、陳淼盛的二哥說,離婚後的陳淼盛變得孤僻,不愛理人。1984年4月陳淼盛再婚,不幸的是,妻子在幾年後出現精神病徵兆。因患精神分裂症她於1993年10月16日至1994年5月19日、1995年2月3日至11月30日,分別住院治療。

3、1995年10月11日,陳淼盛被單位送治於北京回龍觀醫院。當時陳淼盛的妻子正在醫院治療,不知曉這一變故。在送陳淼盛進醫院時,單位這樣描述:那段時間,陳不喝單位的水,每天背著一個包,裡面裝著生活的必需品,用自備的鍋做飯燒水等,以防止別人下毒。有時候會產生幻聽,懷疑別人說他壞話。1990年左右的某次會議上,陳突然送給領導10元錢,稱給其買營養品補養,因為他“聽到”有人說領導生活困難。

4、1995年11月底,陳妻出院後,在近一年的時間內多方尋找丈夫,她覺得陳淼盛與單位的關係不好,所以沒去找單位。1996年10月左右,她還是求助單位,才知道陳淼盛被送進精神病院。陳妻的妹妹說,她們去探視過陳淼盛,陳淼盛意識清楚,要求出院。然而,單位拒絕配合。

入院病情

陳淼盛 陳淼盛

1、陳淼盛入院一個多月後的病歷顯示,他不洗澡、不洗臉,存在幻聽、迫害妄想、無自制力,社會功能受損,符合CCMD-2-R的精神分裂症偏執型。“在不涉及妄想的情況下,無明顯的精神異常,估計近期治療後可緩解”。診斷中的“近期治療”最後持續了13年。病歷顯示,13年間,陳淼盛反覆要求出院。

2、病歷記載,1996年3月:“病情明顯緩解,要求出院,幻聽完全消失,被害妄想仍然存在,生活能自理,未見任何怪異行為”;同年4月:“妄想消失,有出院要求,但是家屬在廣東,無人照顧,家屬要求,繼續住院”;同年5月:“近期接觸改變,常主動打招呼,要求返回社會”;同年12月:“爭取社會、家庭支持,使患者在間歇期內有重返社會的可能”。

3、1998年12月,陳淼盛的護理記錄顯示“精神症狀基本消失”,但他仍然沒能出院。

摔傷猝死

1、從1999年開始,陳淼盛的“腦電圖廣泛,輕度不正常”,並且被記錄開始藏藥。2000年陳淼盛“開始安於住院生活,主動要求少了,不參加集體活動”。2004年醫生診斷,上述變化“考慮與長期服用精神病科藥有關”。

2、2006年9月30日,陳淼盛出院的要求特彆強烈,病歷顯示他“要求妻子來接他回家,或者一個人回家,未見衝動、怪異行為。反覆糾纏醫生,要給家人打電話,無論如何解釋和勸說都沒用。”這么多年,陳淼盛沒給妻子打上一個電話。

3、對於單位為什麼不接陳淼盛出院,中石化化工院的代理律師稱,單位從來沒有接到醫院通知,說陳淼盛可以出院。但陳妻律師李仁兵則認為,單位的這種辯解,本身就是瀆職,他認為單位應該主動去醫院詢問陳的病情。

4、2008年6月3日,陳淼盛在上廁所時摔倒,股骨頸骨折。醫生會診後建議臥床進行骨折牽引治療。同年9月15日,65歲的陳淼盛死在醫院。死亡證明顯示原因為“猝死,肺炎,左股骨頸骨折”,可以聯繫的家屬顯示為陳淼盛的大哥。蹊蹺的是,死亡證明上其婚姻狀況顯示為“喪偶”。

5、陳淼盛入院後的所有費用都是從其工資等賬戶劃轉的,治療費用約47萬元,操作劃轉費用的是陳淼盛的單位。在關於陳淼盛死亡討論的記錄中,多名醫生認為,猝死與心源性因素有關,長期服用精神類藥品氯氮平,可能引起心臟方面的副作用。

告上法庭

1、2009年陳妻由姐姐作為法定代理人,委託律師,將陳淼盛生前單位中石化化工院告上朝陽法院。他們原本也把北京回龍觀醫院列為被告,但未獲法院確認。陳妻認為,中石化化工院強行將陳淼盛送到精神病醫院,且在陳淼盛被強行收治期間,拒絕她和她的家屬探訪,也未履行自稱的“法定監護”職責。在死亡證明書上公然標註“喪偶”,擅自處置陳淼盛的遺產。她要求確認中石化化工院的行為構成違法;為陳淼盛恢復名譽,消除影響,向她賠禮道歉;支付死亡賠償金、被撫養人生活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總計140萬餘元。

2、2010年6月5日,朝陽法院一審判決認為中石化化工院將陳淼盛送醫治療,並無不妥,沒有違法性。而且陳妻在此期間因精神疾病連續治療,亦沒有能力對陳淼盛進行有力看護。陳淼盛的死因是“猝死、肺炎”,該死亡結果與單位的送醫行為沒有因果關係。陳妻的民事索賠和恢復陳淼盛的名譽等訴求,沒有依據。至於死亡證明上婚姻狀況的填寫錯誤,陳妻沒有證據證明是單位要求醫院填寫,她要求單位向她賠禮道歉,法院也不支持。

專家評論

1、精神病人權利被漠視,北京中醫藥大學教授、衛生法學專家卓小勤稱,對於精神病人的送治,目前還沒有全國性的立法予以規範。對於強行送醫,對於可能危及自身安全和他人安全的病人,多數是監護人的行為,為了被監護人的利益,實行入院治療。

2、如果病人有行為能力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不願意住院,醫生可根據病人的狀況作出判斷,應尊重病人本人的意見。

3、而對於病人可以出院的標準,精神病院一般認為應是病人回歸社會、家庭不會危害自身利益和他人的利益,意志力、認識能力都已恢復。

4、但卓小勤指出,由於精神衛生領域的法律缺失,醫院常執行沒有法律規定的“誰送誰接走”的制度,即使病人病情好轉或者已經痊癒,如果送的人不接,病人就不能出院,這等於是變相的非法拘禁,限制公民人身自由。還有些醫院因為利益驅動,不主動聯繫讓具備出院條件的患者出院,導致精神病人的出院權利被剝奪、被漠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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