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澇

除澇是防治澇災的綜合技術措施。澇是雨水過多,排水不暢,以致旱地積水或水田淹水過深,導致作物減產的現象。

除澇

正文

防治澇災的綜合技術措施。澇是雨水過多,排水不暢,以致旱地積水或水田淹水過深,導致作物減產的現象。
除澇標準 表達除澇能力的一項技術指標,又稱排澇標準。設計要求達到的除澇能力,稱為設計除澇標準;現在已經具有的除澇能力,稱為現有除澇標準。除澇設計標準是指對一定重現期的暴雨在一定時期內排出,以保證作物生長。例如,按重現期為5年的設計暴雨進行除澇設計,則稱設計除澇標準為5年一遇。設計暴雨重現期常被近似地看作工程完成後的澇災重現期。有時除澇標準也採取定量設計暴雨(如一日暴雨 200mm不澇)和典型年暴雨(如1956年暴雨不澇)兩種表達方式。提高設計除澇標準,固能提高除澇能力和除澇效益,但是工程規模、投資和費用也將相應增加。合理的設計除澇標準,常需通過經濟分析和財務分析確定。中國現行設計除澇標準,一般為5~10年一遇。有些國家的設計除澇標準較高,例如,日本為10~15年一遇,澳大利亞為15~20年一遇。
表達除澇標準的還有設計排澇模數和設計排澇水位等。設計排澇模數,即單位排水面積的設計排澇流量。設計排澇模數與集水面積的乘積等於設計排澇流量。設計排澇模數的大小與設計除澇標準、集水區、蓄澇滯澇能力、作物耐淹能力和集水面積有關,可通過經驗公式計算。20世紀80年代,中國各地的設計排澇模數約在0.1~0.3m3/(s·km2)之間。多雨地區、經濟發達地區和小匯水面積的設計排澇模數較大,反之較小。設計排澇水位是排澇溝道設計水位和排水容泄區設計水位的總稱。前者一般應低於地面高程,在不影響排澇的前提下,局部地段允許高出地面;後者涉及洪水遭遇問題,設計中常從安全出發,按同頻率考慮,至於海洋型容泄區,設計中常按多年平均高潮水位考慮。
除澇措施 可分工程措施和農業措施兩大類:①工程除澇措施,即興建、擴建和管好、用好除澇工程設施。對於有自流排出條件的易澇區,常採取挖溝、疏河和下移出水口等辦法提高自流排水能力。對於低洼易澇區,常採取上做截流工程,下做圍堤工程,同時修建排水閘和排澇站等措施,能自流排水時開閘自排,不能自排時閉閘抽排。修好除澇工程,僅為除澇準備了物質條件,管好、用好工程設施才是取得除澇實效的關鍵。平時抓維修,雨季抓排水,力爭早排、快排、自流排,最大限度地發揮除澇效益。完整的除澇排水,不僅要及時排除地面積水,而且要及時降低地下水位,排除過多的土壤水。前者屬於排澇,後者屬於防漬,除澇防漬並舉,才能取得除澇保收的效果。②農業除澇措施,即為防澇避災而採取的調整農業布局和合理利用水土資源等除澇措施。在低洼易澇區,選種耐澇作物,增強農田抗澇能力。必要時,把排水困難、排水代價過高的局部窪地劃作蓄澇養殖區,這樣既能降低排澇費用,又能發展多種經營。實踐證明,農業措施與水利措施相結合,常能組成最佳的除澇措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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