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分

一般指高考附加分,根據規法規規定 ,高考加分應屆高中畢業考生獲得省級優秀學生稱號者;高中階段思想政治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跡者;高中階段獲得全國青少年科技創新大賽(含全國青少年生物和環境科學實踐活動)或“明天小小科學家”獎勵活動或全國中國小電腦製作活動一、二等獎者;高中階段在國際科學與工程大獎賽或國際環境科研項目奧林匹克競賽中獲獎者;高中階段參加重大國際體育比賽或全國性體育比賽取得前6名者(須出具參加比賽的原始成績);高中階段獲國家二級運動員(含)以上稱號,且在報考當年通過省級招生委員會會同體育行政部門統一組織的測試並被認定的考生。上述七類考生由省級招生委員會決定,可在統考成績總分的基礎上適當增加分數投檔,由學校審查決定是否錄取。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項增加分數投檔條件的,只能取其中最高一項分值,增加的分值不得超過20分。有三類考生,由省級招生委員會決定,可在高等學校調檔分數線下適當降低分數要求投檔,由學校審查決定是否錄取。三類考生分別是:邊疆、山區、牧區、少數民族聚居地區的少數民族考生;歸僑、華僑子女、歸僑子女和台灣省籍考生;烈士子女。其它也指運動附加分。

橄欖球運動中

達陣得分後,攻方擁有另外一次進攻機會,或從距離對方陣地5碼線開始(1分),或從距離對方陣地12碼線開始(2分)。

考試卷末尾附加題的分值

在板球運動中

附加分(extras)指的是除過擊球手擊中板球所得分之外的得分。附加分有時會稱為”雜分”(sundries)。附加分計入擊球一方的總分,並不計入擊球手的得分。

除了擊球手將“壞球”擊出所得的分之外,所有附加分都不計入他的個人成績,而是在計分簿上分別列出。附加分很多的比賽會被認為防守方投球十分差勁,反之則認為投球相當精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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