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拉善盟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二)加強對全盟安全生產工作綜合監督管理和指導協調職責。 (五)承擔全盟煤礦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工作。 (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職責分工。

一、職責調整

(一)原阿拉善盟經濟委員會(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承擔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劃入阿拉善盟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二)加強對全盟安全生產工作綜合監督管理和指導協調職責。
(三)加強對有關部門和各旗(區)政府(管委會)安全生產工作監督檢查職責。
(四)加強工礦商貿作業場所(煤礦作業場所除外)職業衛生監督檢查和執法監察職責。

二、主要職責

(一)貫徹落實國家和自治區關於安全生產方面的法律法規和措施辦法;分析和預測全盟安全生產形勢,協調解決安全生產中的重大問題。
(二)承擔全盟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職責,依法行使綜合監督管理職權;監督、檢查、指導協調各有關部門和各旗(區)人民政府(管委會)的安全生產工作;制訂和分解落實全盟安全生產控制考核目標,並監督執行。
(三)負責發布安全生產信息,綜合管理生產事故調度統計分析和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工作;根據盟行政公署授權依法組織事故調查處理;監督事故查處和責任追究落實情況;指導全盟安全生產應急救援工作。
(四)負責綜合監督管理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和非煤礦礦山安全生產工作及生產(經營)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審核工作。
(五)承擔全盟煤礦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工作。
(六)組織指導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工作;依法組織指導並監督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特種作業人員(煤礦特種作業人員、特種設備作業人員除外)的培訓考核和主要經營管理者、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資格考核工作(煤礦礦山安全資格除外)。
(七)承擔工礦商貿行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責任,按照分級、屬地原則,依法監督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情況及其安全生產條件和設備(特種設備除外)、材料、勞動防護用品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八)依法監督檢查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情況;監督檢查重大危險源監控、重大事故隱患的整改工作。
(九)承擔工礦商貿作業場所職業衛生監督檢查責任;組織查處職業危害事故和違法違規行業;依法查處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
(十)組織擬定安全生產科技規劃,組織、指導和協調相關部門和單位開展安全生產技術示範工作。
(十一)指導全盟煤礦瓦斯遠程監督系統管理、使用和維護工作。
(十二)承擔阿拉善盟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日常工作。
(十三)承辦盟行政公署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盟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設5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協助局領導處理機關日常工作,協調機關政務工作;負責會議組織、文電處理、機要保密、宣傳信息、文秘檔案、信訪接待工作;承擔機關制度建設、電子政務、財務管理工作;承擔機關人事、機構編制、幹部教育培訓、廉政建設工作。
(二)煤礦安全監督管理科
指導煤礦安全質量標準化創建、企業安全基礎管理和瓦斯治理體系建設等工作;參與工程設計、作業規程和應急預案的審查工作;指導、協調全盟安全生產設施設備檢測檢驗工作;組織對煤礦安全生產條件進行安全評估;參與煤礦事故調查處理和應急救援工作。
(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科
承擔全盟化工、醫藥、危險化學品和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單位綜合管理工作;按規定許可權承擔分管企業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竣工驗收和危險化學品企業安全生產準入管理工作;承擔非藥品易製毒化學品生產、經營監督管理工作;參與危險化學品企業事故調查處理和應急救援工作。
(四)非煤礦礦山安全監督管理科
承擔非煤礦礦山(含地質勘探)、石油行業(煉化、成品油管道除外)生產經營企業綜合管理工作;按規定許可權承擔非煤礦礦山企業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竣工驗收和安全生產準入管理工作;參與非煤礦礦山事故調查處理和應急救援工作。
(五)綜合與職業衛生安全監督管理科
指導協調各旗(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和道路交通、建築、質檢、教育、旅遊、水運、鐵路、民航、建材、菸草、鹽業等行業的安全生產工作;承擔工礦商貿領域作業場所職業衛生綜合管理工作;組織相關大型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組織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考核和宣傳工作;參與相關行業事故調查處理和應急救援工作;承擔阿拉善盟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日常工作。

四、人員編制

盟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機關行政編制為12名。處級領導職數2名(1正1副),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1名;科級領導職數6名(5正1副)。另核定工勤人員事業編制3名。

五、其他事項

(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職責分工。盟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作業場所職業衛生的監督檢查工作,負責職業衛生安全許可證的頒發管理,組織查處職業危害事故和有關違法違規行為。衛生部門負責起草職業衛生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擬訂職業衛生標準,規範職業病的預防、保健、檢查和救治,負責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資質認定和職業衛生評價及化學品毒性鑑定工作。
(二)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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