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聯公司

關聯公司

關聯公司是一個管理辭彙,是通過分支機構的股權來控制一家公司和被一家公司控制的公司,是一種公司。

基本信息

簡介

關聯公司是指一公司基於特定的經濟目的,通過資本滲透、契約聯結等方式,而與他公司之間形成的公司聯合體。由此可以看出關聯公司具有以下三個特徵: 第一,關聯公司是由若干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單體公司之間構成的公司聯合體; 第二,關聯公司是通過資產、契約等紐帶聯結而成的; 第三,關聯公司是基於特定的經濟目的而聯合起來的。

公司聯繫

簡介

存在控制關係與從屬關係的關聯組織體中,儘管從屬公司在法律人格上仍然是獨立的法人,但由於各成員公司不再是以實現自身利益最大化為目標,而是從集團利益,更準確地說是從控制公司的利益出發從事經營活動,從屬公司僅僅是控制公司實現一定經濟目標的工具,其意思能力因受到了限制而不再獨立健全,財產也被控制公司像對待自己的財產一樣任意處置而不再獨立充實,其法律上的人格獨立已退化成為一種純粹的形式。

方式

這時各成員公司的經濟地位已經發生了嚴重傾斜,處於一種事實上的不平等狀態,是一種控制與被控制、支配與被支配的依附關係。關聯公司的成員公司各自人格獨立,關聯公司通過某種聯繫紐帶方能形成。這種聯繫主要有三種:
一是資產聯結方式,主要表現為股權參與、在公司之間形成控股、參股關係,控股公司通過股權參與控制從屬公司的經營管理。這種聯結方式所產生的後果的典型形式是形成控股公司--從屬公司這種主次兩層的公 司形態。這正是本文所要著重考察和研究的對象;
二是契約維繫方式,即公司之間通過締結契約的手段予以聯結。這在立法上僅見於德國,如德國《股份公司法》中規定的控制契約、利潤轉移契約等均屬此類。我國通過行政手段組建企業集團的初期也主要採取了這種方式。
三是其他方式,主要是以人事連鎖、表決權協定等其他手段聯結。這種聯結不是一種獨立的方式,其背後一般有著相應的股份支持,它實際上體現了公司之間的資本聯繫,對公司的控制主要體現為對公司人事的控制,資本聯結最終也體現於此。筆者認為,從關聯公司的成員組成、聯結方式和聯合目的等方面雖然能夠找到關聯公司的一些特徵,但其本質特徵,應當從成員公司之間的關係上予以把握。

經營機制問題

關聯公司的興起是中國經濟體制改革的產物,其主要表現為企業集團的發展。是在國有產權重租、產業結構和產品結構的調整與最佳化組合中,對國企改革有著積極的推動作用。但由於在規範化方面存有的一些先天不足以及計畫經濟的隱形影響,這些關聯公司的雛形--企業集團本身存在著許多問題:
一是企業集團的組建主要是依靠政府的干預而非市場調節,其內部並沒有真正形成穩定的資產聯合,無法發揮應有的規模經濟的效應。集團與成員公司之間人、財、物混雜不清,承擔責任的主體不明,導致市場經濟秩序出現一些混亂;
二是企業集團的組建方式缺乏相應的法律機制加以規範。目前,我國尚未出台一部正式的調整企業集團這一經濟主體的法律規範,企業集團的組建大多是依靠政 府的政策性規定,是一些行政企業的翻版。如目前市場上的商業集團、供銷集團等,實際是原行使政府職能的供銷合作社、聯合社、商業局的更名。更名後還需承載 一定的行政職能,因此這些企業集團名不副實。

公司責任

公司責任機制的設立,是建立在單體公司這一經濟基礎之上的,而目前的經濟體制已進入了關聯公司主宰的時代。按照馬克思 “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築”的科學論斷,經濟基礎發生變動,必然要求作為上層建築組成部分的法律制度也隨之發生相應的改變。
關聯公司債權人的法律保護
第一,利益補償規則。從屬公司少數股東和債權人的利益因控制公司操縱從屬公司而受到損害時,從屬公司享有利益實償請求權;
第二,法人人格否認。控制公司長期濫竽充數用從屬公司法人人格獨立和責任有限原則,進行規避償債義務或其他有違法律道德的行為時,法院可依職權否認上述原則,令控制公司對其從屬公司的債務或行為承擔責任;
第三,實質合併規則。這是由美國法官在審理關聯公司破產案件時採取的一種救濟措施。當關聯公司中的控制公司與從屬公司同時破產時,將破產的各成員公司的財產和債務合併,依債權比例分配於所有債權人;
第四,抵銷禁止規則。控制公司對從屬公司享有債權時,禁止按照一般民法和破產法規則主張抵銷;
第五,債權居次規則。為了保障從屬公司債權人的正當利益免受控制公司的不法侵害,在從屬公司的清算、和解或重整等程式中,控制公司對從屬公司的某些債權均應次於從屬公司的其他債權受清償。

法律責任

從純理論的角度而言,控制公司對從屬公司的控制無非採取兩種方式:一是操縱從屬公司的經營決策,二是控制從屬公司的財務。並且,以上兩方式往往是交織在一起使用的。
在第一種情況下,由於控制公司的操縱行為,使得從屬公司喪失或幾乎喪失了獨立的經營權,從屬公司的意志不再獨立。
在第二種情況下,控制公司一般是將從屬公司的財產像對待自己的財產一樣任意處置,從屬公司的財產不再獨立,從而使從屬公司喪失了獨立承擔責任的物質基礎。
出現以上兩種情形時,控制公司都應當對從屬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這是因為,由於控制行為的存在,已經使得控制公司與從屬公司之間形成了事實上的同一體,在這種情況下,“與其說控制公司對從屬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倒毋寧說是控制公司應對自己的行為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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