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開展2006年專利代理機構和專利代理人年檢工作的通知

關於開展2006年專利代理機構和專利代理人年檢工作的通知 根據《專利代理管理辦法》(國家知識產權局令第三十號)的規定,國家知識產權局將開展2006年專利代理機構和專利代理人年檢工作。 (二)對專利代理機構和專利代理人的核實可以參照國家知識產權局網址上公布的專利代理機構和專利代理人名單。

關於開展2006年專利代理機構和專利代理人年檢工作的通知
發文單位:國家專利局
發布日期:2006-8-3
執行日期:2006-8-3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知識產權局,國防專利局,中華全國專利代理人協會
根據《專利代理管理辦法》(國家知識產權局令第三十號)的規定,國家知識產權局將開展2006年專利代理機構和專利代理人年檢工作。現將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按照《專利代理管理辦法》關於年檢的有關規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知識產權局(以下簡稱各地方知識產權局)以及國防專利局應當於2006年9月1日至10月31日期間完成2006年專利代理機構及其辦事機構和專利代理人的年檢審核工作,並將年檢結果上報國家知識產權局。
各地方知識產權局和國防專利局可以根據本地區的具體條件和情況,制定本轄區2006年度專利代理機構和專利代理人年檢的實施方案和程式。
二、核實專利代理機構和專利代理人是否符合《專利代理條例》和《專利代理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是年檢的主要目的。各專利代理機構和專利代理人應當認真填寫《專利代理機構年檢登記表》和《專利代理人年檢登記表》的各項內容,不得缺項。各地方知識產權局和國防專利局應當核實登記表的各項內容,作出年檢合格或者年檢不合格的結論,並填寫《專利代理機構年檢匯總表》,與《專利代理機構年檢登記表》和《專利代理人年檢登記表》一併報國家知識產權局。
三、國家知識產權局將分批對專利代理機構和專利代理人的年檢結果向社會公告並在網際網路上發布,其具體步驟為:
(一)對2006年10月31日之前年檢合格的專利代理機構和專利代理人,國家知識產權局於2006年11月30日之前予以發布。
(二)經年檢發現專利代理機構或專利代理人不符合《專利代理管理辦法》有關規定需要限期改正的,各地方知識產權局或國防專利局應當在2006年12月31日前核實其是否已按照要求進行改正,並將結果報國家知識產權局。國家知識產權局於2007年1月 31日之前向社會發布其中通過年檢和未通過年檢的專利代理機構和專利代理人以及撤銷的專利代理機構的名單。
除上述兩次公告之外,國家知識產權局不再針對個別專利代理機構和專利代理人的年檢結論向社會發布公告。
對年檢不合格和未參加年檢的專利代理機構,國家知識產權局將嚴格按照《專利代理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停止辦理其新的專利代理業務。年檢撤銷的專利代理機構及其辦事機構應當盡職盡責地完成各類委託,按照《專利代理條例》和《專利代理管理辦法》以及國家知識產權局的有關規定妥善處理尚未辦結的各種事項。對專利代理機構和專利代理人違法違規的行為,我局將按照《專利代理懲戒規則》給予懲戒。
四、其他具體事項:
(一)凡經國家知識產權局批准設立的專利代理機構及其辦事機構和在機構中執業的專利代理人應當參加2006年年檢。
(二)對專利代理機構和專利代理人的核實可以參照國家知識產權局網址上公布的專利代理機構和專利代理人名單。專利代理機構合伙人或者股東的人數和姓名應當與我局公布的信息一致。
(三)國家知識產權局在發布年檢結論時,將一併發布根據國家知識產權局數據統計的各專利代理機構2005年度代理專利申請案件的數量。
(四)《專利代理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有關財務的內容納入到《專利代理機構年檢登記表》中,本次年檢可以不要求專利代理機構提交其他財務報表。
(五)年檢期間(9月1日至10月31日)暫停受理專利代理人轉換專利代理機構的變更手續和新設機構的申請手續。對於2006年8月31日之前已正式辦理解聘手續的人員不受此限。
(六)香港地區註冊的專利代理機構的年檢材料直接報送國家知識產權局。
特此通知。
二○○六年八月三日
國家專利局 關於開展2006年專利代理機構和專利代理人年檢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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