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運輸檢察院

鐵路運輸檢察院

鐵路運輸檢察院,1954年第一屆全國人大第一次會議通過的《檢察院組織法》,該法首次規定設立專門人民檢察院,即軍事人民檢察院和鐵路、水上運輸人民檢察院。2004年中國正式啟動鐵路檢察院管理體制改革,改革的目標是將鐵路檢察機關納入國家司法管理體制。

概述

鐵路運輸檢察院鐵路運輸檢察院

鐵路運輸檢察院,鐵路運輸檢察院是檢察系統中專門檢察院的一種,它的管轄對象是與鐵路運輸相關領域,該系統受鐵道部最高人民檢察院的雙重領導,是新中國特殊時代背景下的產物。最高檢設有鐵路運輸檢察廳,省級檢察院設有鐵路運輸檢察分院。

成立背景

1957年由於“左”的思潮對國家政法工作的影響,檢察機關的一般監督和其他監督職能受到直接批判,檢察權被嚴重削弱,鐵路檢察業務交由地方檢察院管轄。後來這種“左”的思想和作法,被林彪、“四人幫”加以利用,從1968年開始,全中國各級檢察機關自上而下被徹底砸爛。
1975年,第四屆全國人大第一次會議修改通過的憲法第25條規定:“檢察機關的職權由公安機關行使。”至此,檢察機關被撤銷。

1978年,第五屆全國人大第一次會議通過的憲法規定重新設定檢察機關,中國的檢察工作進入恢復和重建時期。

1979年,第五屆全國人大第二次會議修正通過《檢察院組織法》,將1978年憲法規定的檢察機關上下級的監督關係改為領導關係。

1980年,國家重新設定鐵路檢察機關,其領導體制一直延續至2012年。 

職能部門

1980年以來的鐵路檢察機關分為鐵路檢察分院和基層鐵路檢察院兩級,按照鐵路局和鐵路分局地域分布設定。鐵路分局下設政法委員會,主管鐵路公安、檢察院、法院工作。
從行政管理角度而言,基層鐵路檢察院的地位是鐵路分局下設的一個單位,人事、勞資、經費全部掛靠鐵路分局。鐵路檢察分院與鐵路局的關係亦同。
在檢察業務方面,分院領導基層院工作,分院受路局所在地的省級人民檢察院領導,最高人民檢察院下設鐵檢廳領導全國鐵路檢察機關的業務工作。

2005年3月,鐵道部撤銷59個鐵路分局,實行路局直接管理站段體制。59個基層鐵路檢察院暫時歸各自的鐵路檢察分院管理,形成路局直接下設兩級檢察機關的局面。

基本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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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運輸檢察院是國家設定在鐵路運輸系統的檢察機構,是中國檢察機關的組成部分。其基本任務是按照法律規定行使檢察權,打擊和防範在鐵路運輸系統所轄區域中(包括鐵路沿線、列車、車站、鐵路企業事業單位等)發生的各種違法犯罪活動和鐵路工作人員危害交通運輸的違法犯罪活動,維護國家的法律、法令在鐵路運輸系統統一實施,維護鐵路運輸秩序、生產秩序和工作秩序,保護鐵路財產和鐵路運輸物資不受非法侵害,保護旅客和鐵路職工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益不受侵害。

體制改革

2004年,中央有關檔案明確,要改革有關部門、企業管理公檢法的體制,將鐵路公檢法納入國家司法管理體制。經過多方充分協調論證,2009年7月,中央有關部門下發鐵路公檢法管理體制改革的通知,提出了鐵路檢察院人財物管理與鐵路部門、企業全部分離,一次性納入國家司法管理體系,移交給駐在地省區市黨委和省級檢察院,實行屬地管理的總原則。
2010年12月8日,最高法、最高檢、中央編辦、財政部、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部、鐵道部聯合印發《關於鐵路法院檢察院管理體制改革若干問題的意見》,對鐵路檢察院管理體制改革後的幹部管理、法律職務任免、業務管轄、資產移交、經費保障等作出了具體規定。
2010年底至2011年初,基於上述檔案精神和鐵路檢察院法律監督對象跨行政區劃的特點,最高檢對鐵檢管理體制改革工作作出總體部署,鐵路檢察院移交後,兩級鐵路檢察院均作為省級院派出機構,由所在省級有關機構直接管理。省級檢察院領導設定在本省(區、市)區域內的鐵檢分院或基層鐵檢院的人財物等管理工作,鐵檢分院領導設定在本省(區、市)區域內的基層鐵檢院,同時領導屬於本鐵路局域範圍但設定在外省(區、市)區域內的基層鐵檢院業務工作。

移交工作

鐵路檢察院業務管轄範圍、辦案體制機制和司法程式等在新的法律、規定實施前暫時保持不變。移交省級檢察院管理後,鐵檢機關是國家依法設定的專門檢察院,行使對鐵路交通領域的專門法律監督職責。
隨著移交工作的完成,鐵路檢察院的管理與鐵路部門企業分離,人財物納入了所在省市自治區黨委政府公務員管理,其最終納入了應在的國家司法管理體系。
隨著2012年6月30日內蒙古自治區檢察院與哈爾濱鐵路對海拉爾鐵路運輸檢察院移交接收協定的簽定,中國17個鐵路運輸檢察分院、59個基層鐵路運輸檢察院已經全部分別移交給所在省市自治區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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