鎮坪縣法院

12、負責檢查指導人民法庭的立案工作; 9、負責刑事案件的審限監督管理工作; 4、負責民商事審判的司法統計工作;

一、法院概況

鎮坪縣法院成立於1972年,審判辦公綜合樓位於城關鎮政府中路,內設刑事審判庭、民事審判庭、行政審判庭、執行局、法警大隊、審判監督庭、立案庭、紀檢組、監察室、政工科、辦公室、研究室共12個部門,設有曾家、鍾寶、牛頭店三個人民法庭。全院共有幹警37名,其中29名幹警取得法律本科學歷或者法律大專學歷。近年來,鎮坪法院以懲治犯罪、調處糾紛、化解矛盾、維護穩定為己任,堅持抓隊伍強素質、抓審判強職能、抓改革保公正、抓管理塑形象,求真務實,開拓奮進,改革創新,以實際行動譜寫了一曲新時期司法為民、弘揚正氣、服務中心的新篇章,為促進縣域經濟和社會事業又好又快發展做出了套用的貢獻。近年來,該院先後獲得全縣崗位目標責任管理綜合考核一、二等獎,被縣委、縣政府授予綜合治理、依法治縣、思想政治工作、黨風廉政建設、實踐“三苦”精神先進集體稱號,被市委政法委、省委政法委授予全市、全省人民民眾滿意的政法單位稱號,被市法院、省法院評為全市、全省法院系統信息、調研、宣傳、黨風廉政建設工作先進集體、被省委、省政府授予省級文明單位稱號,榮立集體三等功一次。

二、班子成員簡介

黨組書記、院長盧從義,男,漢族,陝西省紫陽縣人,出生於1958年2月,中共黨員,本科學歷,四級高級法官,1977年1月參加工作;1979年3月調入紫陽縣人民法院工作,先後擔任書記員、審判員、刑庭副庭長、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1993年3月至2005年1月任紫陽縣人民法院黨組成員、副院長;2005年2月22日在鎮坪縣第十五屆人大第三次會議上當選為鎮坪縣人民法院院長(副處級),3月任鎮坪縣人民法院黨組書記;2007年10月25日在鎮坪縣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上繼續當選鎮坪縣人民法院院長。
副院長吳明勇,男,漢族,出生於1957年8月,陝西省平利縣人,中共黨員,大專學歷,四級高級法官。1976年3月參加工作,1996年9月由鎮坪縣紀委調入鎮坪縣人民法院任副院長(正科級)、黨組成員、審判委員會委員、黨支部書記。 副院長陳洪康,男,漢族,出生於1965年1月,陝西省漢陰縣人,中共黨員,本科學歷,四級高級法官。1982年9月參加工作,1986年10月調入鎮坪縣人民法院工作,先後擔任書記員、審判員、鍾寶法庭庭長,1998年10月任鎮坪縣人民法院副院長(正科級)、審判委員會委員。
黨組成員、法警大隊隊長王勇,男,漢族,出生於1963年9月,湖北省竹谿縣人,中共黨員,本科學歷,一級警督。1982年9月參加工作,1999年7月由鎮坪縣林特局調入鎮坪縣人民法院擔任法警大隊大隊長(正科級),2004年9月任黨組成員,2007年11月任鎮坪縣人民法院黨支部副書記。 黨組成員、紀檢組組長、民事審判庭庭長陶勇,男,漢族,出生於1963年12月,陝西省平利縣人,中共黨員,2001年9月參加西北政法學院研究生進修班學習並取得結業證,一級法官。1980年11月參軍,1984年12月調入鎮坪縣人民法院工作,先後擔任書記員、審判員、執行庭庭長,1997年4月任審判委員會委員,2004年2月任民事審判庭庭長(正科級),2004年9月任黨組成員。

三、主要職責

人民法院是國家的審判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對鎮坪縣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負責並報告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依法審判由縣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和法律規定的其它案件;
(二)審理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的案件;
(三)審理行政賠償訴訟案件;
(四)處理民眾來信來訪;
(五)執行縣人民法院一審刑事附帶民事、民事、行政案件的生效法律文書及法律規定應當由縣人民法院執行的其它生效法律文書;
(六)審理上級法院指令再審和本院複查的申訴、申請再審案件;
(七)審理其他縣人民法院移送的案件;
(八)指導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工作;
(九)通過案件審理開展法制宣傳工作,教育公民遵守法律;
(十) 針對案件審理中發現的問題提出司法建議;
(十一)立足審判工作全面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
(十二)根據審判工作需要,開展司法科學技術鑑定工作;
(十三)依照《法官法》對本院法官進行教育監督管理考評;
(十四)辦理其它應由縣人民法院負責的工作。

四、內設機構

根據法院職責,縣人民法院內設12個職能部門:
(一)辦公室
1、負責本院機關政務工作,協助院領導處理日常工作;
2、負責人大代表建議、意見和政協委員提案的辦理及其聯絡工作;
3、草擬法院工作報告、計畫、總結等綜合性材料,編髮信息、簡報;
4、負責會務、協調、督辦、文秘、檔案、機要、保密、外事等工作;
5、負責財務、裝備、訴訟費、通訊技術、法庭建設管理工作;
6、負責通訊、計算機網路、辦公現代化規劃和管理工作;
7、負責本院機關行政事務、後勤保障及經費和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8、負責基本建設規劃、項目申請和組織實施工作;
9、研究制定有關管理制度;
10、負責承辦院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二)立案庭
1、審查民商事、行政案件的起訴,決定立案受理或者裁定不予受理。審查刑事自訴案件的起訴,決定立案或者裁定駁回。審查執行案件的申請,決定是否立案或者裁定不予受理。對刑事公訴案件進行立案登記;
2、審查申訴、申請再審,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決定立卷審查,並決定是否裁定再審立案;
3、對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再審、上級法院指定再審和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式提出抗訴的案件進行立案登記;
4、負責應由本院依法受理的其他案件的立案登記;
5、根據當事人申請,依法進行訴前財產、訴前證據保全
6、依法處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提出的管轄異議的案件;
7、負責經執行局、行政庭審查符合立案條件的執行案件、非訴行政執行案件的立案登記工作;
8、處理告訴申訴、來信來訪,解答法律諮詢,做好老上訪戶工作;
9、負責對上級機關和本院領導交辦的案件進行登記、編號、程式上的審查處理、督辦並回報轉報;
10、核算當事人預交訴訟費用,辦理緩、減、免訴訟費的審批或者報批手續;
11、負責對本院各類案件進行排期開庭、流程管理、審限跟蹤監督,並定期向有關領導與部門通報;
12、負責檢查指導人民法庭的立案工作;
13、負責司法統計、統計分析、調研工作;
14、審理與本庭業務相關的其他案件;
15、研究起草並組織實施本院書記員管理的規章制度;
16、負責本院書記員業務檢查、考核、培訓及統一使用等管理工作。
(三)刑事審判庭
1、負責審判各類刑事公訴一審案件;
2、負責審判應由本院管轄的各類刑事自訴案件;
3、負責刑事審判的調查研究、宣傳報導、司法統計工作;
4、負責少年法庭工作;
5、與公安、檢察機關密切配合做好判處緩刑、管制人員的跟蹤考察工作,預防和減少重新犯罪的發生;
6、針對審判工作中發現的問題,提出司法建議,並督促有關部門完善管理;
7、結合公開審判宣傳法制,擴大刑事審判工作效果,震懾犯罪分子;
8、結合刑事審判工作,全面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消除影響社會穩定的隱患;
9、負責刑事案件的審限監督管理工作;
10、會同檢察機關做好職務犯罪的預防工作。
(四)民事審判庭
1、審判各類民商事一審案件;
2、指導人民法庭審判工作;
3、指導人民調解委員會工作;
4、負責民商事審判的司法統計工作;
5、負責涉及民商事案件的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
6、對民商事案件的審限進行跟蹤監督;
7、負責民商事審判的調查研究、宣傳報導;
8、針對民商事審判中發現的問題,提出司法建議,並督促有關部門完善管理,預防矛盾糾紛的發生;
9、立足民事、商事審判,全面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消除影響社會穩定的不安定因素;
10、負責與民事、商事審判有關的各項工作。
(五)行政審判庭
1、審判各類一審行政案件;
2、審判各類行政賠償訴訟案件;
3、負責行政機關申請強制執行案件的立案審查工作;
4、負責涉及行政案件的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
5、對行政案件的審限進行跟蹤監督;
7、負責行政審判的調查研究、宣傳報導;
8、針對行政審判中發現的問題,提出司法建議,並督促有關部門完善管理,預防矛盾糾紛的發生;
9、立足行政審判,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消除影響社會穩定的不安定因素;
10、負責與行政審判有關的各項工作。
(六)審判監督庭
1、審判縣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案件;
2、審判縣人民法院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式對本院生效裁判提出抗訴後上級人民法院移交本院審理的案件;
3、審理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經立案庭審查認為符合再審立案條件的刑事、民事、行政申訴、申請再審案件;
4、審理經本院複查駁回或者再審改判,仍繼續向本院申訴、申請再審,經立案庭審查認為符合再審立案條件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
5、審理上級法院裁定改判、發回重審的案件;
6、審查處理院領導、領導機關、上級法院交辦的,不服本院生效裁判刑事、民商事、行政案件;
7、對本院已經審結的各類案件進行審判質量驗收;
8、對本院審判工作進行總結、調研,提出改進審判工作的意見、建議;
9、總結審判經驗,查找全院審判工作存在的問題,提出改進措施;
10、負責與審判監督相關的工作。
(七)執行工作局
組織領導全院執行工作,接受外地法院委託辦理有關執行事項,協助外地法院執行有關案件。
1、執行本院生效的民事、行政判決、裁定、調解書,民事制裁決定、支付令,以及刑事附帶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
2、執行應由人民法院執行的行政處罰決定;
3、執行仲裁機構作出的仲裁裁決和調解書,人民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有關規定作出的財產保全和證據保全裁定;
4、執行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關於追償債款、物品的債權文書;
5、執行經人民法院裁定承認其效力的外國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以及外國仲裁機構作出的仲裁裁決;
6、執行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
7、協助其他審判庭辦理有關訴前財產保全、訴前證據保全事項;
8、協調處理執行過程中發生的暴力抗法事件;
9、指導人民法庭的執行工作;
10、負責涉及執行工作的司法統計;
11、負責案件執行動態的信息反饋,執行工作調研、宣傳工作;
12、負責辦理院領導交辦的有關案件執行的事項。
(八)司法警察大隊
1、織全院法警貫徹落實司法警察工作條例;
2、組織實施司法警察管理的規章制度;
3、制定並組織實施全院司法警察業務訓練計畫;
4、組織全院司法警察的集中行動;
5、檢查監督法警執行法律、法規的情況;
6、送達本院法律文書,協助執行案件,執行傳喚、拘傳、拘留、押送、看管人犯;
7、負責法庭執庭工作,維護審判秩序;
8、負責院機關的安全保衛工作;
9、完成院領導交辦的其他任務。
(九)紀檢組:紀檢組與監察室一個機構兩塊牌子。
1、監督檢查全院貫徹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
2、監督檢查全院幹警貫徹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及黨紀政紀;
3、查處本院幹警違法違紀案件;
4、對全院審判活動實行監察監督;
5、參與對全院幹警的年度考評;
6、對擬提拔使用的幹警進行廉政鑒定;
7、辦理本院違法審判責任追究工作;
8、辦理院領導交辦的有關工作。
9、受理對全院工作人員違法違紀行為的控告舉報
(十)政工科
1、負責全院思想政治、宣傳教育、精神文明建設等工作;
2、負責全院人事管理工作;
3、承辦全院機構設定、人員編制工作;
4、負責幹部考錄調配、考核任免、工資福利職稱等工作;
5、負責人事檔案管理、人事信息採集分析、組織人事制度的實施;
6、負責本院法官等級審查、評定和晉升申報工作;
7、負責制定法警管理制度、年度培訓計畫及警銜評授報批工作;
8、負責評先創優、表彰獎勵活動;
9、負責制定各類人員培訓規劃、計畫、制度、培訓經費預算方案;
10、負責離退休人員管理服務工作及其他各項工作。
(十一)研究室
1、負責本院各種規章制度及綜合性檔案材料的起草工作;
2、負責公文、傳真、信件收發及列印、複印工作;
3、負責法院印章、介紹信管理使用;
4、負責全院計算機、區域網路和網站的管理、維護;
5、負責信息宣傳,編髮法院信息、會議紀要等。

五、派出機構

派出法庭共3個:曾家法庭、鍾寶法庭、牛頭店法庭。主要職責是:
1、依法審理有管轄權的一審婚姻家庭、繼承、契約、財產糾紛等民事案件和院長指定的案件;
2、處理人民民眾來信來訪;
3、接受外地法院委託的代詢、送達等司法協助事宜;
4、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
5、指導人民調解委員會工作;
6、開展法制宣傳教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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