銅陵市人民政府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3.銅陵市突發公共事件部門應急預案。 市政府是全市突發公共事件應急管理工作的最高行政領導機構。 縣(區)政府、市有關部門和單位要有針對性地開展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的宣傳和教育培訓工作。

銅陵市人民政府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2008年4月10日印發)

1 總 則

1.1 編制目的
提高政府保障公共安全和處置突發公共事件的能力,最大程度地預防和減少突發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損害,保障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維護公共安全和社會穩定,促進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
1.2 編制依據
依據憲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省政府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制定本預案。
1.3 分類分級
本預案所稱突發公共事件是指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生態環境破壞和嚴重社會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緊急事件。
突發公共事件主要分為以下四類:
1.自然災害。主要包括水旱災害,氣象災害,地震災害,地質災害,森林火災和生物災害等。
2.事故災難。主要包括工礦商貿等企業各類安全事故,交通運輸事故,公共設施和設備事故,核與輻射事故,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事件等。
3.公共衛生事件。主要包括傳染病疫情,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職業中毒,動物疫情,以及其他嚴重影響公眾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會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攻擊事件,民族宗教事件,涉外突發事件,重大刑事案件,經濟安全事件和群體性事件等。
上述各類突發公共事件往往是相互交叉和關聯的,某類突發公共事件可能與其他類別的事件同時發生,或引發次生、衍生事件,應當具體分析,統籌應對。
各類突發公共事件按照其性質、嚴重程度、可控性和影響範圍等因素,一般分為四級:Ⅰ級(特別重大)、Ⅱ級(重大)、Ⅲ級(較大)和Ⅳ級(一般)。《突發公共事件分級標準(試行)》見附屬檔案7.1,作為突發公共事件信息報送和分級處置的依據。
1.4 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各類突發公共事件的應對工作。
1.5 工作原則
1.以人為本,減少危害。切實履行政府的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把保障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和身體健康作為首要任務,最大限度地減少突發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員傷亡和危害。
2.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在各級黨委領導下,建立健全分類管理、分級負責、條塊結合、屬地管理為主的應急管理體制。市人民政府(簡稱市政府,下同)統一領導全市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負責協調處置全市Ⅲ級(較大)突發公共事件、在上級指導下為主處置Ⅱ級(重大)、Ⅰ級(特別重大)突發公共事件工作,縣(區)人民政府、市經濟技術開發區(簡稱縣(區)政府,下同)和市直有關部門及單位負責本轄區、本部門、本單位內的Ⅳ級(一般)突發公共事件的處置工作和Ⅲ級(較大)以上突發公共事件的先期處置和報告工作。各級政府主要領導是本轄區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的第一責任人。
3.依法規範,協同應對。依法加強應急管理,形成統一指揮、反應靈敏、功能齊全、協調有序、運轉高效的應急管理機制。充分發揮人民民眾和專家隊伍、專業人員的作用,採用先進技術手段,快速反應,協同應對,大力提高處置突發公共事件的能力和水平。
4.居安思危,預防為主。堅持預防與應急相結合,科學配置和使用應急資源,加強應急隊伍建設,建立聯動協調製度,充分動員和發揮鄉鎮、社區、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志願者隊伍的作用。加強應急宣傳培訓,提高全社會防範突發公共事件的意識和能力。採用先進的監測、預測、預警、預防和應急處置技術及設施,切實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處置,最大限度地做好預防和應對工作。
1.6 應急預案體系
全市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體系包括:
1.銅陵市人民政府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該預案是全市應急預案體系的總綱,是市政府應對Ⅲ級(較大)突發公共事件和在上級指導下為主處置Ⅱ級(重大)、Ⅰ級(特別重大)突發公共事件的規範性檔案,由市政府制定並公布實施。總體應急預案框架圖見附屬檔案7.2。
2.銅陵市突發公共事件專項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主要是市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為應對某一類型或某幾種類型突發公共事件而制定的涉及數個部門職責的應急預案,由市政府有關部門牽頭制定,報市政府批准後實施。專項應急預案構成見附屬檔案7.4。
3.銅陵市突發公共事件部門應急預案。部門應急預案是市政府有關部門根據總體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和部門職責,為應對有關突發公共事件制定的預案,由有關部門制定印發,報市政府備案。部門應急預案目錄見附屬檔案7.5。
4.突發公共事件縣(區)級及其以下組織應急預案。具體包括:縣(區)政府及其基層政權組織的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上述預案按照分類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由縣(區)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分別制定。縣(區)級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報市政府備案。
5.企事業單位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的應急預案。
6.舉辦大型會展和文化體育等重大活動,主辦單位應當制定應急預案並報當地政府備案。
各類預案應當根據實際情況變化,由制定單位及時修訂;專項預案和部門預案構成種類將不斷補充、完善。

2 組織體系

2.1 領導機構
市政府是全市突發公共事件應急管理工作的最高行政領導機構。在市長領導下,通過市政府常務會議研究、決定和部署全市突發公共事件應急管理工作,副市長按照業務分工和在市相關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指揮機構中兼任的職務,負責相關類別突發公共事件應急管理工作;必要時,派出市政府工作組指導有關應急管理工作。
市政府秘書長、副秘書長協助市政府領導處理有關應急工作。
2.2 辦事機構
市政府辦公室是全市突發公共事件應急管理的辦事機構,設市政府應急管理辦公室(市政府總值班室,下同),履行值守應急、信息匯總和綜合協調職責,發揮運轉樞紐作用;負責接收和辦理向市政府、向省政府報送緊急重要事項;承辦市政府應急管理的專題會議,督促落實市政府有關決定事項和市政府領導指示精神;指導全市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體系、應急信息平台建設;組織編制、修訂《市人民政府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組織審核專項應急預案;協調重大、特別重大突發公共事件的預防、預警、應急演練、應急處置、調查評估、信息發布、應急保障和宣傳培訓等工作。
2.3 工作機構
市政府根據需要設立市突發公共事件各專項應急指揮機構,負責相關類別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管理工作。其負責人由分管副市長或相關部門負責人擔任,必要時,由市長擔任。
市政府有關部門依據各自的職責,負責相關類別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處置工作,承擔相關應急指揮機構辦公室的工作,指導和協助縣、區政府做好相關突發公共事件的預防、應急準備、應急處置和恢復重建等工作。
2.4 縣、區機構
縣、區政府和市經濟技術開發區是本行政區域突發公共事件應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領導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各類突發公共事件的應對工作。
2.5 專家組
市政府和各專項應急機構建立各類專業人才庫,根據需要聘請有關專家組成專家組,為應急管理工作提出決策建議,必要時參加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處置工作。

3 運行機制

各級政府要建立應對突發公共事件的預測預警、應急處置、恢復重建等機制,提高應急處置能力和指揮水平。較大、重大、特別重大突發公共事件應急管理工作流程示意圖見附屬檔案7.3。
3.1 監測與預警
3.1.1 監測、預警系統
市政府組織建立全市突發公共事件監測、預警體系。各專項應急機構和縣(區)應急工作機構加強對預測與預警工作的指導、管理和監督,建立和完善本系統或本轄區可能造成重大影響並涉及公共安全的信息收集、分析和交流制度,明確監測信息報送渠道、時限、程式。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重大信息,按有關規定做好保密工作。
縣(區)政府和市政府有關部門要綜合分析可能引發特別重大、重大突發公共事件的預測信息並及時上報。市政府辦公室會同縣(區)政府和市政府有關部門整合有關信息資源,依託政府系統辦公業務資源網及相關通信網路,建立健全突發公共事件預警系統。
市各應急機構建立突發公共事件常規資料庫,為預測、預警提供決策依據。常規資料庫主要內容包括:
(1)可能誘發各類突發公共事件的信息;
(2)主要危險物質和重大危險源的種類、特性、數量、分布及有關內容;
(3)潛在的自然災害、重大安全事故類型及影響區域;
(4)嚴重損害社會公眾健康的重大傳染病疫情、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發生的類型、影響區域及後果;
(5)城市建成區分布、地形地貌、地質構造、交通和基礎設施情況,重要保護目標及其分布,常年季節性的風向、風速、氣溫、雨量等氣象條件,人口數量、結構及其分布;
(6)應急力量的組成及其應急能力、分布,應急設施和物資的種類、數量、特性和分布,上級救援機構或相鄰地區可用的應急資源;
(7)可能影回響急救援的不利因素;
(8)資料庫其他內容由市各專項應急預案分別作出規定。
3.1.2 預警級別和發布
各類突發公共事件預警級別參照突發公共事件的分級標準及其緊急程度和發展態勢確定,一般劃分為四級:Ⅰ級(特別嚴重)、Ⅱ級(嚴重)、Ⅲ級(較重)、Ⅳ級(一般),依次用紅色、橙色、黃色和藍色表示。
各類突發公共事件預警級別的具體界定,在各專項預案中應予以細化和明確。
有關跡象表明有可能發生突發公共事件時,市各專項應急機構和縣(區)政府要按照各自職責,對突發公共事件預警級別進行研判,根據研判認定,對可以預警的突發公共事件進行預警。其中重大、特別重大突發公共事件的預警,由省政府向國務院報告並負責發布,較大突發公共事件的預警由市政府批准並負責發布,一般突發公共事件由縣(區)政府批准發布並向市政府備案。
預警信息包括突發公共事件類別、預警級別、起始時間、預警區域或場所、可能影響的範圍、警示事項及應對措施、發布機關等。
預警信息發布、調整和解除可以通過廣播、電視、通信網路、警報器、宣傳車或組織人員逐戶通知等方式。對老、幼、病、殘、孕等特殊人群以及特殊場所和警報盲區應當採取有針對性的公告方式。
3.2 應急處置
對於一般(Ⅳ)級別的突發公共事件,事發地縣(區)政府、市有關部門和單位全面負責本轄區、本部門、本單位應急處置工作,並將有關情況報告市政府和相應的專項應急機構。
對於較大(Ⅲ)、重大(Ⅱ級)、特別重大(Ⅰ級)突發公共事件,按以下程式進行處置。
3.2.1 信息報告
對於有跡象表明有可能發生和已經發生的突發公共事件,任何單位和個人有義務向各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報告;各級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機構及監測機構是受理報告、監測覆核、先期處置和向上級報告的責任主體,必須認真履行其職責。
突發公共事件發生後,縣(區)政府和市有關部門要立即如實向市政府報告,報告時間最遲不超過2小時,市政府向省政府報告最遲不超過3小時。特殊情況下,事發地政府及有關部門值班人員可越級向上級政府報告,並同時報告上一級政府。報告內容主要包括時間、地點、信息來源、事件性質、影響範圍、事件發展趨勢和已經採取的措施等。應急處置過程中,要及時續報有關情況。
市政府應急管理辦公室要及時匯總上報有關重要信息,並將市領導有關指示傳達給有關地區和部門,跟蹤反饋落實情況。
縣(區)政府和市政府有關部門對於一些事件本身比較敏感或可能演化為重大、特別重大突發公共事件信息的報送,不受《分級標準》限制。
突發公共事件涉及港澳台僑、外籍人員,需要向有關國家、地區、國際機構通報的,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3.2.2 先期處置
較大(Ⅲ)、 重大(Ⅱ級)、特別重大(I級)突發公共事件發生後,事發地縣(區)政府和有關部門、單位要立即採取措施控制事態發展,組織先期處置。
(1)向社會發出危險或避險警告;
(2)劃定警戒區域,採取必要管制措施;
(3)緊急調配轄區內應急資源開展應急處置;
(4)實施動態監測,密切關注事態發展;
(5)立即實施緊急疏散和救援行動,組織民眾開展自救互救;
(6)及時向市專項應急機構和市政府報告,並提出應急處置建議和支持請求;波及或可能波及其他縣(市、區)的,要同時向相關縣(市、區)通報;
(7)其他必要的先期處置措施。
3.2.3 應急回響
對於先期處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態、需要市政府協調處置的較大、重大、特別重大突發公共事件,由市政府應急管理辦公室提出處置建議,經市政府領導批准後啟動相關應急預案,必要時提請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由市政府相關應急指揮機構或組成市政府工作組統一指揮或指導有關地區、部門開展處置工作:
(1)組織協調有關地區和部門負責人、專家和應急隊伍投入應急救援;
(2)制定並組織實施搶險救援方案,防止發生次生、衍生事件;
(3)協調有關地區和部門提供應急保障;
(4)部署做好維護現場治安秩序和當地社會穩定工作;
(5)及時向市委、市政府並由市政府向省政府報告應急處置工作進展情況,必要時請求省政府或省有關部門和軍隊、武警部隊給予支持、支援。
3.2.4 現場指揮協調
根據應急需要,成立由上級機關領導、事發地政府負責人、有關專家等人員組成的現場指揮機構,迅速開展以下工作:
(1)統一指揮協調現場應急處置工作;
(2)對現場應急處置工作中的重大事項作出決策;
(3)組織營救和救治受到傷害的人員,疏散、撤離、安置受到威脅的人員;
(4)採取措施,組織消除突發公共事件的危害和危險源,劃定危害區域,維持社會治安;
(5)組織搶修被破壞的公共運輸、通訊、供水、供電、供氣、供油等基礎設施,保障事發地民眾的基本生活;
(6)向市政府及時報告應急處置、事態評估情況和工作建議。
3.2.5 應急聯動
現場指揮機構根據應急處置的實際需要,成立若干工作組,按照職責分工,各司其職,協同作戰,全力以赴做好各項應急處置工作:
(1)技術專家組:由相關部門和單位的技術專家組成,參與現場應急處置方案的研究工作,鑑定和解答有關專業技術問題。
(2)搶險救援組:由公安、城建、農業、海事、消防和安全監管等部門和單位組成,組織專業搶險和現場救援力量,開展現場處置,根據需要,隨時調遣後續處置和增援隊伍。
(3)特種應急組:由公安、金融、網路監管、環保等部門和單位組成,負責處置社會安全、經濟安全、核與輻射、環境事故、金融風險和群體性事件等突發公共事件的處置救援。
(4)醫療救護和衛生防疫組:由衛生、防疫、畜牧獸醫等部門和單位組成,負責醫療救護、疾病控制、心理救助和人畜共患病疫情控制工作。
(5)交通與治安管制組:由公安、交通、海事等部門和單位組成,負責事發地道路、水路交通管制工作,保護事件現場,維護治安秩序。
(6)社會動員與安置組:由事發地政府民政、公安、建設、交通、人防等部門和單位組成,負責人員緊急疏散和安置工作,動員組織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社會志願人員等參與應急處置工作。
(7)保障組:由事發地政府及發展改革、經濟、財政、商務、糧食等部門組成,負責調集應急物資,必要時徵用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機構的物資、設備、房屋、場地等,動用糧倉等儲備物資,保證應急需要、市場供應和物價穩定,做好應急工作人員食宿等生活保障工作。
(8)應急通信組:由通信管理、信息產業、人防部門和電信運營企業組成,負責應急通信保障工作,確保應急通信暢通。
(9)氣象服務組:由氣象部門負責.做好事發地的氣象監測和天氣預報預警信息服務,必要時設立移動氣象站,為指揮機構現場應急處置工作提供氣象服務。
(10)綜合信息組:由突發公共事件有關主管部門、市政府新聞辦公室、現場應急指揮部抽調專門人員組成,負責綜合文字、信息整理及報送和新聞發布工作。
事發地政府、市有關部門、企事業單位、中央和省駐銅單位等應服從現場指揮機構的統一指揮調配。解放軍和武警部隊根據突發公共事件的處置工作需要、市政府要求和上級命令,參與應急處置工作。
3.2.6 緊急狀態
發生或者即將發生特別重大突發公共事件,採取一般處置措施無法控制和消除其嚴重社會危害,需要宣布全市或部分縣(區)進入緊急狀態的,依法由市政府報省政府提請國務院決定,並依法由國家通訊社、廣播電台、電視台等新聞媒體公布。
3.2.7 應急結束
現場指揮機構和事發地縣(區)政府確認突發公共事件得到有效控制、危險因素消除後,向市政府提出結束應急的報告。市專項應急機構綜合各方面意見,報經市政府同意並報經省政府批准後,宣布應急結束,通過新聞媒體向社會公布。必要時,由省政府直接宣布終止應急狀態。
3.3 後期處置
3.3.1 善後工作
事發地縣(區)政府、市有關部門要積極穩妥、深入細緻地做好善後處置工作,包括人員安置、傷亡人員撫恤、基本生活困難救助和損失補償,物資和勞務的徵用補償,救助資金和物資安排,疫病防治和環境污染消除,有關保險理賠,現場清理與處理,災後重建等事項,儘快消除後果和影響,維護社會政治穩定,恢復正常生產、生活和工作秩序。
3.3.2 調查和評估
對重大、特別重大突發公共事件由省有關部門會同市政府進行調查評估,對較大突發公共事件由市有關部門會同縣(區)政府進行調查評估, 對一般突發公共事件由縣(區)政府進行調查評估。調查評估要查明突發公共事件起因、性質、損失、影響、責任和恢復重建等問題,分析經驗教訓,提出防範、改進措施和修訂預案的建議。屬於責任事件的,應追究有關單位領導和責任人的責任;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調查報告按事件級別管轄分別報送上一級政府。
市政府應急管理辦公室組織有關部門於每年第一季度對上年度發生的突發公共事件進行全面評估,向市政府報告。
3.3.3 恢復重建
恢復重建工作由事發地縣(區)政府、市有關部門、單位具體負責。需要市政府援助的,由事發地縣(區)政府、市有關部門、單位提出請求;需要省政府援助的,由市政府提出請求。市有關部門根據調查評估報告和受災地區恢復重建計畫,提出解決建議和意見,包括是否向省政府提出援助請求,然後按有關規定報批後組織實施。
3.4 信息發布
突發公共事件的信息發布應當及時、準確、客觀、全面。事件發生的第一時間要向社會發布簡要信息,隨後發布初步核實情況、政府應對措施等,並根據事件處置情況做好後續發布工作。
特別重大突發公共事件的信息由國家有關部門發布或報請國務院批准後由省政府發布;其他突發公共事件信息由省、市、縣(區)政府組織發布。
市政府新聞辦公室應及時掌握信息,分析輿情,加強與省有關主管部門和事發地政府、部門和單位的溝通,提出信息發布的意見報市政府審定。
涉及境外媒體採訪和對境外發布信息的,由市外事辦公室會同市政府新聞辦公室具體組織安排。

4 應急保障

4.1 應急隊伍保障
公安、消防、醫療衛生、地震救援、礦山救護、海事救援、抗洪搶險、環境監控、危險化學品事故救援、基礎信息網路和重要信息系統事故處置,以及水、電、油、氣等工程搶險救援隊伍是應急救援的專業隊伍和骨幹力量,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單位要加強應急救援隊伍業務培訓和應急演練,建立聯動協調機制,提高裝備水平,動員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以及志願者等各種社會力量參與應急救援工作。要加強以鄉鎮和社區為單位的公眾應急能力建設,發揮其在應對突發公共事件中的重要作用。充分發揮軍隊、武警、預備役部隊和民兵等力量在應對突發公共事件中的骨幹和突擊作用。
4.2 財力保障
市級財政所需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準備和救援工作資金由市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提出,經財政部門審核後,列入市級財政預算。處置突發公共事件所需財政負擔的經費,按財政體制分級負擔。對受突發公共事件影響較大和財政困難的地區,市級財政或申請省、中央財政給予支持。
對受突發公共事件影響較大的行業、企事業單位和個人,市有關部門及時研究提出,報請市政府或省政府給予相應補償或政策扶持。
財政和審計部門要對突發公共事件財政應急保障資金的使用和效果進行監管和評估。
鼓勵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捐贈和援助。
4.3 物資保障
市經濟管理部門負責全市應急物資儲備的綜合管理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健全重要應急物資生產、儲備、調撥、緊急配送和監測、預警體系,完善應急工作程式,確保應急所需物資和生活用品的及時供應。加強對物資儲備的監督管理,及時予以補充和更新。市商務局及市有關部門按照職能分工負責基本生活用品的應急供應及重要生活必需品的儲備管理工作。
縣(區)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各有關企事業單位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應急預案規定,做好物資儲備工作。
4.4 基本生活保障
市民政部門等有關部門會同事發地政府做好受災民眾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確保災區民眾有飯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處,有病能得到及時醫治。
4.5 醫療衛生保障
市衛生局負責應急醫療衛生保障工作,組建醫療衛生應急專業技術隊伍,整合有關醫療衛生資源,根據需要及時開展醫療救治、疾病預防控制等衛生應急工作。
市、縣有關部門根據實際情況和事發地政府的請求,及時為受災地區提供藥品、器械等衛生和醫療設備。必要時,組織動員紅十字會等社會衛生力量參與醫療衛生救助工作。
4.6 交通運輸保障
市交通、公安、鐵路、海事等部門負責應急運輸保障工作,科學配置應急運輸力量,保證緊急情況下的優先安排、優先調度、優先放行,確保運輸安全暢通。依法建立緊急情況下社會交通運輸工具的徵用程式,確保搶險救災物資和人員能夠及時、安全送達。
根據應急處置需要,對現場及相關通道實行交通管制,開設應急救援“綠色通道”,保證應急救援工作順利開展。
4.7 治安保障
公安、武警部隊按照有關規定,參與應急處置和負責治安維護工作,加強對重點地區、重點場所、重點人群、重要物資和設備的安全保護,依法嚴厲打擊違法犯罪活動。必要時,依法採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態,維護社會秩序。
基層政府和社區組織應積極發動和組織民兵和民眾,開展群防聯防,協助公安部門實施治安保衛工作。
4.8 人員防護保障
各級政府應將應急避難場所建設納入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及城市總體規劃、村鎮建設規劃,結合公園、廣場、綠化、人防工程等基礎設施建設和舊城改造,逐步建成一批與人口密度、城市規模、布局結構相適應的應急避難場所,確保在緊急情況下轉移或疏散避難人員的需要。
各級政府有關部門要為涉險人員和應急救援人員提供符合要求的安全防護裝備,採取必要的防護措施,嚴格按程式開展應急救援工作,確保人員安全。
4.9 通信保障
市通信管理、廣播電視等有關部門負責指導、協調全市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通信、應急廣播電視保障工作,建立健全保障工作體系,完善公用通信網。建立有線和無線相結合,基礎電信網路與機動通信系統相配套的應急通信體系,確保通信暢通。
4.10 公共設施保障
加強城市應急工程和供水、供電、供氣等“生命線”工程建設,增強城市備災抗毀和生存防護能力,確保應急狀態下煤、電、油、氣、水的基本供給以及廢水、廢氣、固體廢棄物的處理。
4.11 技術儲備與保障
依託科研機構、大專院校、企業研發機構開展公共安全領域科學研究;加大公共安全監測、預測、預警、預防和應急處置技術投入,不斷改進技術裝備,建立健全公共安全應急技術平台,提高公共安全科技水平;注重發揮企業在公共安全領域的研發作用。
4.12 氣象服務保障
氣象部門定期提供短、中、長期天氣預報和氣象分析資料,進行大氣監測、負責災害性天氣、氣候的監測和預測、預報、預警,為應急處置提供氣象支持和服務。

5 監督管理

5.1 預案演練
市政府應急管理辦公室協同相關應急指揮機構或市有關部門制訂應急演練計畫,定期組織演練。
縣(區)政府、市有關部門和單位要結合實際,有計畫、有重點地組織對相關預案進行演練。
5.2 宣傳和培訓
市政府應急管理辦公室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國務院應急管理辦公室組織編制的培訓大綱、教材和通俗讀本,統一組織應急宣傳和培訓工作。宣傳、教育、文化、廣電、新聞出版等有關部門要通過圖書、報刊、音像製品和電子出版物、廣播、電視、網路等,廣泛宣傳應急法律法規和預防、避險、自救、互救、減災等常識,增強公眾憂患意識、社會責任意識和自救、互救能力,各有關方面要有計畫地對應急救援和管理人員進行培訓,提高其專業技能。
縣(區)政府、市有關部門和單位要有針對性地開展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的宣傳和教育培訓工作。
5.3 責任與獎懲
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處置工作實行行政領導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
對突發公共事件應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要給予表彰和獎勵。
對遲報、謊報、瞞報、漏報突發公共事件重要情況或者在應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職、瀆職行為的,依法對有關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6 附 則

6.1 預案管理
本預案由市政府制定,由市政府辦公室負責解釋與組織實施。縣(區)政府和市有關部門、單位按照本預案的規定履行職責,並制定相應的應急預案。
市政府根據實際情況變化,及時修訂本預案。
本預案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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