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中間業務

銀行中間業務

銀行中間業務是指商業銀行在資產業務和負債業務的基礎上,利用技術、信息、機構網路、資金和信譽等方面的優勢,不運用或較少運用銀行的資財,以中間人和代理人的身份替客戶辦理收付、諮詢、代理、擔保、租賃及其他委託事項,提供各類金融服務並收取一定費用的經營活動。在資產業務和負債業務兩項傳統業務中,銀行是作為信用活動的一方參與;而中間業務則不同,銀行不再直接作為信用活動的一方,扮演的只是中介或代理的角色,通常實行有償服務。

中間業務———是指 商業銀行資產業務負債業務的基礎上,利用技術、信息、機構網路、資金和信譽等方面的優勢,不運用或較少運用銀行的資財,以中間人和代理人的身份替客戶辦理收付、諮詢、代理、 擔保、租賃及其他委託事項,提供各類金融服務並收取一定費用的經營活動。在資產業務和負債業務兩項傳統業務中,銀行是作為信用活動的一方參與;而中間業務則不同,銀行不再直接作為信用活動的一方,扮演的只是中介或代理的角色,通常實行有償服務。
中間業務又稱 表外業務,目前商業銀行的中間業務主要有本、外幣結算、 銀行卡信用證備用信用證、票據擔保、 貸款承諾衍生金融工具代理業務、諮詢顧問業務等。在國外,商業銀行的中間業務發展得相當成熟。美國、日本、英國的商業銀行 中間業務收入占全部收益比重均在40%左右,而我國目前商業銀行表外業務的規模一般占其資產總額的15%以上。
根據 中國人民銀行2001年7月發布的《 商業銀行中間業務暫行規定》(中國人民銀行於2008 第5號文廢止了該規定),中間業務是指不構成商業銀行表內資產、表內負債,形成銀行中間業務收入的業務,並劃分為適用審批制和適用備案制的中間業務。

商業銀行中間業務的分類

中間業務範圍廣泛,涵蓋結算、代理、 擔保信託、租賃、融資、信息諮詢、 衍生金融工具交易等,因此對中間業務的分類也有不同的標準。

(1)按收入來源分類

目前國際上最常見劃分中間業務種類的依據是收入來源標準,美國銀行業根據收入來源將中間業務分為以下五類:一是 信託業務,指信託部門產生的交易和服務收入;二是投資銀行和交易業務,指 證券承銷、從事 金融交易活動所產生的收入:三是 存款賬戶服務業務,包括賬戶維護等;四是手續費類收入,包括 信用卡收費、 貸款證券化抵押貸款再融資服務收費、共同基金和 年金的銷售、自動提款機(ATM)提款收費等;五是其他手續費類收入,包括數據處理服務費、各種 資產出售收益等。

(2)按中間業務的功能與性質分類

中國人民銀行在《關於落實<商業銀行中間業務暫行規定>有關問題的通知》(2002)中,將國內商業銀行中間業務分為九類:
①支付結算類中間業務,指由 商業銀行為客戶辦理因債權債務關係引起的與 貨幣支付、資金劃撥有關的收費業務,如支票結算、 進口押匯承兌匯票等。
②銀行卡業務,是由經授權的 金融機構向社會發行的具有 消費信用轉賬結算、存取現金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信用 支付工具
③代理類中間業務,指商業銀行接受客戶委託、代為辦理客戶指定的經濟事務、提供 金融服務並收取一定費用的業務,包括代理政策性銀行業務、代收代付款業務、 代理證券業務、.代理保險業務、代理 銀行卡收單業務等。
擔保類中間業務,指商業銀行為客戶債務 清償能力提供擔保,承擔客戶 違約風險的業務。包括 銀行承兌匯票備用信用證、各類 保函等。
⑤承諾類中間業務,是指商業銀行在未來某一日期按照事前約定的條件向客戶提供約定信用的業務,包括 貸款承諾、透支額度等可撤銷承諾和備用 信用額度回購協定票據發行便利等不可撤銷承諾兩種。
⑥交易類中間業務,指商業銀行為滿足客戶 保值或自身風險管理的需要,利用各種 金融工具進行的資金交易活動,包括 期貨期權等各類 金融衍生業務
基金託管業務,是指有託管資格的商業銀行接受 基金管理公司委託,安全保管所託管的基金的全部資產,為所託管的基金辦理基金資金清算款項?Α⒒峒坪慫恪⒒?鴯樂怠⒓嘍焦芾砣送蹲試俗鰲?br /> ⑧諮詢顧問類業務,是商業銀行依靠自身在信息和人才等方面的優勢,收集和整理有關信息,結合銀行和客戶資金運動的特點,形成系統的方案提供給客戶,以滿足其經營管理需要的服務活動,主要包括財務顧問和現金管理業務等。
⑨其他類中間業務,包括 保管箱業務以及其他不能歸入以上八類的業務。

(3)按中間業務的風險分類

巴塞爾委員會從中間業務的風險角度將其分為兩大類:金融服務類中間業務和或有債權、或有債務中間業務。金融服務類中間業務,是指那些只能為銀行帶來服務性收入而又不會影響 銀行表內業務質量的業務,包括與 貸款有關的業務, 信託諮詢業務代理業務,支付業務等。或有債權、或有債務類中間業務,是指不在資產負債表內反映,但在一定條件下會轉化為資產或 負債業務的中間業務,包括 貸款承諾擔保業務金融衍生業務投資銀行業務等。 商業銀行依據什麼標準對中間業務進行分類,取決於其經營管理的需要, 比如國有商業銀行中, 工商銀行與建設銀行將中間業務產品分為結算、代理、 銀行卡、託管類、 委託貸款房改金融、諮詢顧問、擔保類、其他類等九項。中國銀行和農業銀行則分為結算、代理、銀行卡、託管和其他類五項。

銀行中間業務國內外現狀

(1)國外境況

從各國的情況來看,隨著科技的發展和計算機的套用,越來越多的大銀行利用網路的便利,推行交叉銷售,如銀行銷售保險、基金,增加諮詢、顧問和理財業務等,中間業務在各銀行收入中占的比重也日益增加並在2001年以後呈現快速上升的趨勢。據統計,國際上 商業銀行中間業務收入一般占總收入的40%-50%,有的銀行占比更高,超過70%。美國銀行業 非利息收入占總收入的比重從2000年18.8%上升到了2005年36.5%,到2005年達到42.90%。 歐洲銀行業的非利息收入2000年占總收入的比重為26%,2005年則達到39%。發展較快的國家如英國二者比重從28.5%上升到41.5%。2000年德國商業銀行在全年收入的160億 馬克中, 利息收入只有55億德國馬克,且有近100億馬克的收入來自中間業務收入,到了2005年,德國銀行業通過中間業務就獲利340億德國馬克,占總盈利的65%。以德意志銀行為例,2005年該行的手續費收入在前一年增長52%的基礎上,又增長了42%。2005年德意志銀行的營業收入287億歐元,其中利息淨收入68億歐元,手續費收入為115億歐元,占比為40%,成為該行最大的收入來源。

(2)國內境況

從近幾年的數據看,西方國家銀行中間業務的發展己接近成熟,少數一些 商業銀行的中間業務繼續保持較高增長以外,其他都保持在較低的水平。
相比之下,我國商業銀行的中間業務卻正處於迅速發展的階段,2002年13家商業銀行的平均增速達到31.23%。從2008年3月 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2007年中國金融穩定報告》中可以看到,2006年全年16家商業銀行境內業務淨手續費收入 同比增長52.8%,其中四大商業銀行增長50.7%,其它商業銀行增長66.1%。此外,據統計,2006年我國主要商業銀行境內 中間業務收入總計761億元,比 上年同期增長21.8%,增幅較大。其中,人民幣701.9億元,占92.2%。外幣折合人民幣59.1億元,占7.8%。我國主要商業銀行各類中間業務收入中,存在較高風險的擔保、承諾和交易類業務收入為63.6億元,占8.3%。低風險的支付結算、銀行卜和代理等業務收入為697.4億元,占91.7%。託管業務收入比上年同期增長最多,增長1.9倍,其中代理基金業務收入比上年同期增長4.4倍。 融資顧問業務收入比上年同期增長71.3%, 銀行卡業務收入增長32.3%, 代理業務收入增長31.8%。2006年我國主要商業,銀行淨 利息收入為4349.1億元,中間業務收入與淨利息收入的比率為1:5.7,與上年同期(1:5.8)相比略有提高。近幾年來,我國中間業務一直穩定增長,保持著良好的發展勢頭。

暫行規定


第一條 為進一步促進商業銀行發展中間業務,規範與完善銀行服務,提高競爭能力,同時有效防範金融風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特制定本暫行規定。
第二條 本暫行規定所稱的商業銀行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設立的吸收公眾存款、發放貸款、辦理結算等業務的銀行機構。
第三條 本暫行規定所稱中間業務是指不構成商業銀行表內資產、表內負債,形成銀行非利息收入的業務。
第四條 商業銀行開辦中間業務,應經中國人民銀行審查同意,並接受中國人民銀行的監督檢查。
第五條 商業銀行申請開辦中間業務,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符合金融市場發展的客觀需要;
(二)不損害客戶的經濟利益;
(三)有利於完善銀行的服務功能,有利於提高銀行的盈利能力;
(四)制定了相應的業務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五)具備合格的管理人員和業務人員;
(六)具備適合開展業務的支持系統;
(七)中國人民銀行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六條 中國人民銀行根據商業銀行開辦中間業務的風險和複雜程度,分別實施審批制和備案制。
適用審批制的業務主要為形成或有資產、或有負債的中間業務,以及與證券、保險業務相關的部分中間業務;適用備案制的業務主要為不形成或有資產、或有負債的中間業務。
第七條 適用審批制的中間業務品種包括:
(一)票據承兌;
(二)開出信用證;
(三)擔保類業務,包括備用信用證業務;
(四)貸款承諾;
(五)金融衍生業務;
(六)各類投資基金託管;
(七)各類基金的註冊登記、認購、申購和贖回業務;
(八)代理證券業務;
(九)代理保險業務;
(十)中國人民銀行確定的適用審批制的其他業務品種。
第八條 適用備案制的中間業務品種包括:
(一)各類匯兌業務;
(二)出口托收及進口代收;
(三)代理發行、承銷、兌付政府債券;
(四)代收代付業務,包括代發工資、代理社會保障基金髮放、代理各項公用事業收費(如代收水電費);
(五)委託貸款業務;
(六)代理政策性銀行、外國政府和國際金融機構貸款業務;
(七)代理資金清算;
(八)代理其他銀行銀行卡的收單業務,包括代理外卡業務;
(九)各類代理銷售業務,包括代售旅行支票業務;
(十)各類見證業務,包括存款證明業務;
(十一)信息諮詢業務,主要包括資信調查、企業信用等級評估、資產評估業務、金融信息諮詢;
(十二)企業、個人財務顧問業務;
(十三)企業投融資顧問業務,包括融資顧問、國際銀團貸款安排;
(十四)保管箱業務;
(十五)中國人民銀行確定的適用備案制的其他業務品種。
第九條 中國人民銀行受理商業銀行開辦中間業務的申報材料後,對適用審批制的業務品種,應在30個工作日內發出正式批覆檔案。對適用備案制的業務品種,中國人民銀行監管部門應在受理申報材料後15個工作日內以備案通知書的形式答覆申請銀行。
第十條 中國人民銀行審查商業銀行開辦中間業務的申請,可以對商業銀行開辦中間業務的適用對象和適用範圍作出特別限定。
第十一條 商業銀行開辦本規定第七條、第八條未列出的中間業務,按審批制報中國人民銀行審查。由中國人民銀行根據業務性質及風險特徵確定適用審批制或備案制。
第十二條 對中國人民銀行已經發布專門業務管理辦法的中間業務品種,若辦法已規定了相應的審批或備案制度,按專門業務管理辦法執行。
第十三條 國有獨資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新開辦中間業務,應由其總行統一向中國人民銀行總行申請,經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審查同意後,由其總行統一授權其分支機構開展業務。
商業銀行分支機構開辦中間業務之前,應就開辦業務的品種及其屬性向中國人民銀行當地管轄行報告。
第十四條 城市商業銀行新開辦中間業務品種,應由其總行統一向中國人民銀行分行、營業管理部申請,經中國人民銀行分行、營業管理部審查同意後,由其總行統一授權其分支機構開展業務。
城市商業銀行分支機構開辦中間業務之前,應由其總行於開辦前就開辦業務的品種及其屬性向中國人民銀行當地管轄行報告。
第十五條 商業銀行分支機構開辦中間業務品種,不應超出其總行經中國人民銀行審查同意開辦的業務品種範圍。
第十六條 商業銀行總行申請開辦適用審批制的業務品種,應提交下列檔案和資料(一式三份):
(一)開辦申請;
(二)可行性研究報告。報告應至少包括如下內容:
1、擬開辦業務品種的定義;
2、擬開辦業務品種的風險特徵和防範措施;
3、擬開辦業務品種成本和收益預測;
4、擬開辦業務品種的管理人員和業務人員配備情況;
5、擬開辦業務品種的支持系統;
6、開發和實施擬開辦業務品種的方案。
(三)擬開辦業務品種的規章制度、操作規程和相關內部控制制度;
(四)中國人民銀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檔案和資料。
第十七條 商業銀行申請開辦適用備案制的業務品種,應提交下列檔案和資料:
(一)開辦申請,開辦申請應就以下內容進行說明:
1、擬開辦業務品種的定義;
2、擬開辦業務品種成本和收益預測;
3、擬開辦業務品種的管理人員和業務人員配備情況;
4、擬開辦業務的支持系統。
(二)申請開辦業務品種的操作規程和相關內部控制制度;
(三)中國人民銀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檔案和資料。
第十八條 商業銀行開展中間業務,應加強與同業之間的溝通和協商,杜絕惡性競爭、壟斷市場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第十九條 對國家有統一收費或定價標準的中間業務,商業銀行按國家統一標準收費。對國家沒有制定統一收費或定價標準的中間業務,由中國人民銀行授權中國銀行業協會按商業與公平原則確定收費或定價標準,商業銀行應按中國銀行業協會確定的標準收費。
第二十條 商業銀行應健全內部經營管理機制,加強內部控制,保證對中間業務的有效管理和規範發展。
第二十一條 商業銀行應制定中間業務內部授權制度,並報中國人民銀行備案。
商業銀行內部授權制度應明確商業銀行各級分支機構對不同類別中間業務的授權許可權,應明確各級分支機構可以從事的中間業務範圍。
第二十二條 商業銀行應加強對中間業務風險的控制和管理,並應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監管規章,建立和實施有效的風險管理制度和措施。
第二十三條 商業銀行應建立監控和報告各類中間業務的信息管理系統,及時、準確、全面反映各項中間業務的開展情況及風險狀況,並及時向監管當局報告業務經營情況和存在的問題。
第二十四條 商業銀行應注重對中間業務中或有資產、或有負債業務的風險控制和管理,對或有資產業務實行統一的資本金管理;應注重對交易類業務的頭寸管理和風險限額控制;應對具有信用風險的或有資產業務實行統一授信管理。
第二十五條 商業銀行應建立中間業務內部審計制度,對中間業務的風險狀況、財務狀況、遵守內部規章制度情況和合規合法情況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審計。
第二十六條 中國人民銀行在對銀行中間業務監督和檢查過程中,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將根據《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和有關法規進行處罰,對情節特別嚴重的,將強制停辦相關業務,取消負直接領導責任的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
(一)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或予以備案,擅自開辦中間業務;
(二)開辦業務過程中,違反了國家法律法規,危害了國家和公眾利益;
(三)開辦業務過程中,逃避中國人民銀行監督檢查;
(四)開辦業務過程中,存在不正當競爭行為;
(五)業務經營過程中,未嚴格執行操作規程和內部控制制度,內控混亂,造成嚴重風險及實際重大資金損失;
(六)中國人民銀行認定需要進行處理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條 銀行在業務經營過程中,存在本暫行規定第二十六條以外的其他違法違規行為,或者違反本暫行規定的其他條款,中國人民銀行將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進行處理。
第二十八條 本規定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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