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川市公共場所控制吸菸條例

為控制吸菸危害,保障公民身體健康,促進文明城市建設,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實際,制定《銀川市公共場所控制吸菸條例》。該《條例》經2008年12月24日銀川市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8次會議通過,2009年4月2日寧夏回族自治區十屆人大常委會第9次會議批准。《條例》共15條,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

銀川市公共場所控制吸煙條
(2008年12月24日銀川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8次會議通過,2009年4月2日寧夏回族自治區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9次會議批准)
第一條 為了控制吸菸危害,保障公民身體健康,促進文明城市建設,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公共場所控制吸菸工作實行“限定場所、單位負責、加強引導、嚴格管理”的原則。
第三條 市、縣(區、市)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簡稱愛衛會)在本級人民政府領導下,負責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控制吸菸工作。
市、縣(區、市)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轄區內公共場所控制吸菸的監督和管理工作。
民航、鐵路部門負責衛生防疫的機構,對管轄範圍內的控制吸菸工作實施監督和管理。
第四條 下列公共場所禁止吸菸:
(一)醫療機構的室內區域;
(二)幼稚園、託兒所、國小;
(三)中學、中等職業學校、高等院校和其他教育、培訓機構的教學區域和學生寢室;
(四)影劇院、音樂廳、展覽館、博物館、美術館、圖書館、科技館、檔案館、少年宮等科教、文化、藝術場所;
(五)商業、金融業、郵政業、電信業等行業的室內營業場所;
(六)公共汽車、計程車等公共運輸工具內;
(七)文物保護單位;
(八)體育館、健身館(場)、兒童遊樂場;
(九)體育場的比賽區和座席區;
(十)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會議室、食堂、通道和電梯等。
在公園、廣場人群密集區域和舉行集會、重大活動時禁止吸菸。
第五條 本條例第四條規定以外的下列場所,可以設定吸煙室或者劃定吸菸區,吸菸室或者吸菸區以外的區域禁止吸菸:
(一)飛機、火車、長途汽車等公共運輸工具的等候室;
(二)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內;
(三)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的服務區域;
(四)風景名勝區。
第六條 賓館、旅店、招待所、培訓中心、度假村等提供住宿休息服務的經營場所,應當設定固定的無煙客房或者無煙樓層。
餐飲、娛樂等經營場所的服務區域應當設定非吸菸室或者劃定非吸菸區域。
第七條 按照本條例第五條規定設定吸菸室或者劃定吸菸區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二)設定明顯的標識;
(三)與非吸菸室、非吸菸區隔離;
(四)遠離人員密集區域和行人必經的主要通道。
設定吸菸室或者劃定吸菸區的公共場所所在單位,應當加強禁止吸菸的宣傳教育,採取有效措施,逐步取消吸菸室或者吸菸區。
第八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禁止設定菸草廣告(含隱性煙草廣告)。
第九條 全社會都應當支持公共場所控制吸菸工作。
公安、城管、工商、教育、文化、新聞等部門和有關社會團體、行業協會,應當協助衛生行政部門開展控制吸菸工作。
廣播、電視、報刊等媒體應當開展菸草危害、吸菸有害健康和公共場所控制吸菸的宣傳教育。
鼓勵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在單位內部禁止吸菸,提倡創建無煙單位。
第十條 禁止吸菸場所的所在單位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建立健全公共場所禁止吸菸的管理責任制度;
(二)做好公共場所禁止吸菸的宣傳教育工作;
(三)在禁止吸菸場所內設定醒目的禁止吸菸標誌;
(四)在禁止吸菸場所內不設定吸菸器具,不設定附有菸草廣告(含隱性菸草廣告)的標誌和物品;
(五)負責公共場所禁止吸菸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一條 在禁止吸菸場所內,被動吸菸者有權要求該場所內的吸菸者停止吸菸。
被動吸菸者有權要求禁止吸菸場所的所在單位履行本條例規定的職責。
被動吸菸者有權向市、縣(區、市)衛生行政部門舉報違反本條例的行為。
第十二條 禁止吸菸的公共場所所在單位應當設立檢查員。
檢查員對在本單位範圍內禁止吸菸的公共場所的吸菸行為有權予以制止。
第十三條 衛生行政部門或受委託監督管理的組織有權對公共場所吸菸情況進行監督和管理,對下列行為進行處罰:
(一)禁止吸菸公共場所的所在單位不履行第十條規定職責的,予以警告、限期改正;對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二)在禁止吸菸的公共場所吸菸經勸阻拒不改正的處以五十元罰款。
第十四條 衛生行政執法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 本條例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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