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大學基金會捐贈管理辦法

第十條 募集的每一項社會捐贈(贊助)為一基金項目,募集社會捐贈(贊助)設立基金的主體單位(校基金會、學院、部門)為基金設立單位。 第三十條

重慶大學接受社會捐贈(贊助)設立基金管理辦法
重大校[2008] 號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各類捐贈(贊助)事務的統一管理,提高捐贈(贊助)的使用收益,充分發揮社會捐贈(贊助)在學校建設與發展中的重要作用,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及國務院《基金會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結合我校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社會捐贈(贊助)是補充學校辦學經費的重要來源。學校鼓勵校內各單位和個人積極為學校募集社會捐贈(贊助),合理、規範地使用社會捐贈(贊助),提高社會捐贈(贊助)的使用效益。
第三條 重慶大學教育基金會(以下簡稱校基金會)作為負責管理重慶大學全校捐贈(贊助)的機構,是經重慶市教育委員會批准成立,並經重慶市民政局登記註冊的全國性非公募基金會,屬非營利性基金會法人。
第四條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校基金會本身和捐贈(贊助)人、受益人享受稅收減免。
第五條 社會捐贈(贊助)包括貨幣類和實物類兩種形式。為規範管理,學校規定學校、各學院(部門)接受的貨幣類捐贈(贊助)以設立基金的形式歸口在校基金會開設專戶,統一管理;接受的實物類捐贈(贊助)統一在校基金會登記為實物形態基金後,再按相關規定辦理手續。
第六條 本辦法所指“接受社會捐贈(贊助)設立基金”的事項,是指海內外個人和組織向學校、各學院(部門)捐贈、贊助的資金、實物等,應以支持學校教育公益事業為宗旨作為專項設立為基金,基金形式包括獎學金、助學金、獎教金、基本建設基金、學科建設基金等。

第一章 組織機構

第七條 校基金會的主要任務是按基金會章程規定,廣泛聯繫社會各界,代表全校行使接受社會捐贈(贊助)、募集資金、管理資金、運作資金、促使資金保值增值的職能。
第八條 重慶大學教育基金會理事會全面領導、協調和管理全校接受各類社會捐贈(贊助)設立基金的工作。基金會秘書處是理事會的日常工作機構;基金會監事依照章程規定對基金設立、運作過程的合法性、合理性進行監督和檢查。
第九條 校基金會秘書處的職責是:
1. 廣泛聯絡社會各界和校友,積極開展調查研究和聯繫工作,建立信息平台,為學校開拓辦學資源、組織社會捐贈提供信息溝通、政策建議和決策諮詢;
2. 統一協調和歸口管理學校及各學院(部門)接受社會捐贈(贊助)工作,審核和辦理校內各學院(部門)接受社會捐贈(贊助)的相關手續;
3. 策劃、聯絡捐贈(贊助)項目,代表學校和校基金會辦理接受社會捐贈(贊助)設立基金的手續,並組織項目實施;
4. 制定接受捐贈(贊助)、資金運作管理等規章制度,提供社會捐贈(贊助)與受贈的法律法規、協定文本、辦事程式等諮詢服務,指導和協助各學院(部門)開展學院(部門)基金的管理工作;
5. 對學校及各學院(部門)利用社會捐贈(贊助)設立基金項目的實施情況進行檢查、評估,代表學校及時向捐贈(贊助)者反饋有關情況;
6. 協調落實捐贈(贊助)協定中學校應享受的權利和應履行的義務,監督、保障捐贈(贊助)協定的執行;
7. 管理、監督全校基金資助項目的申請、立項、專家評估及審批工作;
8. 負責基金的運作管理和財務管理,確保基金安全,在保證安全性的前提下實現基金保值增值;
9. 負責提出資金籌集的獎勵建議方案;
10. 負責匯集捐贈(贊助)信息和材料,建立捐贈(贊助)檔案,負責各類捐贈(贊助)證書及捐贈(贊助)紀念品的製作與發放。
第十條 各學院(部門)應充分重視募集社會捐贈(贊助)工作,成立學院(部門)基金管理委員會,明確分管領導和具體負責人,制定相應的管理辦法,並報校基金會備案。

第二章 社會捐贈(贊助)的募集

第十一條 社會捐贈(贊助)募集的種類包含貨幣類(包括現金、有價證券等)和實物類(包括圖書、資料、設備、軟體、房產、地產、工藝品、字畫、器具、苗木、建材等有價物品)。
第十二條 社會捐贈(贊助)募集的項目包括各類會議贊助費、文體活動贊助費、學生創新活動贊助費、貧困學生助學金、優秀學生獎學金、優秀教師獎勵資金、人才合作培養資金、學科(基地)建設資金、實驗室建設資金、校友活動資金、國際合作交流資金、基礎設施建設資金、科學研究資金、講席教授資金等。
第十三條 社會捐贈(贊助)募集的來源包括中外政府、企事業法人、社會團體、校友和社會各界友好人士。
第十四條 社會捐贈(贊助)回饋包括捐贈(贊助)方在一定條件和範圍內享有對學校教育資源使用的權利和享有學校服務的權利,享有學校賦予的榮譽權、名譽權、冠名權,享有國家免稅政策以及宣傳報導等多項權利。
第十五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52條“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不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準予扣除”;根據《國務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決定》第24條“捐贈額未超過納稅義務人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可以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各學院(部門)應積極宣傳,發動有實力的企業及個人以社會捐贈(贊助)方式支持學校教育公益事業發展。

第三章 基金的設立

第十六條 基金作如下分類:
1. 根據募集社會捐贈設立基金的主體和受益對象的不同,基金分為學校基金和學院(部門)基金。學校基金包括以校基金會為主體,在學院(部門)協同下募集社會捐贈(贊助)設立的基金和以學院(部門)為主體,在校基金會協同下募集設立、面向多個學院(部門)或全校共同受益的基金;學院(部門)基金為以學院(部門)為主體,在校基金會協同下募集捐贈(贊助)設立、面向本學院(部門)受益的基金。募集的每一項社會捐贈(贊助)為一基金項目,募集社會捐贈(贊助)設立基金的主體單位(校基金會、學院、部門)為基金設立單位。學院(部門)基金項目的設立必須符合學校教育事業整體發展受益的原則,學校鼓勵各學院(部門)從大局出發,設立學校基金。
2. 根據基金設立的性質,基金分為留本基金(只使用基金利息或增值部分)和動本基金(動用基金本金)。
3. 根據捐贈(贊助)者意願,基金分為非限定性基金(不指定捐贈、贊助用途的基金)和限定性基金(指定捐贈、贊助用途的基金)。
第十七條 各學院(部門)在辦理社會捐贈(贊助)協定設立基金的過程中,須與校基金會秘書處取得聯繫,填寫《重慶大學接受社會捐贈(贊助)登記表》(見附屬檔案一)或《重慶大學接受實物捐贈(贊助)登記表》(見附屬檔案二),接受有關捐贈(贊助)內容、捐贈(贊助)對象、捐贈(贊助)用途、財務管理、基金章程、協定文本等方面的諮詢與審核,並以重慶大學或重慶大學教育基金會的名義與捐贈(贊助)方簽署協定,同時交校基金會秘書處存檔備案並領取捐贈(贊助)證書及紀念銘牌。
第十八條 基金名稱一般由“重慶大學”(或重慶大學有關學院、部門名稱)、出資者個人或團體名稱以及基金用途三部分組成。

第四章 基金的財務管理

第十九條 按照捐贈(贊助)的方式和性質不同,校基金會可向捐贈(贊助)方開出如下票據:1.重慶市民政局提供的捐贈收據(包括“重慶市接受捐贈現金收據”和“重慶市接受捐贈物資專用收據”),並提供免稅相關檔案;2. 重慶市財政局提供的非經營性結算統一收據。
第二十條 校基金會及學院(部門)設立的各類基金在校基金會資金管理部單獨建帳,按基金設立單位即校基金會、學院或部門分立帳戶,由校基金會按項目獨立進行會計核算(收付款項、開具收據、日常報銷、編制報表等),並接受校基金會業務主管機關、登記管理機關和審計機關的年度檢查和審計。
校基金會秘書處於每年年初向校基金會理事會提交上年度基金執行和使用情況的報告,並按照民政部《基金會信息公布辦法》的要求進行信息公布。
第二十一條 根據國務院《基金會管理條例》有關規定,各基金設立單位每年用於管理費(基金設立單位設立的各項基金的管理費用支出)列支的金額不能超過該單位各基金當年支出總額的10%,主要用於支付捐贈聯繫和執行中發生的差旅、食宿、組織評審及日常行政辦公費用等。
第二十二條 基金使用的財務規範為:對各基金已指定受益對象範圍及用途的部分,由校基金會根據協定中列明的用途、使用範圍、金額和支付時間,將該部分款項劃轉到校計畫財務處,由基金設立單位指定負責人簽批後在校計畫財務處帳戶上開支;對各基金未指定受益對象範圍及用途的部分,由基金設立單位根據本單位發展需要設計基金項目(該基金項目須符合教育事業發展的需要),由校基金會根據其設計的用途、使用範圍、金額等,將該部分款項劃轉到校計畫財務處,由基金設立單位指定負責人簽批後在校計畫財務處帳戶上開支;各基金列支的管理費部分,由基金設立單位指定負責人簽批後在校基金會帳戶上開支。對學校基建類項目基金,其款項由校基金會劃轉校計畫財務處,由校計畫財務處按捐贈協定管理。
第二十三條 為支持各學院(部門)大力啟動社會捐贈(贊助)募集活動,對直接進入校基金會的各學院(部門)所設基金和由校基金會劃轉到校計畫財務處的資金款項,學校及校基金會不計提基金管理費。留本基金收益按當期銀行定期存款利息,動本基金收益按當期銀行活期存款利息,劃撥至學院(部門)指定的基金項目。超過存款利息的基金運作收益計提為學校非限定性基金。
第二十四條 為充分發揮校基金會運作資金的職能,提升捐贈(贊助)資金的增值效益,學校對各學院(部門)不通過基金會而直接進入校計畫財務處的社會捐贈(贊助)款項按《重慶大學收入分配管理辦法》管理:對於已指定受益對象範圍及用途的捐贈(贊助)款項,學校提取10%的管理費用,再劃撥至接受款項的各學院(部門)賬戶開支;對於未指定受益對象範圍及用途的捐贈(贊助)款項,由學校統一安排使用。
第二十五條 對於學校、校基金會、學院(部門)募集的政府和非營利組織的捐贈(贊助)資金,由於政策限定和其它特殊原因,不能以校基金會名義接受其捐贈(贊助)的情況,應經校基金會認定後,在校計畫財務處帳戶下設立基金,學校及校基金會不計提基金管理費。該基金的使用應按其規定的受益對象範圍和用途,由基金設立單位指定負責人簽批後,在校計畫財務處相應帳戶上開支。
第二十六條 捐贈(贊助)款的入帳與使用必須遵守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部門及民政部門的有關規定。

第五章 基金的項目管理

第二十七條 為鼓勵社會捐贈活動的廣泛參與,除校基金會工作人員外,凡提供信息並負責聯繫捐贈(贊助)人或捐贈(贊助)單位並籌集學校基金成功者,校基金會將根據捐贈(贊助)資金的用途及金額給予獎勵(一般為籌資額的1%~3%,特殊情況一事一議,報校基金會理事長審定)。
第二十八條 各項基金資助實施過程中的資助方案擬訂、申報及評審,由各基金設立單位按照相關基金章程(協定)和管理辦法組織執行。各項基金的設立和發放,基金設立單位應根據捐贈(贊助)者的意願會同學校相關職能部門及受益單位(個人)組織儀式、發布信息、做好宣傳。
第二十九條 基金資助項目完成後,基金設立單位須向校基金會秘書處提供項目執行和資金使用情況的報告,以便校基金會代表學校向捐贈(贊助)者反饋相關情況。
第三十條 為規範管理,學校不允許任何單位對接受的捐贈(贊助)款項和物品在經校基金會入賬和登記前組織分配。若發生此類行為,將追究當事單位和個人的責任。
第三十一條 各項基金因協定期限到期或捐贈終止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基金設立單位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結果寫入終止申請報告,送校基金會審查備案。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三十二條 基金終止後的剩餘財產,由基金設立單位提出意見,交校基金會審查後實施,原則上用於與該基金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為加強內部管理和信息溝通,各學院(部門)對有關捐贈(贊助)意向信息應及時向校基金會秘書處登記備案。
第三十四條 校慶(院慶)是學校和各學院(部門)開展社會捐資辦學的契機,學校鼓勵各學院(部門)積極組織基金募集活動,將對基金工作突出的學院(部門)進行表彰和獎勵。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由校基金會秘書處和捐贈(贊助)者等各方協商處理。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執行,由學校委託校基金會理事會負責解釋。
重慶大學
二〇〇八年三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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