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政匯兌

郵政部門用匯票方式將匯款人交匯的款項在指定地點兌付收款人的業務。郵政匯兌不但可以溝通匯兌用戶之間的經濟往來,而且可為國家積累流動資金,促進國民經濟的發展。

郵政匯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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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部門用匯票方式將匯款人交匯的款項在指定地點兌付收款人的業務。郵政匯兌不但可以溝通匯兌用戶之間的經濟往來,而且可為國家積累流動資金,促進國民經濟的發展。
匯兌本屬金融業務。自法國在1817年創辦郵政匯兌後,各國郵政也先後開辦這種業務。有些國家的郵政在辦理公眾匯款時,除辦理普通匯兌和電報匯兌外,還辦理郵政支票、郵政轉帳等業務。
中國於1898年開辦郵政匯兌業務。當時只辦理國內普通匯兌業務,主要是小額匯款。1918年開辦國際匯兌;1929年開辦國內航空匯兌;1933年開辦國內電報匯兌;1939年開辦國內定額匯兌。為了經營管理郵政匯兌和郵政儲金業務,1930年成立郵政儲金匯業局。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郵政匯兌業務迅速發展,並同國家銀行有明確分工,即郵政以辦理個人匯款為主,機關、企業等相互間匯款,除代收貨價和郵購匯款由郵局辦理外,其餘由銀行辦理。國際匯兌業務由中國銀行統一辦理。郵局只在1950~1953年期間,受中國銀行委託,曾辦理過華僑匯兌業務。
中國人民郵政的普通匯兌原採用票匯方式。匯款人將郵局開給的匯票自行裝入掛號信內寄給收款人,同時收匯郵局將匯票核對據寄往兌付郵局,收款人憑收到的匯票到指定兌付郵局取款。為了防止弊端,還採取貼用“匯兌印紙”或按匯款金額剪格等方法。由於票匯方式不夠簡便,自1959年起改用信匯方式,即匯款人只須填寫匯款通知(信封式),並將它連同匯款交收匯局,收匯局填寫匯票後,將收據交給匯款人並將匯票裝入匯款通知內寄往兌付局,兌付局將匯款通知投交收款人,收款人憑通知領取匯款。兌付後匯票作為郵局內部結算憑證。普通匯兌可加付航空費由航空匯寄。電報匯兌是由收匯局用電報將匯款項目告知兌付局,然後兌付局開發電報匯票,通知收款人取款。
匯款人在匯款交匯以後,如有需要可持匯款收據按規定向收匯郵局申請撤回或者更改收款人地址;在交匯之日起一年以內,可以向收匯郵局申請查詢匯款兌付情況。郵政匯款如因郵局的過失被人冒領或少兌時,由郵局負責賠償和補兌。
為了加強對郵政匯兌資金的管理,各地郵局均在當地中國人民銀行開立郵政匯兌資金往來專戶,郵政收匯的款項全部存入銀行,郵局兌付所需的資金(包括周轉金),由銀行核付。銀行對郵政匯兌資金的運用負有檢查監督責任。此外,為了保證匯兌的安全、準確,郵政內部還建有匯兌業務檢查制度和匯兌稽核制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來,郵政匯兌業務有很大發展。1984年總計開發匯票14839.7萬張,為1949年的33.2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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