邦聯

邦聯

邦聯制(英語:Confederation)是一個由若干獨立國家組成的鬆散國家聯盟。一般說來,邦聯本身不具備構成一個國家所必需的全部要素,不具有完整的國際法主體資格。它雖然設有公共機構處理有關共同事務,但沒有統一的中央政權機關,也沒有統一的立法和財政預算;各成員國公民只有其本國的國籍,而沒有邦聯的共同國籍。邦聯的法律和政策對各成員國不具備無可爭議的強制性。在邦聯之下,各成員國都是獨立主權的國家,是國際法主體,各自在外交、法律和軍事上均具備完全獨立的自主權。各成員國的加入或退出相對自由。

邦聯邦聯

邦聯是指若干獨立的主權國家為了特定目的而組成的國家聯盟。現今世界上著名的邦聯有獨立國家國協,非洲聯盟,東南亞國家聯盟等。

聯邦則是具有統一主權的國家,其成員加入聯邦後不再享有完全的主權,但保留一些管理內部事務的權利。美國是世界上第一個聯邦制國家。

區別

邦聯邦聯
第一、二者的含義不同。聯邦也稱“聯盟國家” 。是由若干成員單位(共和國、州、邦等)組成的統一國家,如現今的美國、德國、印度等。

邦聯是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國家為了達到軍事、貿易或其他共同目的而形成的一種國家聯合,如現代的歐盟、東協等實際上就是邦聯。

第二、兩者的範圍不同。聯邦的範圍小,邦聯的範圍大,邦聯之中有聯邦,但聯邦之中無邦聯。歐盟中就包含了一些聯邦國家,如德國。

第三、兩者的機構不同。聯邦有自己的立法機關和中央政府,邦聯無聯邦的最高立法、行政機關,其主要機構是邦聯的議會或成員國首腦會議。

第四、兩者的職權不同。聯邦有自己的憲法和法律,聯邦的地位高於組成單位,一切重大權力均屬於聯邦中央政府,聯邦法律為國家的最高法律,各州法律不得與它相牴觸,聯邦法院的判決,其效力適用於全國,各州政府、法院和公民均有遵守的義務;參加聯邦的各州,可以根據聯邦憲法制定本州憲法和法律,可以建立本州的立法、行政和司法機關,並在自己的管轄區內行使權力,領導下屬各級政府。

邦聯的活動只限於特定方面,其首腦會議的決議必須經過成員國認可才能生效,但無法律效力,各成員國仍是有主權的獨立國家,各自擁有立法、行政、外交、軍事、財政等方面的權力。

第五、兩者的國際交往不同。聯邦是國際交往的主體,不過有的聯邦國家也允許成員國有某些外交權。

邦聯不是國際交往的主要主體,其成員國各自保持內政和外交上的獨立,具有主權實體性質的仍是成員國。

聯繫

第一、從國家結構形式上看,都屬於複合制。

第二、在一定條件下可以相互轉化。如:隨著社會經濟、政治的進一步集中和統一,曾屬於邦聯的美國、瑞士、德國先後改組為聯邦,相反,屬於聯邦的原蘇聯於1991年年底成為獨立國協(實際上已成為鬆散的邦聯)。

總之,邦聯是“國家的聯合”,而聯邦則是“聯合的國家”。

歷史發展

至20世紀80年代,世界上比較典型的邦聯是1982年塞內加爾和甘比亞結成的塞內甘比亞邦聯。1958年成立的歐洲共同體也可以說是一個邦聯或者同邦聯相似的國家聯盟。它有部長理事會和歐洲理事會等決策機構,歐洲議會是它的諮詢和監督機構,歐洲法院是共同體立法方面的仲裁機構。共同體的決議經各成員國同意才有約束力,並通過各成員國政權才對其公民發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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