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免雙重徵收版稅馬德里多邊條約

避免雙重徵收版稅馬德里多邊條約

該條約共5章,17條。第1章,定義(第1-4條);第2章,防止著作權使用費雙重徵稅行動的指導原則(第5-7條);第3章,防止著作權使用費雙重徵稅行動指導原則的實施(第8條);第4章,一般性條款(第9-10條);第5章,最後條款(第11-17條)。同時附有《避免雙重徵稅的雙邊示範法協定》和《避免對著作權使用費雙重徵稅多邊公約的附加議定書》,供成員國選用。

《避免雙重徵收版稅馬德里多邊條約》

(Madrid Multilateral Convention on the Avoidance of Double Taxation of Copyright Royalties),1979年12月13日在西班牙馬德里簽訂,由聯合國科教文組織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共同管理。

內容

避免雙重徵收版稅馬德里多邊條約避免雙重徵收版稅馬德里多邊條約
該條約共5章,17條。第1章,定義(第1-4條);第2章,防止著作權使用費雙重徵稅行動的指導原則(第5-7條);第3章,防止著作權使用費雙重徵稅行動指導原則的實施(第8條);第4章,一般性條款(第9-10條);第5章,最後條款(第11-17條)。同時附有《避免雙重徵稅的雙邊示範法協定》和 《避免對著作權使用費雙重徵稅多邊公約的附加議定書》,供成員國選用。
該條約規定,成員國之間必須通過雙邊協定或通過在國內減免稅收的措施,避免對作者的版稅重複徵稅。著作權使用費系指根據首先應當支付這些使用費的締約國國內著作權法的規定,為使用或有權使用多邊著作權公約所規定的文學、藝術或科學作品的著作權所產生的任何款項,包括對法定或強制許可證或對“延續權 ”所支付的款項。條約在1980年10月31日以前向聯合國會員國、與聯合國建立關係的任何專門機構或國際原子能機構的成員國、或國際法庭規約成員國開放供簽署,並須經簽署國批准或接受。依照該條約規定,任何國家均可加入。
附加的《避免對著作權使用費雙重徵稅的雙邊協定範本》,希望各締約國運用避免對著作權使用費雙重徵稅多邊條約提出的原則,從而消除此種雙重徵稅或降低其作用。

其範本內容是

1、協定序言;2、定義;3、徵稅規則;4、消除雙重徵稅;5、雜項規定;6、最後條款。該協定的條款與締約國雙方簽訂的關於避免雙重徵稅的其他條約的條款如果不同,締約國雙方之間在涉及著作權使用費徵稅問題的關係上,協定的條款應處於優先地位。
附加的《避免對著作權使用費雙重徵稅多邊公約的附加議定書》規定,參加議定書旨在避免對著作權使用費雙重徵稅多邊條約的締約各方,接受下列各項規定:在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或“鄰接權”權利方面,條約的條款也適用於對付給表演者、唱片製作者和廣播組織的版稅的徵稅,只要後一種版稅在本議定書的締約一方產生,而版稅受益人卻是本議定書的締約另一方的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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