辯論權

貫徹執行國家環境保護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規章,制定本轄區地方環境保護的規範性檔案和辦法;貫徹執行國家環境保護有關標準、技術規範。

x當事人在法庭上,在審判長指揮下可以就本案的實體問題、程式問題、適用法律等問題,展開辯論。在第一審結束後,倘若抗訴或申訴,凡開庭審理時,當事人的這種權利都受到法律的保護。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2條規定:“民事訴訟當事人有權對爭議的問題進行辯論。”我國的行政訴訟法第9條規定:“當事人在行政訴訟中有權進行辯論。”特別應當指出的是這類以“民告官”為主的訴訟案件,法律賦予當事人,特別是作為行政管理相對人來說,較之民事訴訟當事人的辯論權,更是意義重大。這種民主的、平等的、自主的權利的充分行使,體現了法制逐步走向健全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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