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讓行

1.當信用證是自由議付信用證時,可轉讓信用證中的轉讓行可將信用證的全部或部分轉讓給一個或數個受益人(第二受益人)。 4.如信用證轉讓給一個以上的第二受益人,其中一個或幾個第二受益人拒絕接受信用證的修改,並不影響其它第二受益人接受修改。 6.可轉讓信用證只能轉讓一次,第二受益人不能將信用證轉讓給第三受益人。

轉讓行的定義

轉讓行(transferring bank )是指可轉讓信用證受益人(第一受益人)授權付款、承擔延期付款責任、承兌或議付給第二受益人的銀行。轉讓行,可轉讓信用證的產生原因大都是中間商,即第一受益人因缺乏資金,但卻有經營能力和很大的銷售網,認識許多客戶,把自己簽訂的契約轉讓給第二受益人執行,從中賺取差價,因而開立可轉讓的信用證。

轉讓行的操作業務

1.當信用證自由議付信用證時,可轉讓信用證中的轉讓行可將信用證的全部或部分轉讓給一個或數個受益人(第二受益人)。
2.除非轉讓行的明確同意其轉讓範圍和轉讓方式,否則它無義務辦理轉讓。
3.在申請轉讓時並且在信用證轉出之前,第一受益人必須不可撤銷地指示轉讓銀行,說明它是否保留拒絕允許轉讓銀行將修改通知給第二節受益人的權利。如轉讓行同意按此條件辦理轉讓,它必須在辦理轉讓時,將第一受益人關於修改事項的指示通知第二受益人。
4.如信用證轉讓給一個以上的第二受益人,其中一個或幾個第二受益人拒絕接受信用證的修改,並不影響其它第二受益人接受修改。對拒絕接受修改的第二受益人而言,該信用證視作未被修改。
5.轉讓行所涉及的轉讓費用,包括手續費、費用、成本費或其它開支等應由第一受益人支付,轉讓費未付清之前,轉讓行沒有辦理轉讓的義務。
6.可轉讓信用證只能轉讓一次,第二受益人不能將信用證轉讓給第三受益人。只要不禁止分批裝運/分批支款,可以分為若干部分予以分別轉讓(但總和不超過信用證金額),這些轉讓的總和將被認為只轉讓一次。
7.信用證只能按原證中規定的條款轉讓,其他如信用證金額單價、到期日,根據43條確定的最後交單期、裝運期限,以上任何一項或全部均可減少或縮短,投保的保險金額比例可以增加,以滿足原信用證或本慣例規定的保額。可以用第一受益人的名稱替代原信用證申請人的名稱。如原證中明確要求原申請人的名稱應在除發票以外的單據上出現時,必須照辦。第一受益人有權用自己的發票和(匯票)替換第二受益人提交的發票(和匯票),其金額不得超過原信用證金額,如信用證對單價有規定應按原單價出具發票,第一受益人賺取差價。當信用證已經轉讓,但第一受益人未能在首次用自己的發票(和匯票)替換第二受益人的發票(和匯票)時,轉讓行有權將收到的已轉讓信用證項下單據,包括第二受益人的發票(和匯票)交給開證行,並且不再對第一受益人負責。
8.第一受益人可以要求在信用證的受讓地並在信用證到期日內辦理可轉讓信用證的付款或議付,對第二受益人履行付款和議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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