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事禁區[軍事區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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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禁區,指設有重要軍事設施或者軍事設施具有重大危險因素,需要國家採取特殊措施加以重點保護,依照法定程式和標準劃定的軍事區域。 軍事禁區是根據軍事需要,按照國家法律規定劃定的由軍隊控制的、不得擅自進入的範圍、區域。或者說,根據軍事需要所劃定的禁止無關人員進入或限制其活動的特定區域。其邊界通常設有醒目的標誌。

基本信息

法律條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事設施保護法》第二章第八條,軍事禁區,是指設有重要軍事設施或者軍事設施具有重大危險因素,需要國家採取特殊措施加以重點保護,依照法定程式和標準劃定的軍事區域。

《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事設施保護法實施辦法》第二章第八條規定,軍事禁區、軍事管理區的確定及其範圍的劃定,以及軍事禁區外圍安全控制範圍的劃定,依照軍事設施保護法和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章第九條規定,在水域軍事禁區內,禁止非軍用船隻進入,禁止建築、設定非軍事設施,禁止從事水產養殖、捕撈以及其他有礙軍用艦船行動和安全保密的活動。

第二章第十二條規定,軍事禁區、軍事管理區應當設立標誌牌。標誌牌的樣式、質地和規格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軍事設施保護委員會規定,標誌牌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設立。

水域軍事禁區、軍事管理區的範圍難以在實際水域設定界線標誌或者障礙物表示的,由當地交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共同向社會公告,並由測繪主管部門在海圖上標明。

第八章第四十二條規定,軍事設施管理單位執勤人員遇有軍事設施保護法第三十條所列違法行為,可以採取下列強制措施,予以制止:

(一)驅逐非法進入軍事禁區的人員離開軍事禁區;

(二)對用於實施違法行為的器材、工具或者其他物品予以扣押,對違法情節嚴重的人員予以扣留,立即移送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

(三)在緊急情況下,清除嚴重危害軍事設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障礙物。

戰略作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事設施保護法》第一章第一條規定,為了保護軍事設施的安全,保障軍事設施的使用效能和軍事活動的正常進行,加強國防現代化建設,鞏固國防,抵禦侵略,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區域區別

《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事設施保護法》第二章第八條,軍事禁區,是指設有重要軍事設施或者軍事設施具有重大危險因素,需要國家採取特殊措施加以重點保護,依照法定程式和標準劃定的軍事區域。

國家根據軍事設施的性質、作用、安全保密的需要和使用效能的要求,劃定軍事禁區、軍事管理區。

本法所稱軍事禁區,是指設有重要軍事設施或者軍事設施具有重大危險因素,需要國家採取特殊措施加以重點保護,依照法定程式和標準劃定的軍事區域。

本法所稱軍事管理區,是指設有較重要軍事設施或者軍事設施具有較大危險因素,需要國家採取特殊措施加以保護,依照法定程式和標準劃定的軍事區域。

軍事管理區是指這一區域的管理權歸軍隊所有,軍事禁區則是非特許不可進入的區域。軍事管理區不一定是禁區,但軍事禁區一定是軍事管理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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