贈與稅

贈與稅

贈與稅以贈送的財產為課稅對象,向贈與人或受贈人課徵的稅。是世界上許多國家實行的一種財產稅。徵收贈與稅,目的是防止財產所有人生前利用贈與的方式以逃避死後應納的遺產稅。通常多與遺產稅同時實行。贈與稅開徵的社會效應主要表現為對公平社會財富分配、增強社會公益意識等方面的影響。贈與稅就是政府有效調節居民收入和財產的稅收手段。贈與稅的替代效應是指徵稅後的遺產淨額將會減少,即閒暇的機會成本降低,閒暇相對便宜了。

徵收原因

各國徵收贈與稅,在一些方面起著一定的積極作用,這也是兩稅能夠長期存在的原因之一,具體可概括為:

(一)調節社會分配。國家通過遺產和贈與稅,實行區別稅負,將擁有高額遺產者一部分財產歸為社會所有,用以扶持低收入者的生活及社會福利事業,形成社會一種分配的良性循環。

(二)增加財政收入。

(三)限制私人資本。在貧富懸殊、社會矛盾激化的現代社會裡,適當限制私人資本,緩和社會矛盾。

(四)抑制社會浪費。遺產繼承所得和受贈財產,對接受者而言是不勞而獲,容易使繼承人和受贈人奢侈浪費。課徵遺產稅和贈與稅,將一部分財產轉為社會擁有,對抑制浪費,形成良好社會風氣有一定作用。而且允許對公益事業的捐贈從財產額外負擔中扣除,鼓勵大眾多向社會捐贈,有利於社會公益事業發展。

(五)平衡納稅人的心理。由於重課由繼承遺產或接受贈與而獲得的非勞動所獲的財產,減少因血統、家庭等非主觀因素帶來的財富占有,使用權人們在心理上感覺較為公平。

徵稅依據

市場經濟條件下,政府開徵任何稅種,都應當有其科學合理的依據。中國要順利開徵贈與稅,首先應當解決開徵的依據問題,這是確保贈與稅制度設計合理、充分發揮作用的前提條件。從已經開徵贈與稅國家的情況看,開徵贈與稅的理論依據主要有兩個:(1)贈與稅是對政府提供保護個人財產這種服務的付費;(2)贈與稅是實現個人財產最終歸還社會的手段。律師認為,這兩個依據雖然有一定道理,卻不符合中國的具體國情,而且這兩個依據本身也存在很多爭議。下面將對這兩種論點進行具體分析,並在此基礎上提出中國開徵贈與稅的依據。

(一)贈與稅是對政府保護和監督個人財產這種服務的付費

贈與稅贈與稅

這種觀點認為,個人的財產所有權,包括財產的轉移權,受政府的保護,正是由於政府的存在,才使得財產轉移和繼承能夠順利進行。作為對政府提供的這種服務的報償,遺產或贈與的受益人應當向政府支付一部分費用,即繳納贈與稅。律師認為,這種試圖從政府職能與稅收關係—

的角度研究贈與稅徵稅依據的論點,是正確的,但由此推論出政府保護個人財產同徵收贈與稅具有內在關係,卻有失偏頗。

1.政府的基本職能,是通過提供司法、外交、警察、軍隊、基礎設施等公共產品,彌補市場機制的缺陷,促進社會經濟的健康發展。為了實現這些職能,政府需要通過稅收、收費等方式聚集財政收入,但絕不能將政府的某項職能同某個稅種簡單機械地一一對應,否則將導致嚴重後果。如果政府保護個人的財產繼承和轉移要徵收贈與稅,那么保護居民個人的人身安全則應徵收保護稅,維護公共秩序應徵收秩序稅等,依此類推,將可能導致亂徵稅和濫收費,甚至會使整個社會陷入混亂狀態。

2.如果說贈與稅是對政府保護財產的付費,那么所有人的財產都受政府保護,財產多的人與財產少的人享受政府保護這種公共產品是等量的,政府並未向富人提供特殊的保護和服務,為什麼只有財產多的人才納稅,而且財產越多納稅越多呢?

3.同樣受政府保護的一筆財產,用於子女教育等方面可以不繳稅,留給子女支配卻要繳稅,其理由何在?

由於“對政府提供服務的付費”的論點存在上述問題,律師認為將其作為開徵贈與稅的依據,理由不充分。

(二)贈與稅是實現個人財產最終歸還社會的手段

這種論點是建立在這樣一種價值判斷之上的:所有財產最終都是歸屬於整個社會的,所以在一個人死亡時,應當將他(她)所擁有的財產歸還給社會,贈與稅就是實現個人財產最終歸還社會的有效手段。這種論點所依據的前提本身就是有爭議的,對於個人財產是否歸屬於整個社會,存在截然不同的觀點。持相反觀點的人認為,天賦人權,私有財產神聖不可侵犯,每個人生前身後,都有權處置自己的財產,其他任何個人和政府都無權干涉。上述兩種截然相反的觀點並不存在是非問題,而主要是一種價值判斷和取向問題。顯然,為了順利開徵贈與稅,我們不能將一個本身就有爭議的論點作為徵稅依據。

(三)中國開徵贈與稅的依據

由於上述兩種理論觀點存在很多值得進一步研究和討論的問題,因此不能機械地照搬過來作為中國開徵贈與稅的依據。律師認為,中國開徵贈與稅的依據,在於市場經濟體制下政府實現巨觀調控職能的客觀需要。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政府巨觀調控的目標主要有兩個,一是效率,二是公平。為了實現公平目標,政府要對居民的收入和財產進行適當調節,防止貧富差距過大。贈與稅就是政府有效調節居民收入和財產的稅收手段。

中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建立以來,為了促進經濟發展,採取效率優先、兼顧公平的原則,鼓勵一部分人依靠誠實勞動先富起來,這是完全正確的,也確實取得了巨大成功。但在經濟迅速發展的同時,也出現了居民貧富差距過大的問題。貧富差距過大,會造成社會不穩定,也會影響經濟發展的效率,所以需要政府予以適當調節。從中國政府的政策取向看,隨著貧富差距的擴大,政府開始更多地將注意力放在社會公平問題上,並著手進行調節和引導。研究開徵贈與稅便是擬採取的措施之一。

立法模式

世界各國贈與稅立法實踐的6種模式

1.開徵遺產稅的同時開徵贈與稅。這種模式為多數國家採用。比如美國、日本、韓國等。

2.遺產稅和贈與稅同時課徵,但對被繼承人生前贈與的財產除按年或按次課徵贈與稅外,還需在被繼承人死亡時,對其生前贈與的財產總額與遺產合併一起徵收遺產稅,原來已繳納的贈與稅給予扣減。義大利、紐西蘭等少數國家採用此種模式。

3.僅開徵遺產稅,但對被繼承人死亡前若干年內贈與的財產追征遺產稅。如:英國對被繼承人死亡前7年內贈與的財產課徵遺產稅;新加坡對被繼承人死亡前5年內贈與他人的財產課徵遺產稅。

4.只開徵遺產稅,對生前贈與不徵稅。如伊朗,只對因繼承或受遺贈而獲得的所有財產徵收遺產稅。

5.只徵收贈與稅,不徵收遺產稅。如:加納,只對平常贈與徵收贈與稅,對遺囑中遺留財產和無遺囑的財產繼承均不課稅。

6.對遺產和平時贈與都不徵稅。根據庫珀·賴布蘭特國際會計公司收集的97個國家(地區)1988年的稅收資料,世界上還有32個國家和地區未開徵遺產稅和贈與稅。中國為其中之一。

經濟效應

贈與稅開徵的經濟效應,主要表現為對社會資源配置的影響。任何稅種的徵收,都會對社會資源配置產生影響,贈與稅也不例外,主要表現在以下幾方面:

對資產構成的影響

贈與稅的課稅對象分別是被繼承人生前贈與他人的財產,這些財產既包括有形資產也包括一些無形資產;既包括動產,也包括不動產及其他具有財產價值的權利。也就是說,這些財產可以以不同的資產形態出現,包括房屋、建築物、機器設備、現金、銀行存款、股票、金銀珠寶等。政府課徵贈與稅,必對資產構成產生影響。

(1)從資產的流動性來說,為了便於納稅人繳納和贈與稅,被繼承人生前積累財產和贈與財產時,必然要考慮資產的流動性。顯然以持有流動性較高的資產為好,因為如果遺產的大部分是以股票證券等流動性稍差的資產和以房地產等流動性較差的方式持有,為納又必須在被繼承人死亡時即出售,因資產流動性較差,變現時成本較高,常會導致重大的損失,這就促使人們考慮其可能遺留的財產結構,持有足夠的流動性資產,可支付稅款。因此,贈與稅的徵收,就可能影響流動性資產和非流動性資產的相對價格,從而對經濟社會的資源配置有較大的影響,使擁有流動性資產較多的產業發展較快,另一方面,由於對資產流動性的需要,還會出現企業之間的兼併,從而又影響社會資源配置。假如遺留的財產是家族公司股票,被繼承人死亡後持有人急於變現,常會將其售賣給實力雄厚的大公司,這樣使得公司的股東結構發生變化,大公司通過收購股票兼併了小公司,這樣也會對社會資源的重新配置產生影響。

(2)從資產的形態來看,資產包括有形資產和無形資產,也包括動產和不動產。由於動產尤其是無形動產轉移方便,最難查實,容易隱匿不報,稅務機關在征管技術和手段落後的情況下,難以就其真實情況課稅,這一部分資產往往形成稅額與財產的數額不相匹配。對於不誠實和納稅意識淡薄的被繼承人來說,為了便於子孫後代的逃避稅收,被繼承人生前就會考慮其資產的持有形態,從而對社會資源的配置產生影響。

對工作和閒暇的影響

工作與閒暇的選擇是社會的基本選擇。贈與稅的開徵,與個人所得稅一樣,也會因為稅收的收入效應和替代效應而對工作和閒暇的選擇產生影響,但這種影響要小於所得稅。稅收的收入效應是指由於對納稅人徵稅,減少納稅人可支配收入而產生的效應,這種效應被認為具有激勵的效果。稅收的替代效應是指由於徵稅,改變了一種經濟活動對另一種經濟活動的機會成本而產生的效應,這種效應被認為具有反激勵效果。對遺產與贈與所得徵稅,產生的收入效應是指由於徵稅使得遺產淨額減少,為了留給子孫後代同樣數額的財富,人們必須減少閒暇,更加努力工作以掙取更多財產來彌補徵稅失去的收入。

贈與稅的替代效應是指徵稅後的遺產淨額將會減少,即閒暇的機會成本降低,閒暇相對便宜了。人們必然趨向於減少工作,增加閒暇,而且由於贈與稅多採用累進稅率,比之比例稅率會產生更大的替代效應。由於這兩種效應是處於相反方向,彼此之間會有部分抵銷,最終是純收入效應還是純替代效應要因人而異,取決於個人的偏好。

對消費和投資的影響

贈與稅的開徵,也會對人們的消費和投資選擇產生影響。由於課徵而降低了消費的成本,這種替代效應降低了人們的儲蓄傾向,促使人們為減輕稅負而多消費或浪費,這必然會影響資本的形成和積累,從而減少投資不利於經濟成長,而且財富的數額越大,課徵稅額越多,對儲蓄的抑制作用更強,替代效應更大。稅收的收入效應又使人們為了留給子孫後代更多的財富,生前必須大量儲蓄,以積累因課徵而減少的財富,這種效應又會鼓勵人們增加儲蓄,減少消費。最終是純收入效應還是純替代效應也要因人而異,取決於個人的偏好。而且徵收贈與稅對消費與投資的實際影響,可能要小於所得稅,因為所得稅是影響納稅人的當期所得,而是身後之事,大多由財產受益人繳納,不必由積累財產者去考慮,因此對消費和投資的影響要小於所得稅。開徵還有助於改變中國人的傳統消費觀念,對很多人來說,攢錢、置業、多留遺產仍是根深蒂固的觀念,這種想法讓人勒緊褲腰帶,儘量減少不必要的消費,拚命攢錢。而就是向傳統的斂財觀念挑戰,它的徵收將促使人們放棄過度積累,把手中的資產儘可能地投入消費,刺激即期消費,減少遺產,培養一種健康自然的消費觀念。

社會效應

贈與稅開徵的社會效應主要表現為對公平社會財富分配、增強社會公益意識等方面的影響。

社會公平

贈與稅的課稅依據之一的“均富說”。就是構想運用此稅將少數人過於集中的財富收歸國有,然後再通過轉移支付制度等重新分配,限制了社會財富向少數人集中,均平社會財富分配。並且由於贈與稅實行超額累進稅率,稅率較高,且設起征點,使該稅成為對富人徵收的稅種,則對公平社會財富分配的效應更大。現代各國先後開徵此稅正是看重了它的均平社會財富的作用。

通過開徵來調節社會分配不公,必須具備二個前提:一是社會財富確實大部分集中於少數人手中,貧富嚴重不均;二是的開徵能兼顧公平與效率,即在公平社會財富分配的同時不至於造成過高的效率損失。事實上,贈與稅由於財產難以核查、難以估價、納稅人逃避稅嚴重、稅務機關課稅成本的加大等因素的存在使得贈與稅對公平社會財富分配的實際效果低於理論預期。

法制意識

鼓勵勤勞致富,限制不勞而獲,促進社會穩定。遺產繼承和財產的贈與獲得,被認為是一種典型的“不勞而獲”的行為,國家通過徵稅將被繼承人的一部分遺產收歸國家所有,從而在一定程度上和一定範圍內制約和限制這些財產代代相傳地積聚於少數人手中,間接鼓勵人們通過正當勞動提高生活水平,不依賴遺產過寄生生活。這對鼓勵勤勞致富,限制不勞而獲,促進社會的穩定具有積極的作用。

社會公共意識

促進社會公益事業的發展。贈與稅的開徵,使得有錢人面臨兩個選擇:一是交贈與稅;二是捐給社會公益事業。由於贈與稅有對捐贈的扣除,促使人們關心社會公益事業,這不但對利無損而且對名有益。美國的鋼鐵大王卡內基認為,人們之所以積極聚財,並不是要傳給其子孫,而是為了顯示他們能成功的本領,越是成功的人士,越想通過捐贈等善事來維護自己的良好的社會形象。如全球首富比爾。蓋茨已宣布將他們兩個孩子的遺產繼承金額限制在1億美元以內,而將剩餘的大約可達1千億美元的財富全部捐贈給慈善機構和社會福利事業。

讓年輕人學會自立

從而有利於社會進步。通過遺產的繼承,高收入者將其財產轉給了後代,使其後代不勞而獲而獲取了巨額的遺產,不少人在獲得大筆遺產後便大肆揮霍,甚至墮落成放蕩不羈、紙醉金迷和被社會拋棄的寄生蟲,所以卡內基認為“巨額的遺產對於繼承人不但不能給予他幸福,而且實在是一種禍根”,他認為“繳納是一個有錢人的責任”。

贈與稅的建立有助於減少紈絝子弟,在西方,有“三代以上無富翁”的俗語。會讓年輕人學會自立,不要躺在父輩的財富上坐吃山空。它告誡人們,留給孩子錢財是無用的,留給孩子真才實學和謀生的本領才是最重要的。因此,蓋茨同當今世界的許多富人一樣遵循“再富也不能富孩子”的教育原則,寧願將錢捐獻給社會也不願多給一分錢讓孩子去揮霍。贈與稅的開徵可以促使年輕的一代學會自力更生,自立自強,從而推動社會進步。

財政效應

贈與稅贈與稅

贈與稅開徵的財政效應主要表現為對財政收入的影響。贈與稅作為財

產課稅體系中的重要分支,具有籌集財政收入的作用是不言而喻的,即使現今,各國地方政府的主要收入來源仍是財產課稅,但伴隨著財產稅從主體稅種蛻變為輔助稅種,贈與稅籌集資金的作用已經非常有限,贈與稅的財政收入效應逐漸弱化。比如,美國1985年的贈與稅收入為56億美元,約占全部稅收收入的0.7%,在1990年的聯邦預算中,兩項稅收為93億美元,僅為財政收入總額的0.9%.再比如德國,1997年、1998年、1999年收入分別占總稅收收入的0.51%、0.58%、0.67%.在多數已開發國家,收入占總稅收收入的1%左右。假如中國開徵初期的比例能占到0.5%,那么的一年徵收額大約有50億人民幣。50億當然具有提高財政收入的意義,但徵收絕不會成為增加國家財政收入的重要手段,開徵更加積極的意義將體現在縮小社會貧富差距,使社會經濟生活達到相對平衡。

贈與稅的財政收入效應弱化的原因很多,一是由於所得稅系和流轉稅系的主體稅種的加強。特別是在現代資本主義國家,由於所得稅富有彈性,成為經濟發展的自動穩定器,且較好地貫徹了稅收量能負擔的公平原則而成為主體稅種,所得稅占稅收收入的比重越來越大,而財產課稅由於其彈性較弱,不能適應財政需要的變化而及時籌集收入;二是由於徵收工作具有偶發性、一次性特點,且徵收面較窄,即使已開發國家,課稅人數也僅占死亡人數的1%-6%.如美國每年去世的人中只有2%的人需要付,在日本,也只有5%的死亡者才需要交,而中國是開發中國家,富人少,窮人多,最終要交納的可能只占到死亡人口的1%至2%。這是一個非常小的比例,只涉及那些位於社會收入金字塔塔頂的人群;三是和贈與稅存在著嚴重的逃避稅問題,致使其聚財功能更加削弱。美國學者塞力格曼認為財產課稅的最大缺點就在於此。由於逃避稅嚴重又缺乏有效的制止和防範手段,客觀上對逃稅等違法行為起著鼓勵作用,故塞力格曼稱這種課稅制度為“逃稅與欺詐的學校”。政府課徵和贈與稅時人們往往利用對配偶遺贈的處理、財產信託、虛假性慈善捐贈、隱匿動產和無形資產等方式逃避和贈與稅,使其實際徵收率大大低於名義稅率,實際收到的稅額遠遠低於應納稅額,從而削弱了該稅的聚財效應。以制度完備、征管嚴密而著稱的美國,其只能徵到相當於應稅收入的10%;四是徵稅難度大,徵稅投入力量相對較多。日本全國從事的職員占全部職員的7%,徵稅成本相對較高。

世界先例

納稅義務人

在美國,贈與人為納稅義務人,按財產贈與人一定時期內贈與財產的總價額課稅,這種徵稅方式稱為總贈與稅制。而日本實行的是分贈與稅制,也稱受贈與人稅制,即按照接受贈與人一定時期內受贈財產的價額徵收贈與稅,納稅人為受贈與人。

課稅對象

贈與稅的課稅對象又稱為課稅物件,即通過贈與而取得的財產。原則上講,所有無償的財產轉移都可成為贈與財產,包括動產、不動產、有形財產和無形財產。而現實中各國都通過規定免徵贈與稅的名目來劃定贈與稅的徵收範圍。在美國,主要有以下幾類:

(1)捐贈給慈善機構的財產;

(2)捐贈給政治團體的財產;

(3)捐贈給學校的財產;

(4)夫妻之間的相互贈與;

(5)夫妻雙方如果一方亡故,留下的供另一方生活所用的財產;

(6)夫妻離婚後,用於給與對方教育和醫療之用的贈與。

在日本,包括:

(1)因法人贈與而取得的財產;

(2)扶養義務人之間作為生活費、教育費而贈與的財產;

(3)公益事業接受的贈與財產中確實用於公益事業的部分;

(4)公職候選人選舉運動中接受的金錢及其他財產。

另外,日本還將下列財產利益定義為準贈與財產,並對之課稅:

(1)信託受益權。但殘疾人因依據該特殊殘疾人為受益人的特殊殘疾扶養信託契約被排除在課稅對象之外。

(2)保險金。當保險金受益人並非投保人時,對此筆兌現的保險金要課稅。

(3)定期金。當定期金的給付人並非領取人時,對此筆定期金要課稅。

(4)因低額受讓帶來的利益。以顯著低廉的價格(低於市價的1/2時),接受轉讓的情況下,視接受該轉讓者因該財產轉讓人的贈與取得了與該價格和財產之間差額相對應的金額,法律對此部分課稅。

(5)因免除債務等事業的利益。不支付價款或以顯著低廉的價格接受債務免除、轉移或第三者償還債務而帶來的利益時,接受免除債務等利益都被視為因免除債務者的贈與取得了與接受該利益時的價格相當的金額。

(6)其他利益。

徵稅稅率

美國贈與稅實行的是累進稅制,10000美元以下免稅,10000美元以上的,稅額為一定基數加上超出額與稅率的乘積,稅率幅度因贈與額不同而在18%--60%之間波動,但財產轉移額在21,040,000之上者,直接繳納轉移額的55%做稅,而無需加基數。依照美國2002年對贈與稅做出的最新修訂,每位美國公民在一年中對某一個人贈與10000美元(1932—1976年是3000美元)以上的,都應繳納贈與稅,但每位美國公民在其一生中有700,000的免稅贈與與遺產遺留額度,即在此範圍內的財產轉移無需付稅。

在日本,首先從課稅價格中扣除基礎扣除(目前為60萬日元)和配偶扣除。配偶扣除是婚姻存續20年以上者從配偶處接受居住用不動產或取得該不動產的金錢贈與時所承認的扣除(承認2000萬日元以內的扣除)。對扣除上述之後的餘額適用稅率表(稅率在10%至70%之間,超過2億日元的,適用70% 的稅率),

美日贈與稅的發展趨勢

(1)監管力度在不斷加強。正如開篇注釋中提到的,柯林頓在競選總統時,曾被問及用什麼來償還巨額國債,他的回答是加強今後10年遺產稅與贈與稅的徵收工作。

(2)徵稅的標準有提高的趨勢。移居美國2002年最新法律規定,美國公民醫生可減免的稅額到2006年將增加到1,000,000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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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美國《世界日報》報導,美國政府近年不遺餘力追查海外賬戶,讓不少夫妻選擇一邊放棄綠卡或美籍,另一邊仍保留美國公民身份。然而一旦涉及贈與或遺產稅時,這項做法的結果將大大不同。

會計師施啟祥說,美國今年贈與及遺產稅免稅額是534萬元(美元,下同),明年將提升至543萬元。凡生前提供給某人的財產或金錢叫做贈與,死後留下來的財產或金錢叫做遺產。假設某位美國人生前透過贈與送出200萬元資產,且有向國稅局申報。若今年逝世,只能享有334萬元遺產免稅額。

任何美國人每年都可以贈與多人,只要每位受贈人每年不超過14000元,就沒有贈與稅問題。夫妻間贈與則沒有上限,但若一方不是美國公民,有公民的一方最多只能贈與配偶最多達147000元位於美國的資產或金錢,才沒有贈與稅。

如果位於美國境內的資產是放在非美國公民配偶名下,由於非居民外國人在美只享有6萬元贈與及遺產免稅額,因此若生前將美國境內資產贈送配偶,最多只有6萬元贈與免稅。若是死後由美籍配偶繼承,最多也是只有6萬元遺產免稅。

若配偶贈送的是海外資產,不管有無美籍身份,都不受美國稅法約束,沒有贈與稅問題。無身份的配偶就在美國的任何贈與,也可享受每位受贈人每年14000元以內免贈與稅優惠。但送的若是美國境內超過這個數額的有形資產或現金,就有贈與稅問題,因此他通常建議非美籍客戶,與其將在美開設的銀行賬戶資金寄給兒女,不如從國外匯錢進來,就可以撇開贈與稅。

備受爭議的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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