貢、助、徹

“助者藉也”﹐助法即藉法﹐是農夫“耕種”“公田”的一種剝削制度。 不少人肯定孟子貢助徹“其實皆什一也”的說法﹐認為當時普遍實行什一之稅。 ”《孟子》所謂“國中什一使自賦”的“賦”﹐似為兵賦﹐不是田稅。

春秋時期以前的租稅制度。《孟子.滕文公上》記載:“夏後氏五十而貢﹐殷人七十而助﹐周人百畝而徹﹐其實皆什一也。”歷代經學家和現代史學家對此有不同的解釋﹐但都肯定中國古代實行過貢﹑助﹑徹法。孟子所說的“夏後氏”﹑“殷人”﹑“周人”﹐有人認為是縱的朝代排列﹐指夏﹑商﹑西周三朝﹐夏朝行貢法﹐商朝行助法﹐西周行徹法﹔也有人說是夏﹑殷遺民和周人的橫的排列﹐貢﹑助﹑徹均為西周時期施行的賦稅制度。孟子原意﹐當指前者﹐但西周除行徹法外﹐確也有助有貢。夏朝是否僅行貢法﹐商朝是否僅行助法﹐則缺乏可靠的記載。
對所謂“夏後氏五十”﹑“殷人七十”﹑“周人百畝”之異﹐後人也說法不一。顧炎武認為是“特丈尺之不同﹐而田未嘗易也”。俞樾認為系“萊田多寡之不同”﹐“夏制﹐民受田百畝﹐而以五十畝為萊田﹐則民所耕者止五十畝﹐故曰‘夏後氏五十’。殷制﹐民受田百畝﹐而以三十畝為萊田﹐民所耕者七十畝﹐故曰‘殷人七十’。周制﹐民受田百畝﹐而萊田在其外﹐……故曰‘周人百畝’”。崔述則說“其授田有多寡之殊者﹐蓋夏居安邑﹐地狹人眾﹐殷在大河南北﹐稍平廣﹐周起西陲﹐近戎狄﹐多曠土﹐此因乎地者也﹔古者風氣初開﹐製作未備﹐力不能以多及﹐故授田少﹐後世器日利﹐人日巧﹐故授田亦漸多﹐此因乎時間也”。究竟哪一說較近事實﹐尚難斷定。
貢的起源較早﹐在原始公社末期﹐公社首領已部分地靠公社成員繳納的貢物如家畜﹑穀物等來生活。階級和國家產生以後﹐貢稅更成為居民的一種固定和強制性的負擔。《考工記.匠人》鄭玄注:“貢法”﹐“稅夫無公田”。“貢者﹐自治其所受田﹐貢其稅谷”。相傳“禹別九州﹐隨山浚川﹐任土作貢”﹐“禹平水土﹐定九州﹐四方各以土地所生貢獻﹐足以充宮室﹐供人生之欲”。這種根據土地狀況不同或隨鄉土所宜的貢納制度﹐在夏代已經存在當是可能的﹐但是否“五十而貢”﹐是否皆為“五十而貢”﹐尚難斷定。
“助者藉也”﹐助法即藉法﹐是農夫“耕種”“公田”的一種剝削制度。一般認為助法以井田下“公田”和“私田”的劃分為前提。農夫自耕其“私田”﹐以維持自己及一家的生活﹔共耕“公田”﹐為公社共同體或壓迫者﹑剝削者提供剩餘產品。殷代和西周都實行過與井田制相聯繫的助法﹐但不一定就是孟子所謂的“方里而井﹐井九百畝﹐其中為公田﹐八家皆私百畝﹐同養公田”。
關於“徹”的含義和徹法的內容﹐學界爭論很大。《詩》毛傳訓“徹”為“治”。趙岐《孟子注》:“徹﹐猶人徹取物也。”許慎《說文.部》:“徹﹐通也。”因“徹”有“通”義﹐故對於徹法有“為天下通法”﹑“耕則通力合作﹐收則計畝而分”﹑“徹與助無別﹐皆什一法﹐改名徹者﹐以其通貢﹑助而言也”﹑“通其田而耕之﹐通其粟而析之之謂徹”﹑“徹無常額﹐惟視年之凶豐﹐……謂之徹者﹐直是通盤核算﹐猶徹上徹下之謂”等不同說法。
《詩經.大雅.公劉》說:“度其隰原﹐徹田為糧。”一般認為是周行徹法的開始。周宣王征服南方謝人後﹐仍實行此法。《論語.顏淵》中還有魯亦採用徹法的記載﹐但至哀公時已廢。可見徹法是在王畿和各諸侯國內行之甚久的一種賦稅制度﹐孟子強調周行徹法是有根據的。
西周時期有國﹑野的劃分和對立﹐作為征服者的周人主要居於國中﹐被征服者則主要聚居於野鄙。《孟子.滕文公上》雲:“請野九一而助﹐國中什一使自賦。”一般認為當時徹法和助法並行﹐國中用徹法﹐野鄙行助法。助法和徹法的主要區別在於﹐助有公田﹑私田﹐由民共耕公田﹑服勞役﹔徹則無公田﹑私田之分﹐由民自耕其田﹐交納部分實物。因此﹐“徹通貢助”說和“徹為貢助兼用”說似不能成立。
不少人肯定孟子貢助徹“其實皆什一也”的說法﹐認為當時普遍實行什一之稅。但也有人說什一之稅可能是指勞動者在兵役﹑徭役以外應繳納所種田畝的稅率﹔還有人認為﹐無論就奴隸制或農奴制來說﹐什一之稅都未免太低﹐因而可能不是指奴隸或農奴的負擔﹐而是指受有土地的下級領主和自由民向上級領主或公室繳納的賦稅。當時生產力水平較低﹐剩餘產品不會太多﹐稅率是否為“什一”﹐由於史料缺乏﹐尚難定論。《漢書.食貨志》雲:“有賦有稅﹐稅謂公田什一及工商衡虞之入也。賦共車馬甲兵士徒之役﹐充實府庫賜予之用。稅給郊社宗廟百神之祀﹐天子奉養﹐百官祿食﹐庶事之費。”《刑法志》也說:“稅以足食﹐賦以足兵。”《孟子》所謂“國中什一使自賦”的“賦”﹐似為兵賦﹐不是田稅。
由於學術界對夏﹑商﹑西周的社會性質﹑土地所有制和階級關係有不同看法﹐因而對貢﹑助﹑徹的性質也有爭論。主張西周是封建社會者﹐認為“助”是勞役地租﹐“徹”是實物地租﹔主張西周是奴隸社會者﹐認為“助”是一種奴隸制的剝削形式﹔而有些認為殷周實行土地國有制的人﹐則說“助”﹑“徹”是地租和賦稅的合一﹐既是地租﹐又是賦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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