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經紀律

財經紀律是財政和經濟活動中必須嚴格遵守的準則。一般來說,凡是財經法規、制度中的有關規定都是財經活動中必須遵守的準則,都屬於財經紀律。其中,較普遍應遵行的紀律主要包括:(1)不準擅自調價及變相調價,或增加收費項目提高收費標準;(2)不準隱瞞、私分公共財物和資金,或無償撥付它用;(3)不準擅自動用公款、公物請客送禮或旅遊;(4)不準未經辦理批准手續和批件,擅自購買和自置屬於國家控制購買的商品;(5)其他有關違反財經紀律的有關行為。

其主要內容:

不準搞計畫外基本建設,特別是不準亂搞“樓、堂、館、所”

不準偽造憑證、報表和篡改會計數字

不準擅自擴大開支範圍,提高開支標準,亂擠成本、費用

不準用生產經營資金搞基本建設和其他財政性開支

不準擠占、挪用、截留、拖欠應當上繳的利潤、稅金和其他款項

不準巧立名目、虛報冒領,騙取國家資財

不準濫發獎金、津貼、加班費、福利或實物,以及挪用公款公物

不準出租出借銀行帳戶、套取現金

不準簽發空頭支票

不準轉移、分散、隱瞞和私分公共財物和獎金

不準動用公款、公物請客送禮、鋪張浪費和揮霍國家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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