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務報告內部控制

本詞條介紹了美國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狀況和相關書籍。

財務報告內部控制

圖書信息

書 名: 財務報告內部控制
作 者:美國Treadway委員會發起組織委員會(COSO) 制定
出版社東北財經大學出版社
出版時間: 2009-6-1
ISBN: 9787811226645
開本: 16開
定價: 28.00元

內容簡介

美國反虛假財務報告委員會管理組織(COSO)一直致力於內部控制的研究,其1992年發布的《內部控制—綜合框架》和2004年發布的《內部控制—風險框架》已經成為內部控制理論研究者和實務工作者所推崇的經典。2006年,COSO發布了《較小型公眾公司財務報告內部控制指南》,就較小型公眾公司如何按照成本效率原則使用《內部控制—綜合框架》設計和執行財務報告內部控制提供指導,包括較小型公眾公司在財務報告內部控制方面的主要觀點以及解釋性工具。
內部控制對於註冊會計師降低執業風險有著重要的意義,為了幫助大家了解國際上內部控制研究的最新發展,作者組織整理了對《較小型公眾公司財務報告內部控制指南》的簡要介紹。現予編髮,供參考。

圖書目錄

譯者前言
第一卷 內容摘要
第二卷 指南
概論
第一章 控制環境
原則1 誠信和道德價值觀
原則2 董事會
原則3 管理層的理念與經營風格
原則4 組織結構
原則5 財務報告方面的勝任能力
原則6 權力和責任
原則7 人力資源
第二章 風險評估
原則8 財務報告目標
原則9 財務報告風險
原則10 舞弊風險
第三章 控制活動
原則11 與風險評估相整合
原則12 選擇和開發控制活動
原則13 政策和程式
原則14 信息技術
第四章 信息與溝通
原則15 財務報告信息
原則16 內部控制信息
原則17 內部溝通
原則18 外部溝通
第五章 監控
原則19 持續和個別評價
原則20 報告缺陷
附錄
附錄A 方法
附錄B 對意見信的考慮
附錄C 選定的術語表
附錄D 致謝
第三卷 評價工具
第一章 導論
第二章 原則評價
第三章 主體範圍的控制
第四章 風險評估
第五章 會計估計、調整分錄和結賬分錄
第六章 流程層面矩陣——收入
第七章 流程層面矩陣——工薪
第八章 信息技術控制

美國財務報告內部控制

美國證券交易委員(SEC)在2002年發布的33-8138號提案中首次對財務報告內部控制進行了詮釋,該提案認為,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的目的是確保公司設計的控制程式能為下列事項提供合理的保證:公司的業務活動經過合理的授權;保護公司的資產避免未經授權或不恰當的使用;公司的業務活動被恰當的記錄並報告,從而保證上市公司的財務報表符合公認會計原則的編報要求。該定義符合美國註冊會計師協會審計準則公告319條款的規定,並與《薩班斯——奧克斯利法案》103條款中的內部控制定義保持一致。 根據SEC2003年6月正式發布的最終規則中的定義,財務報告內部控制是指由公司的執行長、財務長或者公司行使類似職權的人員設計或監管的,受到公司的董事會、管理層和其他人員影響的,為財務報告的可靠性和滿足外部使用的財務報表編制符合公認會計原則提供合理保證的控制程式,具體包括以下控制政策和程式:
1.保持詳細程度合理的會計記錄,準確公允地反映資產的交易和處置情況;
2.為下列事項提供合理的保證:公司對發生的交易進行必要的紀錄,從而使財務報表的編制滿足公認會計原則的要求;公司所有的收支活動經過公司管理層和董事的合理授權;
3.為防止或及時發現公司資產未經授權的取得、使用和處置提供合理保證,這種未經授權的取得、使用和處置資產的行為可能對財務報表產生重要影響。
定義中的1、2兩點與《薩班斯—奧克斯利法案》103條款中要求註冊會計師事務所在審計或鑑證報告中進行內部控制評價的內容保持一致,第3點則是針對公司資產的使用和處置提出的,表明保護資產的安全完整是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的有機組成部分。
與COS0報告中對內部控制的定義相比,SEC在最終規則中對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的定義僅包含了與財務報告可靠性目標相關的部分,而省略了經營活動的效率效果的目標,遵循相關法律法規目標中也僅保留了諸如證券交易委員會財務報告要求這類與財務報表編制直接相關的法律法規。這個定義與《證券交易法》第13(b)(2)(B)款對內部會計控制的描述保持一致。
2002年7月,國會通過的《薩班斯—奧克斯利法案》第一次對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的有效性提出了明確的要求。該法案涉及內部控制的條款主要有:
1.第103款規定,對管理層財務報告內部控制評估的審計師報告,需要評價公司的內部控制政策和程式是否包括詳細程度合理的紀錄,以準確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資產交易和處置情況;內部控制是否合理保證公司對發生的交易活動進行了必要的紀錄,以滿足財務報告編制符合公認會計原則的要求;是否合理保證公司的管理層和董事會對公司的收支活動進行了合理授權。
2.第302款規定,公司執行長和財務長應當對所提交的年度或季度報告簽署書面證明,證明中涉及內部控制的內容包括:簽字人員有責任建立和維護一套內部控制程式,並且這套內部控制程式的設計應當確保企業內部其他管理人員都能夠知道公司及其納入合併範圍的子公司的所有重大信息,尤其在定期報告編制期間;保證在財務報告編制之前90天內已經對公司內部控制的有效性進行了評價;將關於內部控制有效性的結論反映在報告中;向外部審計師和公司董事會下的審計委員會報告了在內部控制設計或運行中對公司財務信息的記錄、加工、匯總和報告產生不利影響的所有重大控制缺陷以及重要控制弱點。
3.第404款規定,根據1934年證券交易法中13(a)或15(d)款要求遞交年報的公司,管理層需要對財務報告的內部控制進行報告。同時,該條款要求這些公司的審計師對管理層的評估進行認證和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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