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據制度

證據制度的內容具體包括證據的形式、證據的收集、證據的提供、質證、證據的審查判斷等內容。相對於訴訟程式的證據制度,行政決定的證據制度有以下幾個方面的特點。一是收集證據制度適用一些嚴格的原則。(1)遵守自願供證的原則;(2)遵循收證程式的原則;(3)遵循先取證、後裁決的原則。二是在運用證據方面採取質證原則。三是行政決定的作出以案卷為基礎。

重要性

案件事實是適用法律的前提。辦理刑事案件,首先必須收集、使用,認定案件事實。因此,證據制度在刑事訴訟法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發展歷程

在社會發展的不同歷史階段和不同性質的國家,有不同的證據制度。在奴隸制、封建制的刑事訴訟中,實行過神示制度,即依靠神的示意來判斷案件事實,包括:神誓,即以對神宣誓方式來證明案件事實;神明裁判,即以當事人接受神的考驗來證明他們陳述的真偽;和司法決鬥,即以當事人決鬥的勝負來證明他們陳述的真偽。

在中世紀後期的歐洲各國刑事訴訟中,則實行,即法律機械地規定各種證據的證明力。、據供定罪的口供主義,始終是奴隸制和封建制證據制度的一個基本特點。古代的證據制度充滿著宗教迷信、唯心主義和形上學。資產階級在革命勝利後,在保障人權的口號下,廢除了刑訊,國家規定了以法官內心確信判斷證據的原則,以代替法定證據制度。國家則一方面規定了一系列證據規則,另一方面也實行對證據的自由評斷。

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在證據方面規定: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35條)。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31條)。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必須依照法定程式,收集能夠證實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犯罪情節輕重的各種證據。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證據(32條)。辦案必須忠實於事實真相(33條)。這些規定說明中國的刑事訴訟證據制度是以辯證唯物主義認識論為理論基礎的,貫串著實事求是的精神。

相關詞條

相關搜尋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