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放軍空軍軍銜

解放軍空軍軍銜

1995年5月10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3次會議通過,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預備役軍官法》,規定預備役軍官軍銜為3等8級:預備役少將;預備役大校、上校、中校、少校;預備役上尉、中尉、少尉。

軍銜的說明

軍銜是區分軍人等級、表明軍人身份稱號標誌,是國家給予軍人的榮譽。通常由將官、校官、尉官、準尉、士官、士兵構成其等級體系,有的國家還設有元帥。以置於肩、領或袖、帽等處的專門徽章符號,標誌軍人的軍銜等級和所屬軍種、兵種及專業勤務。軍銜的種類,按其性質,可分為正式軍銜、臨時軍銜和榮譽軍銜;按兵役,可分為現役軍銜、預備役軍銜和退役軍銜。許多國家的法律規定,軍銜是軍人的終身榮譽,非經法律判決不得剝奪,具有一定功績的軍人退役後,在規定的場所有權著佩帶軍銜符號的軍服。實行軍銜制度,有利於提高軍人的責任心和榮譽感,加強軍隊的組織紀律性,方便軍隊的指揮和管理,促進軍隊正規化建設;對國際聯盟作戰和軍隊交往也具有重要意義。

軍銜的設定

軍銜等級的設定,同軍隊的規模體制編制密切相關。歐洲早期的軍隊,最大編制是團,所以當時最高軍銜只是上校,將軍則是代表君主或元首指揮作戰的首領。以後,隨著軍隊組織編制擴大,將軍遂劃分為若干等級,以指揮不同規模的軍隊。各國軍官軍銜同軍隊職務之間有一定的對應關係,通常是上尉一連長,上校一團長,準將一旅長,少將一師長,中將一軍長,上將一方面軍(或戰區)司令官。軍銜授予的條件和程式,各國都以法律形式加以規定。

軍銜的授予

授予軍銜,一般以軍人所任職務的編制軍銜政治品質業務素質服役經歷及勞績貢獻為依據。軍官軍銜的授予,許多國家集中在國家最高權力機關、國家元首或政府首腦手中,也有的國家將中、下級軍官軍銜的授予權賦予國防部和高級軍事機關。軍銜晉升是軍人的一種權利。各國對校級以下軍官及士兵軍銜的晉升期限,都有具體、嚴格的法律規定;將官軍銜的晉升,通常實行擇優選升,不規定具體期限。和平時期,軍銜一般都是按期逐級晉升,因職務提升而軍銜低於新任職務的編制軍銜,或在工作中建有突出功績的軍官,軍銜可提前晉升。為使軍人的軍銜與其所任職務相一致,有的國家實行臨時軍銜制度。如美國規定,下士以上軍人正式軍銜尚未期滿,而被正式任命或臨時任命為比其正式軍銜高的職務時,則授予同新任職務相適應的臨時軍銜。臨時軍銜,一般都高於本人的正式軍銜。被授予臨時軍銜的人員,其權力和服裝式樣與正式軍銜相同。職務下降時,臨時軍銜亦隨之下降,但不得低於原有的正式軍銜。英國、印度等國,亦實行臨時軍銜制度。

軍銜是多數國家規定軍官服役年齡和軍人享受物質待遇的重要依據。軍官服役年齡的大小,同軍銜的高低成正比,不過這種比率逐步呈縮小趨勢。如20世紀初,日本規定上將65歲,少尉45歲,而80年代末規定上將60歲,少尉53歲,上將與少尉的最高服役年齡之差,由20歲縮小到7歲。西方國家軍官的薪金,大多以軍銜作為依據,東歐一些國家的軍官,軍銜則為薪金構成的一部分。

中國的軍銜

中國古代有一套獨特的武職官員等級制度。秦漢時期,官員的等級稱“石”。魏晉以後,官員的等級稱“品”,多數朝代的武職官員等級設9品18級(每品分正、從兩級)。唐宋時期,武職官員等級設9品32級。隋唐以後,在品之外還設有“武階”。階數多少各朝不等,多者45階,少則18階,每階均有等級稱號,如驃騎大將軍、昭武校尉、陪戎副尉等。以不同顏色和圖案的冠服佩飾標誌官員的品階,是中國古代武階制度的一個顯著特點,它表明中國封建社會武職官員的等級制度已趨完善。清朝末年,清政府參仿西方軍事制度,實行營制改革。從1904年開始至1911年3月,歷時6年多,逐步地在中國軍隊中建立起一套完整的軍銜制度,取代了傳統的武階制度。中國初次建立的軍銜設6等18級:上等第一級包括大將軍、將軍、正都統,第二級為副都統,第三級為協都統;中等第一級為正參領,第二級為副參領,第三級為協參領;初等第一級為正軍校,第二級為副軍校,第三級為協軍校;額外軍官一級;軍士分上士、中士、下士3級;兵分正兵、一等兵、二等兵3級。辛亥革命後,1912年1月,中華民國臨時政府改定軍銜等級為6等16級:上等軍官稱將軍,中等軍官稱都尉,初等軍官稱軍校,每等分大、左、右3級;額外官佐1級;軍士分上士、中士、下士3級;兵分上等兵、一等兵、二等兵3級。

1912年8月,中華民國政府重新命名軍銜稱號:上等軍官稱將官,中等軍官稱校官,初等軍官稱尉官,每等分上、中、少3級;準尉官1級;軍士分上士、中士、下士3級;兵分上等兵、一等兵、二等兵3級。1927年國民黨政府成立後,沿用上述軍銜稱謂,除1935年將上將區分為特級、一級和二級外,其餘等次相沿不改。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後,中國人民解放軍於1955~1965第一次實行軍銜制度時,軍銜設7等20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元帥(設而未授)、中華人民共和國元帥;大將、上將、中將、少將;大校、上校、中校、少校;大尉、上尉、中尉、少尉;準尉;上士、中士、下士;上等兵、列兵。1988年7月,中國人民解放軍重新實行軍銜制度,軍銜設6等18級:一級上將(設而未授)、上將、中將、少將;大校、上校、中校、少校;上尉、中尉、少尉;軍士長、專業軍士;上士、中士、下士;上等兵、列兵。1993年4月,士官軍銜增加等級,軍士長和專業軍士軍銜,由高至低各分為四級、三級、二級、一級。1994年5月,將官軍銜中不再設一級上將。1995年5月10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3次會議通過,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預備役軍官法》,規定預備役軍官軍銜為3等8級:預備役少將;預備役大校、上校、中校、少校;預備役上尉、中尉、少尉。

軍銜出現於15~16世紀西歐一些國家,故習慣上稱其為西歐式軍銜。17~18世紀,西歐式軍銜為世界許多國家所採用,形成一種國際性軍隊等級制度。各國軍銜的形式大同小異,通常以將、校、尉、士、兵構成其等級體系,其等級設定數量的多少不一。將官,多者設5級,少者設1級,設2級、3級、4級者皆有。校官、尉官,有的國家各設3級,有的國家設4級。準尉,有的國家不設,有的國家設定,但其等級數量不同,少者1級,多者6級。軍士,多數國家設3級或4級,少數國家設兩級或5級、6級、7級。兵,多數國家設兩級或3級,少數國家設1級或4級。陸軍、海軍和空軍的軍銜設定,多數國家三者基本一致,少數國家略有差異。平時與戰時軍銜的設定,絕大多數國家沒有什麼區別,但有的國家的最高軍銜,如蘇聯的大元帥、美國的五星上將,平時一般不授。幾個主要國家的基本軍銜等級設定情況如下:美國軍銜設6等25級:五星上將(戰時或戰後對有特殊貢獻的軍官才授予)、上將、中將、少將、準將;上校、中校、少校;上尉、中尉、少尉;一級準尉、二級準尉、三級準尉、四級準尉、五級準尉;一級軍士長、二級軍士長、三級軍士長、上士、中士、下士;一等兵、二等兵、三等兵。俄羅斯軍銜設7等20級:俄羅斯聯邦元帥;大將、上將、中將、少將;上校、中校、少校;大尉、上尉、中尉、少尉;高級準尉、準尉;大士、上士、中士、下士;上等兵、列兵。朝鮮軍銜設5等21級:大元帥、元帥、次帥;大將、上將、中將、少將;大校、上校、中校、少校;大尉、上尉、中尉、少尉;特務上士、上士、中士、下士;上等兵、下等兵。越南軍銜設5等17級:大將、上將、中將、少將;大校、上校、中校、少校;大尉、上尉、中尉、少尉;上士、中士、下士;上等兵、列兵。古巴軍銜設6等16級:總司令(相當於元帥);大將、上將、中將、少將;上校、中校、少校;大尉、上尉、中尉、少尉;軍士長、軍士;上等兵、列兵。印度軍銜設7等20級:元帥(只在戰時授予有特殊功勳的軍種參謀長);上將、中將、少將、準將;上校、中校、少校;上尉、中尉、少尉;一級準尉、二級準尉、三級準尉;上士、中士、下士;一等兵、二等兵、新兵。韓國軍銜設5等15級:上將、中將、少將、準將;上校、中校、少校;上尉、中尉、少尉、準尉;上士、中士、下士;兵。日本自衛隊軍銜設6等18級:上將、中將、少將;上校、中校、少校;上尉、中尉、少尉;準尉;軍士長、上士、中士、下士;上等兵、一等兵、二等兵、三等兵。阿爾及利亞軍銜設6等17級:少將、準將;上校、中校、少校;上尉、中尉、少尉;一級準尉、二級準尉;軍士長、軍士;上士、中士、下士、上等兵、列兵。英國軍銜設8等19級:元帥;上將、中將、少將;準將;上校、中校、少校;上尉、中尉、少尉;一級準尉、二級準尉;上士、中士、下士;一等兵、二等兵、新兵。法國軍銜設5等20級:上將、中將、少將、準將;上校、中校、少校;上尉、中尉、少尉、準尉;總軍士長、軍士長、準軍士長、上士、中士、下士;上等兵、下等兵、列兵。加拿大軍銜設6等17級:上將、中將、少將、準將;上校、中校、少校;上尉、中尉、少尉;一級準尉、二級準尉、準尉;上士、中士、下士;列兵。

軍銜制度在中國已有近百年歷史。20世紀初,晚清軍隊引入世界通用的軍銜制度。以後,中華民國南京臨時政府、北洋政府和國民黨政府幾個時期實行的軍銜制度,基本上都是在清末軍銜制度基礎上的發展和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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