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區工人考核辦法

第十一條 第二十條 第三十條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考察工人的思想政治表現和生產工作業績,鑑定實際技術業務水平,調動工人生產勞動和學習政治、技術業務的積極性,全面提高工人隊伍素質,適應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的需要,根據國務院《工人考核條例》,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自治區全民所有制企事業、機關單位、社會團體和中央駐藏單位、軍隊系統。
第三條 自治區實行工人考核制度。對工人的考核必須與使用相結合,並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確定其工資待遇。
第四條 工人考核工作應根據實際統籌安排,分步進行,並嚴格標準,保證質量。

第二章 考核種類

第五條 工人考核分為錄用考核、轉正定級考核、上崗轉崗考核、本等級考核、升級考核和技師、高級技師(以下統稱技師)任職資格的考評。
第六條 凡招收錄用新工人,必須按照“面向社會,公開招收,全面考核,擇優錄用”的原則,進行錄用考核。招收錄用的人員應當具有一定的文化程度。
第七條 學徒、試用、熟練期滿時,須經工人考核組織的轉正、定級考核。經考核合格發給相應的《技術等級證書》或者《崗位合格證書》之後,方可上崗獨立操作,並根據其思想政治表現、生產工作成績和實際技能,按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確定工資等級。考核不合格者準予延期補考。補考仍不合格者,用工單位可解除勞動契約或者調換其工作(崗位)。
第八條 在學徒、試用、熟練期各方面表現突出的,可以提前進行轉正、定級考核,但提前時間不得超過本學徒、試用、熟練期的二分之一。
第九條 工人改變工種,調換新的崗位或操作新的設備時,必須先經過技術業務培訓和上崗轉崗考核合格,取得《技術等級證書》後,方可上崗獨立操作。
工人離開生產(工作)崗位一年以上重新回到原崗位時,須經一定的熟悉期。期滿後經技術業務考核合格方可正式上崗,並按其考核成績重新確定技術等級和相應的工資待遇。
第十條 根據生產、經營或工作需要,對本單位的工人每二至三年進行一次本等級的技術業務考核。考核不合格者允許補考。補考仍不合格者,應降低其技術等級或調換其工作(崗位);並重新確定技術等級和工資待遇。
第十一條 經本等級技術業務考核合格的,可申請參加升級考核。升級考核每二至三年進行一次。有特殊貢獻者經班組、部門推薦 ̄和工人考核組織批准,可以提前參加升級或越級考核。考核合格者發給相應的《技術等級證書》,作為使用和調整工資的依據。
第十二條 按自治區有關規定,高級技術工人可以申請參加技師任職資格的考評;技師可以申請參加高級技師任職資格的考評。考評合格者,發給相應的《技師合格證書》,作為聘用的依據。

第三章 考核內容

第十三條 工人考核內容包括思想政治表現、生產工作成績和技術業務及文化水平。
第十四條 思想政治表現的考核,主要包括遵守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以及本單位的規章制度和職業道德、勞動態度等方面。
第十五條 生產工作成績的考核,主要包括完成生產(工作)任務的數量和質量,解決生產(工作)中技術業務問題的成果,傳授技術、經驗的成績以及安全生產情況等方面。
第十六條 技術業務及文化水平的考核,按照現行的部頒《工人技術等級標準》或《崗位規範》進行技術業務理論和實際操作技能的考核。
第十七條 工人考核實施細則和考核標準,分別由各地(市)和各行業主管部門制定,並報自治區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八條 技師任職資格的考評,按《西藏自治區實行技師聘任制的實施意見》的規定執行。

第四章 考核方法

第十九條 思想政治表現和生產工作成績的考核,主要是在加強日常管理的基礎上,以定量為主,定性為輔的方法,明確評分標準,定期進行。
第二十條 技術業務理論考試以筆試為主,對於年齡偏大文化水平低的,可採取口試為主的考核方法。操作技能考核可結合生產或作業項目分期分批進行,也可以選擇典型工件或作業項目專門組織進行。技術業務水平考核評定採用百分制,六十分為合格。
第二十一條 思想政治表現、生產工作成績和技術業務水平三項考核均合格者,方為考核合格。
第二十二條 凡《工人技術等級標準》中未設高級工的工種,均不得在這些工種中進行高級工技術等級考核。
第二十二條 任何工種(崗位)的技術業務考核,均須按現行部頒《工人技術等級標準》或《崗位規範》的要求,結合工人的實際水平進行命題。
尚未劃分初、中、高三級的工種,按原技術等級標準相應劃分對應。
第二十四條 區直各部門(單位)的初、中、高級工的命題、制卷、考試、閱卷工作由各主管部門工人技術考核委員會統一組織。
各地(市)的初、中、高級工命題、制卷、考試、閱卷工作由各地(市)工人技術考核委員會統一組織。

第五章 組織和管理

第二十五條 各級工人技術考核組織機構的成立及職責,按《西藏自治區工人技術考核機構組織條例》執行。
第二十六條 《高級技術等級證書》,由自治區工人技術考核委員會核發;《初、中級技術等級證書》,由各地(市)、區直各部門工人技術考核委員會負責核發。
第二十七條 《崗位合格證書》的式樣及發放,由各主管部門統一規定。
第二十八條 《技師合格證書》、《技術等級證書》由勞動部統一式樣印製,由自治區勞動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發放。
第二十九條 《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的管理,仍按國家和自治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罰 則

第三十條 凡違反本辦法第六條規定,招收錄用新工人的,勞動部門不予辦理招收錄用手續。
第三十一條 各級工人技術考核組織的工作人員,在工人考核、評審過程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視情節輕重,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按人事管理權限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二條 違反《技師合格證書》、《技術等級證書》的發放規定,濫發上述證書者,除宣布其所發證書無效外,視情節輕重,由其所在單位或者監察機關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對其中通過濫發證書獲取非法收入的,沒收其非法所得,並處以非法所得五倍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集體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及私營企業、三資企業可參照執行。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由自治區勞動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一九八三年自治區勞動局轉發的《工人技術考核暫行條例(試行)》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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