裸商

裸商

裸商是指企業主用實業做抵押,獲得貸款後去海外投資移民,或企業主事先把資產轉移到海外,等時機“成熟”即宣告破產的社會現象。“裸商”的出現,是中國國企與民企在資源配置層面的日趨不均衡,是法制層面滯後於市場化發展的要求,是外需收縮之後尚未完成產業轉型的眾多民企的迷茫。

簡介

“裸商”“裸商”

所謂的“裸商”,是指通過投資移民方式將資產和家庭轉移出境,而本人仍在國內經商

招商銀行與貝恩顧問管理公司發布的《2011中國私人財富報告》顯示,中國個人資產超1億元的大陸企業主中27%已移民,還有47%正在考慮移民。這些富人選擇移民的原因中,方便子女教育、為未來養老做準備等排在前列。

“裸商”的海外資產涉及到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非法集資,涉及到銀行信貸資金、國有資產等,其危害不僅僅是財產經濟的損失,而且極容易引起社會問題和金融秩序等問題。尤其是“裸商”的海外資產運作的掠奪性也很強。

現象

據中國浙江省有關部門2011年統計:全省1000萬元註冊資本以上的企業主,已經有24%辦完國外移民手續,正在辦理的有32%。實際上有一半以上的浙商已經不是浙江人。通過投資移民,將家人和資產轉移到國外,名下僅留空殼企業運轉,已日漸成為一種普遍現象。

2012年3月份,南京某海外置業房展會現場,來自美國、加拿大、澳大利亞、馬來西亞等6個國家的近千套房產亮相,吸引了不少投資者前來看房。在海外投資房產,往往是“裸商”們的首選。

社會背景

資源配置

2005年後的絕大多數時間,民企的貸款增速均嚴重落後於國企,在融資通道受阻之後,民企不得不依賴於高利貸等民間金融,而這不僅大大壓制了民企的利潤空間,更讓眾多民企僅能在生存邊緣疲於應付。而在產業層面,雖然中國2005年、2009年分別發布“非公經濟36條”和“新非公經濟36條”,但在實踐層面,民企與國企的待遇仍不可同日而語。除此之外,國企在項目征地、土地出讓金、所得稅減免、財政扶持等諸多方面,均享有民企望塵莫及的優惠。

經濟差距

中國經濟在高速增長30多年後,除了國企與民企“主體性”地位仍然懸殊外,財政收入的增長幅度,亦遠遠高於居民可支配收入的增長。以國企與民企的差距而言,過2009~2010年2年間,國企的利潤增長已逾35%,而同期民企的利潤增長僅有20%左右。而就財政收入與居民收入相比較,改革開放以來,中國財政收入增長已逾80倍,而同期中國城鎮居民可支配收入僅增長了46倍(農村居民可支配收入增長則更低)。此外,與中國曆年持續的巨額基礎設施投入相比,之於醫療、教育、養老等民生保障方面的投入卻相對不足。

法制建設

2000年以來,法制建設已不太適合市場經濟發展的內在要求。就《物權法》而言,雖然在2007年即已頒布實施,但各地違規拆遷仍屢禁不止。在稅務、工商、質檢等執法環節,視關係親疏進行選擇性執法,也並不罕見。

產業轉型

因資源配置和法制建設兩個層面,使得許多民企既喪失主動轉型的動力、又缺少被動轉型的能力。在自身轉型受限的情況下,又遭遇2008年次貸危機所帶來的外需急劇下滑,以及2010年下半年至2011年下半年的從緊貨幣政策,在外需和信貸持續收縮的情況下,部分民企難以為繼亦是理所當然。

產生原因

中國國內投資的不確定性,是“裸商”產生的直接原因。他們把家人送到國外,自己則在國內繼續經營企業。對裸商而言,把家人送走,是為了後代有更好的教育以及財富安全;自己不走,是因為國外很難找到每年15%利潤的生意,但是在中國能。

心理特徵

他們既貪圖中國的大市場和相對低成本,又對民企“主體性”地位缺失充滿擔憂;既想鑽研權力尋租帶來的暴利可能,又擔心法律的秋後算賬;既存紮根鄉土夯實產業的念想,又對金融監管漏洞可以大筆套資走人心存欲望。

境外財產轉移

“裸商”的海外資產有通過非法途徑出鏡的,也有通過合法的途徑變相形成的;有非法出鏡通過返程投資變成合法外商投資的,也有合法出鏡通過運作變成非法回流的;有通過直接掌控現金資產的,也有間接控制、變相擁有境外資產的,不一而足。

1、貿易出口企業貨物通過境外公司轉手以及利用監管漏洞“低報出口”等方式截留出口利潤形成的積累;

2、境外投資及境外投資利潤截留;

3、境外“目的公司”上市募集的資金;

4、“戴帽”外資企業的利潤匯出和清算支付;

5、“內保外貸”下的境外融資;

6、出口不收匯、少收匯,付匯不進口、少進口,甚至虛構名目用極端方式“逃匯”形成的資產。

危害

“裸商”的海外資產涉及到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非法集資,涉及到銀行信貸資金、國有資產等等,其危害不僅僅是財產經濟的損失,而且極容易引起社會問題和金融秩序等問題。

“裸商”的海外資產運作的掠奪性也很強。如,在招商引資的大環境下,華麗轉身變成了外商投資資產,在國內享受土地資源等各種優厚的待遇;在人民幣升值的大背景下,通過各種渠道回流國內,充當“熱錢”撈錢,擾亂經濟金融秩序等等。“裸商”海外資產的雪球將越滾越大。

監管機制

一是加大監管。新《個人外匯管理辦法》規定,個人年度購匯額度限制為5萬美元。但銀行對符合相關進出口手續的企業並沒有外匯進出的限額。一些人之所以能把錢匯到國外,就是通過進出口手續的企業進行的,這說明金融部門在這方面的監管或許還存在漏洞。為了避免騙貸移民的發生,金融部門應該對融資的企業加大監管力度,如對外匯進出進行更嚴格的監管,即使是進出口需要外匯進出,也要不能沒有任何限制。

二是加大中介機構的管理。有的企業將錢轉移到海外,主要是通過中介機構進行的,如辦理移民並進行海外投資。以上述案例為例,雖然兩國都存在一定的監管,但是這些監管制約可以通過移民中介作假材料進行突破。一些中介機構有專門人員為客戶登記各種材料,因為經驗豐富,他們知道如何填寫,哪些材料可以作假,對這樣的中介機構必須加大管理力度。對故意弄虛作假的,要追究有關人員的相關責任,特別是對那些故意弄假材料幫助移民騙貸的,要讓中介機構承擔賠償的連帶責任。

三是加大追逃力度。只要發現有騙貸移民的,應該通過外交、協助、協定等方式儘量引渡回國,讓違法違規者知道,無論逃到哪裡,都要受到法律嚴懲,任何通過移民騙貸的,其目的都不能得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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