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軍和限制軍備條約

國家之間為使各方軍隊或武器的數量和質量削減到某種程度,或為限制或禁止某種武器的發展、儲存和部署,或為徹底銷毀某種武器而締結的國際書面協定。簡稱裁軍條約。

裁軍和限制軍備條約

正文

國家之間為使各方軍隊或武器的數量和質量削減到某種程度,或為限制或禁止某種武器的發展、儲存和部署,或為徹底銷毀某種武器而締結的國際書面協定。簡稱裁軍條約。
第一次世界大戰前後締結的條約 大戰前,簽訂過裁軍條約。1817年英、美締結的《拉什-巴格特協定》通常被認為是裁軍史上最早的裁軍條約。協定限制締約雙方在加拿大(當時為英國屬地)同美國邊界附近的五大湖區各擁有艦隻:美國為44艘,其中軍艦36艘;英國為28艘,其中軍艦10艘。1902年阿根廷和智利兩國簽訂的《限制海軍軍備公約》,禁止締約雙方在公約生效後的五年內增加戰艦。
第一次世界大戰後,帝國主義大國抱著各自的目的,舉行了一系列裁軍談判並締結了條約。1922年,在華盛頓會議期間締結的《美英法意日五國關於限制海軍軍備條約》,規定美、英、日、意、法海軍主力艦的總噸位,各為:500650噸、580450噸、301320噸、221170噸、182800噸,並對締約國航空母艦的總噸位和主力艦火力的最高限額作了規定。1930年在倫敦簽訂的《限制和裁減海軍軍備的國際條約》,對上述條約作了進一步的補充和修訂。但是,日本為進行侵略戰爭擴充軍備,一直在謀求改變上述兩條約規定的美、英、日海軍軍備的比例,要求與美英兩國海軍軍備平等。並於條約期滿前一年,提出廢止1922年和1930年兩項條約。1936年倫敦海軍會議拒絕日本的要求,日本以此為藉口退出會議。1936年3月25日,美、英、法在倫敦海軍會議結束時,簽訂了《限制海軍軍備條約》。該條約對締約國的潛水艇、航空母艦、主力艦及其他水面艦隻的噸位和艦炮口徑作了具體規定,並規定締約國相互通知每年建造、取得艦船和艦船變更的情況。
1935年6月18日,英德交換了《關於限制海軍軍備的換文》。在換文中英國同意德國的要求。即:德國海軍軍力與大英國協成員國海軍軍力總和的比例應為35:100,德國潛水艇噸位與大英國協成員國潛水艇噸位總和的比例應為45:100,如情況需要,還可以超出上述比例。這就使德國海軍軍力與《凡爾賽和約》(1919)為限制德國而規定的海軍軍力相比較,有了大幅度的增加。這是當時德國在“限制軍備”掩護下,為重整軍備,進行新的侵略戰爭所採取的嚴重步驟之一。
這一時期,一項比較重要的有關限制軍備的條約是1925年 6月17日在日內瓦簽訂的《禁止在戰爭中使用窒息性、毒性或其他氣體和細菌作戰方法的議定書》,通稱《日內瓦議定書》。此外,1923年 2月 7日,瓜地馬拉、薩爾瓦多、宏都拉斯、尼加拉瓜和哥斯大黎加締結的《中美洲國家限制軍備公約》,對締約國現役部隊和國民警衛隊的兵力以及作戰飛機的數量作了限制,並禁止締約國獲取戰艦。
第二次世界大戰後簽訂的條約 大戰結束後至20世紀80年代初,由於核武器的迅速發展給人類和平與安全帶來嚴重威脅,世界人民強烈要求把核裁軍和防止核戰爭作為最優先最緊迫的裁軍任務,並強調蘇美兩國對此負有特殊責任。這一時期,在聯合國和日內瓦的國際裁軍機構,進行了一系列的裁軍會議,國家間進行了許多雙邊和多邊裁軍談判並締結了條約。這一階段締結的有關限制軍備的多邊條約有:1959年12月1日在華盛頓簽訂的《南極洲條約》1963年8月5日在莫斯科簽訂的《部分禁止核試驗條約》;1967年1月27日在蘇、英、美三國首都開放簽署的《外層空間條約》;1967年2月14日在墨西哥城簽訂的《拉丁美洲禁止核武器條約》;1968年7月1 日在蘇、英、美三國首都開放簽署的《不擴散核武器條約》;1971年2月11日在蘇、英、美三國首都開放簽署的《禁止在海床洋底及其底土安置核武器及其他大規模毀滅性武器條約》;1972年4月10日在蘇、英、美三國首都開放簽署的《禁止生物武器公約》;1977年5月18日在日內瓦開放簽署的《禁用改變環境技術公約》1979年12月18日在紐約開放簽署的《關於各國在月球和其他天體上活動的協定》;1981年 4月10日在紐約開放簽署的《禁止或限制使用特定常規武器公約》等。
此外,蘇美兩國還簽署了關於防止核戰爭、限制反飛彈防禦系統和戰略進攻武器以及限制地下核試驗等雙邊條約和協定。
在這一時期,由於超級大國奉行對外擴張,爭奪世界霸權的政策,因此,國際裁軍會議和已締結的多邊及雙邊裁軍條約,從未使超級大國間的軍備競賽得到緩和。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政策和主張 中國政府一貫奉行和平外交政策,主張實行真正的裁軍,並多次裁減軍隊員額,1985年又決定裁減軍隊員額100萬;多次提出合理的裁軍建議,並支持第三世界和其他中小國家提出的一切合理主張。1952年 7月13日,中國政府發表聲明,對1929年8月7日中華民國政府加入的1925年《禁止在戰爭中使用窒息性、毒性或其他氣體和細菌作戰方法的議定書》予以承認;1974年6月12日加入《拉丁美洲禁止核武器條約第二號附加議定書》;1982年 4月 7日加入《禁止或限制使用特定常規武器公約》;1983年 6月 8日加入《南極洲條約》;1983年12月30日加入《外層空間條約》;1984年11月15日還加入了《禁止生物武器公約》。
中國政府對《部分禁止核試驗條約》和《不擴散核武器條約》持批評態度,迄今未加入這兩項條約。中國主張全面禁止和徹底銷毀化學武器和生物武器;主張全面禁止和徹底銷毀核武器。認為只有實現全面禁止和徹底銷毀核武器,才能真正消除核戰爭的威脅。
參考書目
 聯合國秘書處編,北京大學法律系編譯組譯:《聯合國與裁 軍》,商務印書館,北京,1974。
 《聯合國裁軍年鑑》第2卷,1977年特別補編,《關於軍備管制和裁軍的多邊協定的現況》,聯合國出版,紐約,19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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