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單位

行政單位

行政單位是指進行國家行政管理、組織經濟建設和文化建設、維護社會公共秩序的單位,主要包括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司法機關、檢察機關以及實行預算管理的其他機關、政黨組織等。與行政機關是有區別的,這裡主要是財政上的概念。

概念定義

行政單位行政單位

行政單位:是指進行國家行政管理、組織經濟建設和文化建設、維護社會公共秩序的單位,主要包括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司法機關、檢察機關以及實行預算管理的其他機關、政黨組織等。行政機關是指依憲法和有關組織法的規定設定的,行使國家行政職權,負責對國家各項行政事務進行組織、管理、監督和指揮的國家機關。

行政單位是進行國家行政管理、組織經濟建設和文化建設、維護社會公共秩序的單位,主要包括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司法機關、檢察機關以及實行預算管理的其他機關、政黨組織等。與行政機關是有區別的,這裡主要是財政上的概念。其人員實行公務員體制管理,經費、工資福利等全部由政府撥付。

行政事業單位:一、是行政單位和事業單位的統稱,因為中國特有的政治體制,經常是行政和事業單位不分家,很多政府部門如房管局、規劃局等,有的地區是行政單位,但有的地區是事業單位,所以老百姓統稱政府部門為行政事業單位,很多地方政府發文也以此為統稱,如區屬行政事業單位、縣屬行政事業單位等。

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其履行的是執法監督和社會一些管理職能,如部門所屬的執法監督、監管機構等。

行政事業單位是國家財政部門撥款發工資,一般是全額財政撥款。

(1)內涵不同——行政單位是國家機關,而事業單位是實施政府某項公益服務的部門,是社會服務組織。

(2)擔負的職責不同——行政單位是負責對國家各項行政事務進行組織、管理和指揮;而事業單位是為了社會的公益目的從事教育、文化、衛生、科技等活動。

(3)編制和工資待遇的來源不同——行政單位使用行政編制、由國家行政經費負擔。事業單位使用事業編制,由國家事業經費負擔。事業單位有全額撥款的,有部分撥款的,還有事業單位企業化管理的。行政單位人員的工資按《公務員法》由國家負擔,而事業單位則根據不同的管理模式實行不同的待遇。 行政單位或事業單位根據工作性質,也有具有行政事業編制的非公務員的人就職,一般是從事後勤保障的工勤人員,他們的待遇除職權不同外,收入和公務員完全一致。

行政單位財務規則

為了深入貫徹落科學發展觀,進一步加強和規範行政單位財務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國務院關於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國務院令第628號)明確《行政單位財務規則》(財政部令第9號)自2013年1月1日起廢止,責成財政部重新制定。2012年12月6日,謝旭人部長簽署財政部令第71號,公布重新制定的《行政單位財務規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令第71號

——行政單位財務規則

《行政單位財務規則》已經2012年12月5日財政部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財政部

2012年12月6日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行政單位的財務行為,加強行政單位財務管理和監督,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保障行政單位工作任務的完成,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本規則適用於各級各類國家機關、政黨組織(以下統稱行政單位)的財務活動。

第三條 行政單位財務管理的基本原則是:量入為出,保障重點,兼顧一般,厲行節約,制止奢侈浪費,降低行政成本,注重資金使用效益。

第四條 行政單位財務管理的主要任務是:

(一)科學、合理編制預算,嚴格預算執行,完整、準確、及時編制決算,真實反映單位財務狀況;

(二)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實施預算績效管理,加強對行政單位財務活動的控制和監督;

(三)加強資產管理,合理配置、有效利用、規範處置資產,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四)定期編制財務報告,進行財務活動分析;

(五)對行政單位所屬並歸口行政財務管理的單位的財務活動實施指導、監督;

(六)加強對非獨立核算的機關後勤服務部門的財務管理,實行內部核算辦法。

第五條 行政單位的財務活動在單位負責人領導下,由單位財務部門統一管理。

行政單位應當單獨設定財務機構,配備專職財務會計人員,實行獨立核算。人員編制少、財務工作量小等不具備獨立核算條件的單位,可以實行單據報賬制度。

第二章單位預算管理

第六條 行政單位預算由收入預算和支出預算組成。

第七條 按照預算管理許可權,行政單位預算管理分為下列級次:

(一)向同級財政部門申報預算的行政單位,為一級預算單位;

(二)向上一級預算單位申報預算並有下級預算單位的行政單位,為二級預算單位;

(三)向上一級預算單位申報預算,且沒有下級預算單位的行政單位,為基層預算單位。

一級預算單位有下級預算單位的,為主管預算單位。

第八條 各級預算單位應當按照預算管理級次申報預算,並按照批准的預算組織實施,定期將預算執行情況向上一級預算單位或者同級財政部門報告。

第九條 財政部門對行政單位實行收支統一管理,定額、定項撥款,超支不補,結轉和結餘按規定使用的預算管理辦法。

第十條 行政單位編制預算,應當綜合考慮以下因素:

(一)年度工作計畫和相應支出需求;

(二)以前年度預算執行情況;

(三)以前年度結轉和結餘情況;

(四)資產占有和使用情況;

(五)其他因素。

第十一條 行政單位預算依照下列程式編報和審批:

(一)行政單位測算、提出預算建議數,逐級匯總後報送同級財政部門;

(二)財政部門審核行政單位提出的預算建議數,下達預算控制數;

(三)行政單位根據預算控制數正式編制年度預算,逐級匯總後報送同級財政部門;

(四)經法定程式批准後,財政部門批覆行政單位預算。

第十二條 行政單位應當嚴格執行預算,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則,合理安排各項資金,不得超預算安排支出。

預算在執行中原則上不予調整。因特殊情況確需調整預算的,行政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程式報送審批。

第十三條 行政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編制決算,逐級審核匯總後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

第十四條 行政單位應當加強決算審核和分析,規範決算管理工作,保證決算數據的完整、真實、準確。

第三章收入管理

第十五條 收入是指行政單位依法取得的非償還性資金,包括財政撥款收入和其他收入。

財政撥款收入,是指行政單位從同級財政部門取得的財政預算資金。

其他收入,是指行政單位依法取得的除財政撥款收入以外的各項收入。

行政單位依法取得的應當上繳財政的罰沒收入、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國有資產處置和出租出借收入等,不屬於行政單位的收入。

第十六條 行政單位取得各項收入,應當符合國家規定,按照財務管理的要求,分項如實核算。

第十七條 行政單位的各項收入應當全部納入單位預算,統一核算,統一管理。

第四章支出管理

第十八條 支出是指行政單位為保障機構正常運轉和完成工作任務所發生的資金耗費和損失,包括基本支出和項目支出。

基本支出,是指行政單位為保障機構正常運轉和完成日常工作任務發生的支出,包括人員支出和公用支出。

項目支出,是指行政單位為完成特定的工作任務,在基本支出之外發生的支出。

第十九條 行政單位應當將各項支出全部納入單位預算。

各項支出由單位財務部門按照批准的預算和有關規定審核辦理。

第二十條 行政單位的支出應當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開支範圍及標準,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對節約潛力大、管理薄弱的支出進行重點管理和控制。

第二十一條 行政單位從財政部門或者上級預算單位取得的項目資金,應當按照批准的項目和用途使用,專款專用、單獨核算,並按照規定向同級財政部門或者上級預算單位報告資金使用情況,接受財政部門和上級預算單位的檢查監督。

項目完成後,行政單位應當向同級財政部門或者上級預算單位報送項目支出決算和使用效果的書面報告。

第二十二條 行政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國庫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採購制度等規定。

第二十三條 行政單位應當加強支出的績效管理,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益。

第二十四條 行政單位應當依法加強各類票據管理,確保票據來源合法、內容真實、使用正確,不得使用虛假票據。

第五章結轉和結餘管理

第二十五條 結轉資金,是指當年預算已執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執行,下一年度需要按照原用途繼續使用的資金。

第二十六條 結餘資金,是指當年預算工作目標已完成,或者因故終止,當年剩餘的資金。

結轉資金在規定使用年限未使用或者未使用完的,視為結餘資金。

第二十七條 財政撥款結轉和結餘的管理,應當按照同級財政部門的規定執行。

相關詞條

相關搜尋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