芙蓉區人民法院

長沙市芙蓉區人民法院近鄰區治,座擁漢城大道,占地面積22畝,審判、辦公大樓建築面積達16000餘平方米,大、中、小審判法庭13個,辦公用房90餘間,審判、辦公功能區分明顯,裝配先進的電子監控、辦公智慧型化、案件跟蹤管理系統,充分體現人民法院的現代、文明、莊嚴、公正。

歷 史 沿 革

1955年6月1日,長沙市城東區人民法院成立,下設秘書室、刑事審判組、民事審判組。1962年,刑事審判組改為刑事審判庭,民事審判組改為民事審判庭。“文化大革命”後法制遭到破壞,長沙市城東區人民法院在1968年被撤銷。1973年7月,長沙市城東區人民法院得到恢復,並於1981年11月更名為長沙市東區人民法院。1996年7月1日,根據長沙市行政區劃的調整,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長沙市東區人民法院更名為長沙市芙蓉區人民法院。

隊 伍 狀 況

長沙市芙蓉區人民法院現在幹警109人,中共黨員78名,大學本科以上學歷87人,其中研究生學歷6人,具有法官資格的81人,下設刑事審判庭、民事審判一庭、民事審判二庭、行政審判庭、立案庭、審判監督庭、執行裁判監督庭、執行局、法警大隊、政工室、紀檢監察室、辦公室、研究室13個部門。

主 要 榮 譽

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授予長沙市芙蓉區人民法院“全國審理製販假幣犯罪案件先進單位”稱號。
2002年,長沙市芙蓉區人民法院法警大隊被最高人民法院評為“人民滿意的警隊”。
2003年,長沙市芙蓉區人民法院黨組、刑庭、執行局被長沙市政法委評為“好班子”、“嚴打整治鬥爭先進單位”、“公正執法先進基層單位”。
2004年,長沙市芙蓉區人民法院被湖南省未成年人保護委員會評為全省未成年人保護工作先進集體,行政庭被最高人民法院評為全國行政審判工作先進集體,刑事審判庭被長沙市政法委評為全市禁毒工作先進集體。

治 院 思 路

長沙市芙蓉區人民法院圍繞公正與效率主題,全面推行制度化管理,以制度管人、管事,建立了以百分制目標管理考核為核心近70項管理制度體系;設立審前準備組,實行法官遴選,設立專業合議庭,推行辦案標準化,不斷深化審判方式改革;全面加強法官培訓,注重調研,嚴格案件質量評查,辯法析理,積極探索裁判文書的優質製作,力推精品案例和優秀裁判文書,全面提升法官司法能力;加強廉政教育,嚴格查處違紀現象,全面提升法官職業道德,努力打造一支業務精通、作風優良、公正廉潔的職業法官隊伍。

特色工作

行政審判“四低一高”。長沙市芙蓉區是省會廳局級行政機關最集中的中心城區,行政案件呈現“多、新、難”的特點。芙蓉區法院以制度促規範,推行行政審判標準化辦案;加強與政府部門溝通,選派優秀法官給政府官員授課,爭取政府部門的理解;以公開促公正,推行行政審判“五公開”;以公心暖民心,提高服判息訴率。2004年審結的78件行政訴訟審件無超審限、無發回重審、無重大改判、無涉法抗訴案件,實現行政審判“四低一高”,即抗訴率低、改判率低、發回重審率低、超審限低、結案率高。
加大監督執行力度,率先設立執行裁判監督庭。為攻克執行難,嚴防執行亂,長沙市芙蓉區人民法院在2003年執行工作分權制衡改革基礎上進一步深化,率先在長沙市基層法院設立執行裁判監督庭,將原執行權中的裁判權完全分離出來,制定實施了《執行裁判監督庭工作規則》等制度,加大對執行工作的監督力度。2004年執行裁判監督庭審查申請中止、終結執行的隨意性,促使執行人員窮盡一切執行手段,提高執行案件的實際執結率。
加大執行力度,首發“限高令”。為構建執行威懾機制和社會誠信機制,破解執行難,長沙市芙蓉區人民法院於2005年2月2日發布全省首張限制高消費令,對未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還款義務的11位自然人和5位法人或其他組織的負責人的消費行為進行限制,促使其自動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第一次限制高消費令發布後,有9名被曝光的當事人主動找法院或申請人聯繫,積極償還欠款或制定還款計畫,執行局實施強制執行24次,拘留被執行人6人,已有148萬元案款執行到位,取得良好的執行效果,並引起《人民日報》、《人民法院報》、《法院日報》等中央、省、市媒體的廣泛關注。隨後,又推出了《財產申報令》、《執行敦促令》等措施,與《限制高消費令》相配套,形成破解執行難的長效機制。
試行法官遴選和法官助理制度,推進法官隊伍職業化。為明晰法官職責,最佳化審判資源,提高審判效率,推進法官隊伍職業化建設,我院以公正、公開、公平和全面考核、注重實績為原則,於2005年8月進行了法官和法官助理遴選。經過職業知識考試、職業技能考查和職業道德考核三項綜合打分,從81名有審判員和助理審判員職稱的人員中,擇優選任了50名法官、9名執行員。落選法官的人員中,有11名被任命為法官助理,1名為執行員助理,其餘安排在非審判工作崗位。另外,有5名書記員選任為法官助理或執行員助理。為與法官和法官助理遴選相配套,我院設立了審判事務管理辦公室,集中管理法官助理,負責完成開庭審理前和審理後的所有事務性工作。法官助理主要擔負服務職能,努力為人民民眾提供優質訴訟指導和司法服務;法官則集中精力專心庭審和製作裁判文書,專司裁判之職。法官和法官助理制度運行四個月以來,效果顯著:第一,司法效率大大提高,2005年9月至12月,法官人均月結案超過10件,與當年前8個月人均月結案數相比,上升了27.3%。第二,投訴率顯著下降。由於法官在開庭前不接觸當事人,從審判流程機制上建立了法官與當事人的隔離帶,促進了司法公正。實行法官遴選後的4個月,民事審判案件當事人投訴率比當年前8個月下降了34.1%。2005年12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長肖揚對我院的法官遴選和法官助理制度改革給予了充分肯定。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