興國縣人民法院

興國縣人民法院

1、依法審判第一審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和上級人民法院交由審判的案件。 (四)刑事審判庭 (七)行政審判庭

簡介

興國縣人民法院位於興國縣瀲江鎮鳳凰大道246號,現有幹警87人,有辦公室、政工科、立案庭、刑事庭、民一庭、民二庭、行政庭、審判監督庭、執行局、法警大隊、司法技術室、研究室等十二個內設機構,下轄古龍崗、永豐、城崗等三個中心法庭。每年審理案件近二千件,執結案件逾千件。
興國縣人民法院大樓

發展現狀

近些年,興國縣人民法院秉承蘇區精神,在縣委的領導、人大的監督、政府的支持和上級法院的指導和關心下,不斷最佳化職能作用,深化各項改革,取得令人矚目的成績。2004年度,研究室被授予“集體三等功”,立案庭、執行局、古龍崗法庭被贛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評為先進集體,古龍崗法庭庭長吳小林被授予全市“十大傑出法官。2005年度,被授予“2005年度全省司法宣傳工作先進單位”、“全市建設現代化法院先進單位”,執行局被榮記集體三等功,民二庭、立案庭被贛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評為先進集體,古龍崗法庭被贛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評為優秀人民法庭。2006年度,被評為“全國法院網路宣傳先進集體、“全省清理執行積案先進集體”、“全市法院先進集體”。謝兼明被評為“全國法院網路宣傳先進個人”,江士鋒被評為“全國優秀人民陪審員”,黃志成被評為“清理執行積案先進個人”、“全省法院優秀司法工作人員”,吳小林被評為“全省人民滿意政法幹警”。2007年度,被評為“全國法院網路宣傳工作先進單位”、“江西省第十一屆文明單位”、全省法院指導人民調解工作先進集體,紀檢組被評為全市法院紀檢監察工作先進集體,執行局、辦公室被評為全市法院先進集體,黃志成被評為全省法院優秀工作人員, 李健被評為全省法院行政審判工作先進個人,黃志成、李斌、劉富銓、謝兼明被評為全市法院優秀法官(工作人員),辛櫻被評為“百萬婦女”法律建設和諧平安贛州活動先進個人個人,賴懷鴻、黃志成被榮記個人三等功。2008年度,被評為全國網路宣傳先進單位、江西省第十一屆文明單位、全省優秀法院、贛州市優秀法院、人民陪審員先進集體,謝兼明被評為全國法院網路宣傳先進個人,顏梅生、賴懷鴻、陳勝海分別被評為全省法院新聞宣傳、刑事審判、審判監督工作先進個人,曾育鋒被評為全省優秀法官。此外,還有多個部門、幹警立功、受獎。 創新之旅,始於足下。興國縣人民法院將在黨組書記、院長劉瑞紅的帶領下,進一步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樹立和落實科學發展觀,以公正司法、一心為民為宗旨,堅持“公正與效率”的工作主題,圍繞新時期法院的工作任務,紮實工作,開拓進取,為構建和諧社會,實現經濟的“跨越式”發展,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力爭取得更大的輝煌

主要職責

興國縣人民法院是國家審判機關,對興國縣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負責並報告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1、依法審判第一審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和上級人民法院交由審判的案件。 2、依法決定國家賠償。 3、依法按照審判監督程式審理當事人提出的申訴、申請再審和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 4、依法執行和協調執行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和委託執行的案件以及國家行政機關依法申請執行的案件。 5、調查研究審判工作中適用法律、執行政策的疑難問題,提出解決問題的辦法、意見和司法建議,開展司法統計工作,參與地方綜合治理工作。 6、開展本院的思想政治、教育培訓、法制宣傳和隊伍建設工作;按照許可權管理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員;協同縣機構編制主管部門管理本院的機構編制工作。 7、負責本院的財務、裝備、技術、鑑定等工作,並負責有關經費和物資裝備的管理工作。 8、承辦其他應由本院負責的工作。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負責,興國縣人民法院設16個職能庭(局、室、隊) (一)辦公室 協助院領導處理司法公務;做好為審判工作服務的綜合性行政事務工作;負責內外聯繫與綜合協調工作;負責綜合性檔案、報告的起草;負責與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的聯絡工作,督辦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委員提案、來信;負責信息、文秘、檔案、保密等各項工作;負責司法行政裝備和機關公共秩序管理工作。 (二)政工科 負責協助院黨組加強對法院幹部的管理工作;搞好乾部動態考核,承辦人民法院法官考評審員會的日常工作;負責法官等級評定、變動以及日常管理工作;負責法院隊伍的思想政治、宣傳教育工作;負責組織爭先創優、表彰的日常事務工作;負責做好院機關工、青、婦等工作;負責離退休人員的管理與服務工作。 (三)立案庭  對縣人民法院辦理的各類案件(除賠償案件外)進行立案;依法審查調處不服縣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各類申訴和申請再審案件;依法審理管轄爭議案件;處理司法救助事宜;對本院審理的各類案件進行審限流程管理;處理來信、來訪。 (四)刑事審判庭  依法審判危害國家安全、 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權利和民主權利、妨害社會管理秩序、危害國防利益罪的第一審案件;依法審判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侵犯財產、貪污賄賂、瀆職罪的第一審案件。 (五)民事審判第一庭  依法審判第一審有關婚姻家庭、勞動爭議、不當得利、無因管理等傳統民事案件、房地產案件、不動產相鄰關係案件、鄰地利用權案件以及其他不動產案件、農村承包契約案件、自然人之間、自然人與法人、其他組織之間的契約、侵權案件;依法審理申請撤銷相關仲裁的案件和適用特別程式的案件;指導人民法庭工作。 (六)民事審判第二庭 依法審判第一審法人之間、法人與其他組織之間的契約糾紛和侵權糾紛案件;依法審判第一審票據、公司破產等案件;依法審理申訴撤銷仲裁的案件。 (七)行政審判庭 依法審判第一審行政案件和行政賠償案件;審查處理立案庭移送的不服已生效裁判的行政申訴案件;依法審判縣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式提出的行政抗訴案件;審查行政機關申請強制執行案件;依法辦理國家賠償案件、審查行政機關申請強制執行案件;依法辦理國家賠償案件。 (八)審判監督庭 審查處理經縣人民法院立案審查認為應當按審判監督程式審理的各類再審案件;審判縣人民檢察院提起抗訴的刑事、民事案件;負責本院國家賠償確認工作;審查處理上級人民法院等領導機關交辦的其他案件。 (九)執行局 執行局為副科級,分設綜合科、執行第一庭、執行第二庭、非訴執行庭。 執行縣人民法院第一審生效法律文書及法律規定應當由縣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生效法律文書,對法院執行工作實施統一管理和協調;協調處理法院之間以及其他有關部門在執行過程中發生爭議的案件。 (十)研究室 負責辦理審判委員會會務、開展總結審判經驗的調研及辦理其他有關審判工作的事項;組織、研究、匯總對法律、法規、規章草案的意見;負責司法統計、巨觀調查研究、適用法律政策的請示;負責有關審判工作規範性、綜合性檔案的起草;負責全院新聞報導的法制宣傳工作。 (十一)司法警察大隊  負責全院司法警察的警務、教育培訓和警銜呈報審核工作;組織和參與對死刑罪犯的執行;參與有關審判庭和執行局的執行事項;負責警衛法庭、看管押解刑事被告人和罪犯、送達法律文書等工作。 (十二)司法技術室  負責全院計算網路、通信網路等專門性技術工作;承擔全院審判案件涉及的司法鑑定工作;接受有關單位委託依法作出司法鑑定。 (十三)監察室 負責監督、檢查本院工作人員執行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及行政紀律的情況,負責受理對本院工作人員違法違紀行為的檢舉、控告,調查處理本院工作人員違法違紀行為,制定監察工作的規章制度。 (十四)古龍崗中心法庭 審理古龍崗鎮、梅窖鎮、興江鄉、樟木鄉、興蓮鄉、東村鄉、園嶺林場的一審民事、民商事、刑事自訴案件。 (十五)崇賢中心法庭 審理崇賢鄉、楓邊鄉、方太鄉、鼎龍鄉、城崗鄉、良村鄉、南坑鄉、均福山林場、雄崗林場、蕉坑林場的一審民事、民商事、刑事自訴案件。 (十六)永豐中心法庭 審理社富鄉、傑村鄉、龍口鎮、均村鄉、永豐鄉、隆坪鄉、茶園鄉、龍山林場的一審民事、民商事、刑事自訴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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