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考誠信承諾書

聯考誠信承諾書

2010年3月,教育部發布的2010年聯考招生工作規定,與往年相比特別添加了在提供報名材料時要簽訂聯考誠信承諾書的內容。規定中提到,考生在申請報名、提交相關證明材料時,須簽訂誠信承諾書,承諾本人所提供的證明材料客觀、真實、準確,承諾參加招生考試時遵守有關管理規定、誠信考試不作弊等。

出台背景

教育部發布2010年的聯考招生工作規定,和往年辦法相比,特別添加了在報名提供材料時要簽訂誠信承諾書的內容。中國教育部規定在2010年聯考報名提供材料時要簽訂誠信承諾書的內容。

在2009年的中國聯考中發生的重慶狀元民族身份造假事件,引起了全國輿論譁然。2010年3月,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發布2010年的聯考招生工作規定,和往年辦法相比,特別添加了在報名提供材料時要簽訂誠信承諾書的內容。

主要內容

在2010年的招生工作規定中,特別添加一條,教育部要求各級招生考試機構和高級中等教育學校要加強考生的誠信教育。特別是加強在報名考試、填報志願錄取等主要階段的誠信教育。考生在申請報名、提交相關證明材料時,須簽訂誠信承諾書,承諾本人所提供的證明材料客觀、真實、準確,承諾參加招生考試時遵守有關管理規定。

除了承諾提交材料真實外,在2010年的工作辦法中特別增加了一章為“信息公開公示”。其中要求各級教育行政管理部門、招辦、有關高校、中學應按照有關要求,分別公開招生政策、高校招生資格及有關考生資格、招生計畫、錄取信息、考生諮詢及申訴渠道、重大違規事件及處理結果等相關信息。

教育部還要求“陽光聯考”平台、省級招辦和高校公示的信息保留至當年年底。縣級招辦和中學公示的考生有關信息,上報前至少公示10個工作日,並保留至當年8月底。各級教育行政管理部門、招辦、有關高校、中學要在公示有關信息的同時,提供舉報電子信箱、電話號碼、受理舉報的單位和通訊地址,並按照國家有關信訪規定及時調查處理。

對於考試作弊,依舊給予嚴懲處理。教育部指出,對利用通訊工具作弊、由他人代替考試或代替他人考試等考試作弊行為情節嚴重的考生,取消其當年報名參加高校招生考試的各科成績,同時給予下一年度不得報名參加高校招生考試的處理;觸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社會評論

聯考考生簽訂聯考《誠信承諾書》考生簽訂聯考《誠信承諾書》

希望通過簽訂誠信承諾書激發和強化考生的誠信意識,教育部門推行“聯考誠信承諾”的初衷是積極的;眾多考生按照規定簽訂承諾書,也受到了一種直觀的誠信教育。不過,與對於其他事項的承諾一樣,對誠信報名、誠信考試的承諾也應當發自於考生的內心。

一個人無論承諾什麼,只有這種承諾是其真實意願的表達,才能對他產生內在的約束力。如果他是在外在強制性壓力之下被迫做出承諾,那么這種承諾很可能是不真實的、違心的表達。如果一個考生原本對自己的誠信懷有充分的信心,那么強制他再承諾一回就沒有必要,甚至可能徒增反感;而如果一個考生原本缺乏誠信報名、誠信考試的堅定信念,那么,一定要強制他承諾誠信,很可能只會促使他心安理得地說假話,刻意做出虛假的誠信承諾。所以,推行“聯考誠信承諾”應當重在倡導、引導,而不應當帶有強制性,勿需將其設定為報名考試的一道必經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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