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課

考課

所謂考課,包含著兩種意義:一是考,就是考察自中央至地方各級官吏在其任職期間執行國家法令的具體表現;二是課,就是依照國家的行政計畫進行督課。總的說,考課就是國家依照所頒布的法令和行政規則,在一定的年限內,對各級官吏進行考核,並依其不同表現,區別不同等級,予以升降賞罰。所以考課制度又與官吏的銓選任用有著緊密的聯繫。在封建社會裡,考課制度各個朝代都有其不同的特點——或詳或略,或嚴或馳。唐代的考課已形成一個比較完整的政治制度了。

基本信息

簡介

考課是古代官吏考核制度的一種。即對官員定期進行考核,並依考核的結果進行獎懲。除了縣級政權對下屬官吏進行考核外,中央政權就縣級及相當於縣級的“都官”向中央匯報的內容(“上計”)進行考核,並根據考核後的情況作為對官吏進行升遷賞罰的依據。

意義

封建統治者深深地懂得,吏治的好壞,直接關係到政權的安危。因此,他們總是盡最大的可能來對全國官吏實行全面監控。除了建立單線垂直形的監察體系之外,還推行一套自上而下的嚴格的考課和獎懲制度。

詳細介紹

概述

考課也稱考績、考核、考查,是對在職官吏的官箴政績和功過的考核。戰國以來,這種考課制度已經初具規模,秦漢魏晉南北朝時期則逐漸形成有定期、有內容、有獎懲、梯次分明、分工明確的較為完整的考課體系。

考課期限

秦漢實行一年一考,三年課殿最一次。年考從秋天開始進行,至年底各級官府將考課簿冊集中到中央,於次年的正月初一群臣朝會時舉行考課大典,然後按分工分別進行考課。魏晉基本因循此制,但是由於戰亂頻繁,往往不能正常實行,於是改由皇帝不定期地下詔考課百司。東晉南朝,考課與任期相結合,以三年為小滿,六年為秩滿。北魏孝文帝改革後,實行三載考績、三考黜陟的制度,並與官吏任用相結合。按年月久暫定任用先後,年資成為考課的重要依據之一。

考課內容和標準

考課考課

考課的內容和標準是根據官吏不同的職務和不同的職事分別制定的。

縣一級的主要考課內容是“戶口墾田、錢穀出入、盜賊多少”,“嚴課農桑,罔令游墮,揆景肆力,必窮地利,固修堤防”,以此作為衡量縣級官吏是否稱職的主要標準。

郡一級的主要考課內容是查其是否有侵漁百姓、接受賄賂、殺賞聚斂無度等現象。郡國向中央上計,主要匯報轄內戶口、墾田、賦稅的數目,米價的高低,治安情況,監獄在押人犯和死刑數目等等。以此評定治績,並參照德行作為衡量郡級官吏是否稱職的標準。

州一級的主要考課內容是“班宣舊條,務盡敦課”,“督察奸枉,分別黑白”。以州所轄各郡的治績作為衡量州級官吏是否稱職的主要標準。

中央政府各部門的主要考課內容是依其所掌的事務而制定的,並且以品行和能力作為衡量官吏是否稱職的主要標準。

對於輔政官員的考課主要在於政績的好壞,如果出現“陰陽不和,四時不節,星辰失度,災變非常”,以及地震、河決、草木不生、君臣不正、民有怨聲、兵亂流亡等天災人禍和社會動亂,輔政官員要承擔責任,這也是考課輔政官員的主要內容。

對於軍官的考課,主要是在於武藝和統領指揮部隊的能力。

“功令第卌五:士吏、候長、烽燧長以令秋試射以六,為程過六,賜勞矢十五日”。即一次發彎12支,中6射者為合格。對帶兵的將領要考課其行營部伍、傷病逃亡和軍功戰績。除按職務分工制定考課內容和標準以外,對所有的官吏還有統一的標準,就是所謂清正、治行、勤謹、廉能等,這些被認為是對官員們的基本要求。

考課行政

兩漢時期,由皇帝考核丞相、三公,如果皇帝不親政事,考核由尚書負責,交皇帝核准。東漢光武帝和明帝“躬奸吏事,亦以課覆三公”。此外,尚書考核列卿,御史中丞考核刺史,丞相、三公、刺史考核郡國守相,郡國守相考核縣令長、丞、尉,縣令長考核鄉三老、嗇夫,實行層層考核。對於各級官府的官吏,由本部門的功曹負責考核。除此之外,中央政府部門還按職能向全國實行單項考核,諸如民事、軍事、農事、工程漕運、司法斷獄、學校禮儀等方面均另制定有考課制度。推行這種縱橫有序、層層考核的制度,其統治意圖是使“抱功修職之吏無蔽傷之憂,比周邪偽之徒不得即工,小人日銷,俊艾日隆”,以期振頹起衰,發揮積極的作用的而,考核的權力分散,執行又多流於形式,使考課僅及長官而不及吏,於是“郡國擇便巧史書,習於計簿,能欺上府者,以為右職”,郡國“上計簿具文而已,務為欺漫,以避其課”。每個考課單位都是一個群體,分別對本長官負責,主持人多不願秉公執法,破除情面,正如東漢王符在《潛夫論》里所說的那樣:“尚書不以責三公,三公不以責州郡,州郡不以討縣邑,是以兇惡狡猾易相冤也”,考課制度的陋弊幾乎是與該制度本身同步發展起來的。 魏晉南北朝時期不斷集中考課權,由尚書和侍中統一負責考課,五品以上官由皇帝和公卿評議。但對地方官的考課仍以上計和層層考核為主。由於戰事頻繁,士族們閥把持大權,考課之法時遭破壞,雖然帝王不斷三令五申,並且增加考課課目,僅南朝梁的考課課目就有58種,然而“晉朝南渡,優借士族。故江南冠帶,有才幹者,摧為令仆以下,尚書郎、中書舍人以上,典掌機要。其餘文義之士,多迂誕浮華,不涉世務,纖微細過,又惜行捶楚,所以處於清名,蓋護其短也”。可見,當時的考課制度已經與其本意背道而馳了。

獎懲制度

獎懲體系

在考課中,成績特別優異的被稱為“最”。對於那些被評定為“最”的,要給予重獎,其餘再按優劣排列名次。對成績優良者的獎勵大體是按口頭褒獎、行文褒獎、增加俸祿、賞賜黃金、提升職務、賜爵封侯的順序由低到高進行的,有時也數獎並行。

西漢例子

例如,西漢召信臣為南陽太守,“其化大行,郡中莫不耕稼力田,百姓歸之,戶口增倍,盜賊獄訟衰止”,被認為各項考課成績皆優,因此賜黃金40斤,提升為河南太守,並詔行全國。又如,趙廣漢為陽翟令,以治行優異,越級提拔為京輔都尉。在南朝時,還“著令:小縣有能,遷為大縣,大縣有能,遷為二千石”。對官吏的提升稱為“遷”,一般積功久任的為“平遷”,有特殊功績和蒙受恩寵的拔擢,稱“超遷”或“擢”。考課為“最”者,一般都“超遷”一等,因無官缺不能升遷的則以增秩、賜金、封爵作為補充。對於治行特別突出的,在死後還要受到奉祀悼念。如西漢的召信臣和文翁,經皇帝批准,在家鄉立祠,在原治郡,“歲時郡二千石率官屬行禮”,在他們的遺冢前舉行祭奠之禮。這些措施無非是為提高官員工作的積極性,讓他們盡忠職守。獎勵是君主用來籠絡官僚,平衡各種政治勢力,鞏固並加強君主專制的重要手段,當然也有很大的局限性。

追究殿者責任

考課考課

在考核中,成績較差的被稱為“殿”。對那些被評定為“殿”者要追究其責任,“吏有罪”為漢代“七科謫”之首處罰是相當嚴厲的。對不稱職守或違反朝章法紀者,應視其情節輕重給予不同的處分。處分是按申誡、鞭杖、罰金、降秩、降職、罷官、判刑、抄家、處死、株連家族等順序由輕到重地進行,有時也數罰並行。對考課不稱職和被監察人員指控的二千石以上官吏,先要由三公或尚書派遣掾史或郎吏進行核實,情況屬實者,奏請皇帝加以黜免或交廷尉問罪;如情況不實,指控者也要受到處分。如東漢光武帝時,大司空宋弘“坐考上黨太守無所據,免歸第”,明帝時,太尉趙熹“坐考中山相薛修不實免”。二千石以下官吏由專管考課的掾史進行了解和責問,並可以進行一些調查,如認為確有犯法嫌疑,經核實後,報主管長官來繩之以法。主管長官對辟用的吏屬有直接處死權。如南宋時,歷陽太守劉湛,對“奸吏犯髒百錢以上,皆殺之”。但對朝廷任命或經朝廷核准任職的官,主管長官則不能擅自施刑,要上奏朝廷獲準後再行處置。對下屬的懲處,往往在一年一度的課吏大會時與獎勵同時進行。西漢東海太守尹翁歸,“收取人必於秋冬課吏大會中”,“以一警百,吏民皆服,恐懼改行自新”。這樣借課吏大會以行獎懲,是為了促進吏治。

“賞罰所以勸善禁惡,政之本也”。封建統治階級深知,兼用刑罰旌賞手段是管理和約束官吏,強迫他們接受驅使和遵守朝章的有效辦法。然而,在當時,任何制度都是圍繞著君主專制而制定的,由於立法和執法中的偏差,以及君主和各級官吏的個人愛憎,獎懲往往又成為一些人謀取私利和陷害他人的手段。例如,漢代的霍光“賞賜前後黃金七千斤,錢六千萬,東繒三萬匹,奴婢百七十人,馬二千匹,甲第一區”,這是由於霍氏已經執掌重權,皇帝對他又恨又懼,“內嚴憚之,若有芒刺在背”,所以給予逾格的重賞,一方面是為了安撫他,另一方面也是為了保存自己的帝位。這是一種不得已的權宜遷就,是對實際專權威脅無可奈何的妥協手段。一旦皇帝恢復自己的權位,曾蒙受重賞的霍光便“身死而宗族竟誅”。又如,韓延壽在郡多次被考課為最,因案校御史大夫蕭望之散放官錢事,反被蕭望之案具以前舊事而坐棄市,雖然“百姓莫不流涕”,但最終仍難免於死。類似這樣的情況,在史冊中屢見不鮮。“阿旨曲從,則光寵三族,直情忤意,則參夷五宗”的現象,是伴隨著賞罰不明、獎懲無信而出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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